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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03刑终42号婚恋诈骗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2-08   阅读:

冯某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3刑终42号

2020年04月08日

案由:诈骗罪

案件类型:刑事二审

案件概述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9)晋0321刑初192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核实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1、2017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与刘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开始谈恋爱。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冯某某在未告知其父母及亲友,且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与刘某某举行了婚礼仪式。二人在婚礼期间,刘某某父母给付被告人冯某某彩礼钱共计11万元,其中6万元用于购买车辆(该车于2017年11月16日购得,后于2017年11月24日登记所有人为冯某某由冯某某与刘某某共同使用;又于2018年4月2日过户给刘某某,并交于刘某某使用)。二人同居后,被告人冯某某以其开美容院买产品补货款、给其干妈公司补税款等各种理由,向刘某某借钱,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刘某某遂让被告人冯某某给其补打借条,并向被告人冯某某索要。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平定县冠山镇中社村刘某某家,在刘某某及其家人殴打、逼迫下打条总数为60万元,因打欠条一事,向平定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报警,平定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我局侦查员已于2019年7月1日和7月2日对冯某某进行询问(询问笔录已附卷起诉),冯某某称其被刘某某和其家人殴打、威胁的情况下打了60万欠条,后称60万为误解,实际为18.97万,并称还想跟刘某某继续生活,就没有再追究以前的事。通过询问刘某某和其母亲以及调取东升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均无法证实冯某某被刘某某及其家人殴打、威胁的情况下打了60万欠条(后改为18.97万)一事,故我局刑警一中队未受理此案。”

2019年2月27日4时1分,冯某某(冯某某之父)因被告人冯某某在平定县冠山镇维社村刘某某家发生纠纷一事,向平定县公安局东升派出所报警,平定县公安局东升派出所出具出警经过证实:“2019年2月27日4时1分,我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冯某某报警称在平定县冠山镇维社村发生纠纷。我所民警迅速出警赶赴现场,出警到现场经了解,冯某某的女儿冯某某和维社村刘某某因找对象发生纠纷。刘某某称冯某某和自己找对象已办事,但未领结婚证,双方在处对象期间冯某某约花费刘某某十几二十万元人民币,据刘某某反映冯某某除与自己处对象外,还与平定县西郊村一名男子、太原的一名男子都处着对象,怀疑冯某某的行为属于骗婚。我所民警将现场了解的情况当场反馈给110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将该警情转派给刑警大队,我所民警与刑警大队取得联系,告知双方当事人到刑警大队报案具体反映情况,且事后双方当事人到刑警大队报案,我所民警当天在处警过程中未发现刘某某及其家属逼迫、威胁、殴打冯某某打欠条一事。”

2019年3月3日,刘某某到平定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报警称被冯某某骗了其17.97万元。后刘某某取消了报案。2019年6月12日,刘某某作为原告以冯某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2019年8月1日刘某某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日本院作出(2019)晋0321民初112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刘某某撤诉。2019年8月2日,本院以刘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冯某某涉嫌犯罪,移送平定县公安局。同时,刘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再次向平定县公安局报案诈骗17.97万元。平定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1日受理此案,于2019年8月24日立案侦查。

2019年8月20日,刘某某向平定县公安局提交“今借到刘某某人民币14万元(拾肆万元整)所有现金已全部收到,约定于2019年2月5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除给付本金外并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借款人:冯某某借款人身份证号:1403××××0923借款人地址:宏泰新城2018年11月2日”及“借款人冯某某身份证号:1403××××0923出借人刘某1(刘某某之父)身份证号:1403××××0615因个人原因于2018年1月1日向出借人刘某1借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柒佰元(支付方式现金),小写39700元期限为2019年2月27日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冯某某电话:182××××8693日期2019.1.1”借条各一支。被告人冯某某对39700元借条予以否认该事实。

2019年10月10日,刘某某向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提交“我自愿向刘某某澄清所有一切事实真相我和刘某某所说的干妈一切都是假的,所谓我说的干妈偷税漏税打官司、死亡、火化一切都是为了让刘某某相信我有干妈,干妈有钱有财产可以分到刘某某以及刘某某亲戚头上,我才可以向刘某某家人借到钱,都是骗刘某某的,以上所说全部真实,我愿承担一切相关的法律责任。签名为冯某某时间2019年2月25日”一份。庭审中,被告人冯某某承认其说过假话,也借过钱,但不是指控那么多,借条是被迫打下的。

2、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以找对象、结婚之名义取得郝某某信任后,以给其父亲看病、开美容院买产品补货款、给其干妈公司补税款、购买楼房及新买楼房装潢需要钱等理由,骗取郝某某人民币共计54730元。2019年3月6日,郝某某向平定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报案称被冯某某骗了其54730元,后平定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3日受理此案,于2019年6月6日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平定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等证实案件来源;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基本身份情况;

(3)平定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二中队出具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冯某某到案详细经过;

(4)被害人郝某某陈述证实:我被骗了54730元,今天来平定县公安局报案,从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份,我被一个叫冯某某的女子骗了。她以和我找对象为名,先后以买房子、装修房子、给她家人看病等理由骗我的。我和冯某某是初中同学,当时还找过几天对象,初中毕业后,我们一直也联系着,但是后来也不找了。2018年4月份的时候,冯某某在微信上跟我说她买楼啊,跟我借2万元,我跟家人说了一声,就在西郊村我家中,将2万元现金亲手给了冯某某。到了2018年10月份,我跟冯某某说要不找找对象吧。冯某某当时也同意了。过了几天,冯某某说她爸手指头断了,需要医疗费,跟我要了2000元。到了11月10日左右,冯某某跟我说她怀孕了,商量商量结婚的事情吧,我说行了。过了几天,她说装修家呀,跟我要了4000元,后来她跟我说,她家人及她的干妈和亲戚都商量好了,要和我结婚。还说等怀孕到了三个月再去医院检查,让我把家装修了,并且要131400元的彩礼。当时我也同意了。过了几天,冯某某跟我要两万元的装修费用,我在西郊村家里给了她。后来我就和她一起去了她家看望她的父母,我们是下午去的她家,她的父母当时都在家,但从没提起过结婚的事情,到了晚上,我叫她家人到外面吃顿饭,她家人也没去,后来我就回了我家。过了半个月左右,冯某某跟我说,她经营的美容店赔了,跟我要了3600元。又过了几天,她说她干妈得了癌症晚期了,以前她干妈帮她经营店里的生意,需要给人发工资,她又跟我要了2000元。又过了几天,她说需要给她干妈买药,跟我要了3130元。过了两天,她又说她店里需要赔偿顾客1000元,就又跟我要了1000元。到了她怀孕3个月的时候,我叫她去检查,她死活不去,我就背着她去了她家里,结果她妈跟我说冯某某是骗人了,我才意识到冯某某是骗我钱的。后来,我就向冯某某要钱,她不给,她说要钱就去找她的父母,我就去找她的父母,但是她的父母又说要钱就找冯某某。他们双方相互推脱,就是不还我钱,我实在没有办法,就来公安局报案了。有四万元我是现金给了她的,没有凭据,剩下的钱是微信转账,我可以提供相关截图。我和冯某某现在没有联系,事后,她就不知道去哪里了,我听说她之前就结婚了,可能在那家人家吧,我给她打电话,她也不接。

我和冯某某是初中同学,2018年10月20日左右,冯某某开始同意和我找对象的。2018年4月21日,冯某某说她自己在平定县佳景买房需要钱,跟我借了20000元钱,当时我同意后就到平定县西郊信用社取了20000元现金,冯某某打出租车到西郊后我给了她的钱。当时就我和冯某某两个人,我们在出租车后面坐着,出租车司机看见来没有我不清楚。借给冯某某的20000元钱没有归还,后来我们在2018年10月20日左右确定恋爱关系后就没有提还钱的事情。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冯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跟我说她怀孕了,她父母也同意我们结婚办事,前提条件是先把平定县宏泰新城她自己购买的楼房装修好,冯某某还说先给她20000元装修用,我当时就同意了给她20000元。到了12月5日时,我和冯某某一起回了西郊村我家里,我一个人到平定县西郊信用社取了20000元现金,回到家后当着我母亲的面给了冯某某20000元,吃完饭后冯某某就和我商量一起去买家具,在看家具过程中,冯某某说她叔叔给买好家具了,回去把钱给了她叔叔就行了,后来我母亲就回家了,我和冯某某一起就回了宏泰新城她家。这20000元是冯某某跟我要来,我给了她的。不是恋爱关系的话我就不会给她钱,也不会借给她。

(5)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我来报案,我被冯某某骗了17.97万元。2017年9月份我们认识,2017年12月11日举行的婚礼,但没有领结婚证,到现在也没有生孩子。我是2017年9月24日在阳泉矿务局医院住院期间通过微信加附近的人加上了冯某某,加上以后就开始聊天,出了院后我叫冯某某来我家见了第一次,之后我们就开始找对象,直到2017年12月11日在中社村我家举行的婚礼。在举行婚礼以前,我和她提过好几次领结婚证,但冯某某以她妈是后妈关系不好,身份证和户口本都她妈拿着,要不出来为由不跟我领结婚证,就包括我家给她家的11万彩礼钱,都是给到冯某某手上。我们举行婚礼前我和我家人都没有见过冯某某的父母。结婚后冯某某告我说她有个干妈叫刘某3,在北京开母婴会所时因偷税漏税,正在打官司,需要花钱就跟我借钱。后来冯某某还说要给我和家人以及亲戚在她妈开的母婴会所办理工作,开始挂职,开工资但不用去上班,又跟我借钱,再后来以给我安排矿上的工作为由跟我借钱,还说她妈妈得了癌症死了,要处理后事,又跟我借钱,反正冯某某前后都跟我说是借钱,我总共借给他17.97万元,后来我觉得不对劲,就让冯某某打欠条。在2018年11月2日冯某某给我打了一张14万的欠条,在2019年1月1日又给我打了一张39700元的欠条,后来2019年2月27日一个名叫郝某某的男子联系到我,说冯某某和她商量结婚,跟他要了52000元,他去宏泰新城找冯某某要钱,叫我一块去,我才意识到冯某某跟我结婚后再找各种理由是骗我钱的行为,这样我才报案的。

2019年2月26日,我知道了冯某某和西郊的一个男的背着我商量结婚了,我就给冯某某打电话叫她回中社村我家,但是冯某某就是不承认她和西郊的男子商量结婚的事。再加上冯某某跟我借钱的理由都是胡编的,我认为她欺骗了我,她还不承认。我当时很生气,就朝她脸上扇了几巴掌,还踹了她几脚。当天晚上她家人报警,说我把冯某某弄走了,后来她父母和派出所的民警都去了我家,我就跟冯某某的父母商量还钱的事。派出所民警还问冯某某有没有限制她人身自由,她说没有,而且她也不走,她父母和我商量下先还我10万。后来她父母和派出所民警都离开了。这是在打下借条后发生的事情。在打借条时我们全家谁也没有打她和骂她,她也承认借我的钱,这样她才给我打的借条。

2017年底,冯某某以开美容院买产品补货款为由,向我借了两万元,这两万元是我在平定县东升建设银行通过ATM自动存款机存到冯某某给我提供的建设银行卡号上了,我不确定是不是她本人的卡号,存钱时没有注意。2018年期间,冯某某以她干妈刘某3打官司为由,总共借了我五万元,这五万元是我在平定县东升建设银行通过ATM自动存款机存到冯某某提供给我的建设银行卡号上了,这个我不确定是不是她本人的卡号。2018年时冯某某以给她干妈公司补税款为由,跟我借了三万元钱,这三万元钱也是在平定县东升建设银行通过ATM自动存款机存到冯某某给我的建设银行卡号了,这个我不确定是不是她本人的卡号。2018年时,冯某某以她干妈住了看守所,需要送礼保人为由,跟我借了一万元钱,这一万元也是在平定县东升建设银行通过ATM自动存款机存到冯某某给我的建设银行卡号了。2018年冬天,快过年呀,冯某某以给她干妈处理打官司的事,还跟朋友借了三万六千元,需要花钱为由,我给了她三万六千元钱现金,其中有一万六千元是在中社村我家中给的冯某某,当时我父亲、母亲、还有一个邻居叫殷某某在场来,其余两万元中的一万钱也是快过年时在中社村给的她,还有一万元钱是我在洗马堰村的农行自助存款机给她存到她的农行卡里面的,这个农行卡是冯某某本人的。2018年夏天时,冯某某说要给我家人办工作,到她干妈的公司入职,需要买苹果手机和苹果平板电脑才能入职为由,向我要了两万元钱;冯某某说她干妈得了癌症,在北京住院,她要去看她干妈,我通过微信给冯某某转了5200元钱,冯某某说她干妈得了癌症死了,需要火化和去东北办理销户为由,跟我借了5000元钱,也是通过微信给她转的。2018年6月份,冯某某说她有个爷爷死了,需要上礼,我通过微信给她父亲转了3500元钱,我后来问过冯某某父亲,他父亲说没有问我要过这钱,我就问冯某某,她说她自己注册了一个微信,以她父亲名义跟我要的这3500元钱,至今为止,冯某某骗我的钱一毛钱也没有还过我。我不确定是否都存在了冯某某的银行账户,因为都是她给我的银行卡号,我没有注意户主是否是冯某某本人,我不敢确定是否将钱都存到冯某某本人银行卡上,我只是按照她给我提供的银行卡号存的钱。

我和冯某某在2017年11月16日买过一辆宝骏牌汽车,当时裸车花了45000元,车上的冯某某的户,2018年4月2日过户给我,那会我们就闹开矛盾了,我要求她把车过户给我,她就给我办了过户手续。这车从买下到过到我户上一直就是我开着了。我和冯某某结婚彩礼总共给了她11万,这钱包括买车、三金、照相、买衣服、买手机,剩下的钱都冯某某拿了,后来买家具、办酒席还花了大概三万元,总共下来花了有14万左右。当时冯某某她家人答应替冯某某还钱,但迟迟不还,我气得不行就到公安机关报案,当时我主要是想向冯某某要回被骗的钱,而当时她也想跟我继续一块生活,我想着报警处理了她也没有用,就去法院起诉了。

(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我当时怀疑冯某某骗我儿子钱的时候,我就去冯某某家找她,当时去了她家和她对质冯某某骗我儿子钱的事情,刚开始她还不承认,到后来冯某某同意给我写了个50000元欠条。过了一段时间,我又打听到冯某某已经结婚了,就又去找她,去了她家的时候,冯某某不在家,当时她的母亲和弟弟在家,她的母亲就和我说:“你把我女儿写的欠条给我,以我的名义给你重新写一个欠条”,之后她母亲就给我重新写了一个50000元的欠条。我就把冯某某以前写的欠条还给了她母亲。当时我觉得“欠条”这两个字不合适,就想让她的母亲重新写一个50000元的借条,但当时她的母亲说:“我头疼的,少休息下”,之后我就去了客厅坐着。过了一会,她母亲拿着一个借条给到了我手里,我也没有看,把条放在了包里。前面写的那个欠条就给了她母亲。当时我就在客厅坐着想等她们还我钱,过了一会我儿子的姐夫说看看那个条,我就从包里拿出她母亲最后给我写的借条,一看上面写的是5元。我就把她母亲撕掉的那两个欠条的碎片都捡起来,一直等到她母亲回来。因为当时我很生气,也就没有让她重新写个借条,就说:我拿着这5元的借条去告你。之后我们就走了。冯某某家在平定县宏泰新城,第一次写欠条的时候我和我儿子,我儿子的大妈郝素梅和大爷郝建瑞,对方是冯某某和她的父母。第二次写欠条的时候我和我儿子,我儿子的姐夫石某,对方是冯某某的父母和冯某某的弟弟。

2018年12月5日,冯某某和我儿子郝某某一起回到我家,我儿子告诉我说冯某某自己在平定县宏泰新城购买的楼房让我家装潢了,他去信用社取钱呀,我说你们也有了孩了,由你们哇!我儿子就出去取钱,过了一会我儿子取回钱来在我家当着我的面给了冯某某20000元钱,当时冯某某把钱装到她自己的挎包里。后在我家吃了饭后,我还跟他们一起去买家具,在看家具的过程中,冯某某说她叔叔给买好家具了不看了,她和我儿子郝某某回了她妈家了,我自己一个人就回了我家了。

(7)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2017年11月份,我儿子刘某某跟我说他处了一个对象叫冯静,也就是冯某某,他还来过我家一次,我当时不同意他们找对象,理由是处的时间太短,后来冯某某说她怀孕了,我没办法才同意他们办事。商量办事的时候,冯某某说她妈是后妈,经常打她,她和她家人关系不好,不敢告诉家人,也拿不出身份证、户口本领不了结婚证,我和刘某某都相信了,他还给了她11万的彩礼,一直到举行婚礼,我们都没有见过冯某某的家人。办事后冯某某基本就没有在家住过,她跟刘某某说她有个干妈叫刘某3,在北京开母婴会所打官司需要钱,后来还说她干妈死了也需要钱等等,反正是编造各种理由,经常和刘某某借钱,刘某某就跟我拿钱,前前后后刘某某跟我拿了17万多,这钱刘某某都给冯某某了。后来到了2019年2月份,我家的一个邻居告诉我说西郊村的一个男的打问冯某某了,问冯某某是不是结婚了,现在冯某某要跟西郊村的这个男的谈结婚,我们才知道冯某某背着我们跟西郊村的一个叫郝某某的男的谈婚论嫁,我们把冯某某叫到中社家中,问她和郝某某谈婚论嫁的事情,以及她借钱到底是要干什么,冯某某才承认了她跟郝某某谈婚论嫁来。以前跟我们借钱的理由都是假的,刘某3就不是他干妈,也没有打官司,也没有死。所有的都是冯某某编造下的,我们才意识到被骗了,刘某某就到公安机关报案。

(8)证人殷某某证言证实:我认识刘某某,他是中社村我的邻居,我认识冯某某,他是刘某某的老婆。我不知道冯某某是否骗过刘某某的钱,我就见过一次刘某某的父亲刘某1给过冯某某一万六千元现金。那是2019年春节前的两、三天,当时是上午,我记得当时再有两三天就过年了,我去刘某某家串门,当时我在他家看见冯某某哭着,她说有饥荒了,刘某1拿着一万六千元现金数了数,给了冯某某,刘某某也在场,具体他们讲了什么我也记不清了,我看见后就没理会回了自己家,别的情况就不清楚了。我也不知道刘某1为什么要给冯某某钱,只听说冯某某还饥荒了,刘某1当时数了数,都是百元面额的,数了一万六千元就给了冯某某。刘某某和冯某某是夫妻关系,他们结婚的时候我还给上过礼。

(9)证人郝某1证言证实:冯某某是我的亲生女儿。我开始不认识刘某某,后来才知道冯某某和刘某某办过结婚酒宴,她们结婚的时候没有告过我,他们结婚的事没有告过我们,刘某某家属也没有和我家商量过此事,我们没有参加冯某某结婚典礼。冯某某名下没有房产,她说过买房,她的事我都不清楚。我不知道冯某某是否以买房或装修房子名义,跟刘某某、郝某某借过钱。冯某某向我要过户口本或身份证,我没有给她,她也没说干嘛用。冯某某没有给家里拿过钱,有时候回家只是买点菜和日常用品。我认识郝某某,他和冯某某是同学关系,后来找对象了,我不知道冯某某是否向郝某某要过钱。2019年2月23日下午,郝某某和他家里人去了我家,跟冯某某要钱了,要5万元钱,说是两个人找对象期间花的钱,我身体不好,我女儿怕我身体受不了,不管什么钱,同意给对方打条,说是一年只能还5000元钱,同意的话她就给打条,对方同意,冯某某就给打了一张5万元借条,对方拿着条就走了。2019年2月27日上午的时候,刘某某和郝某某家里人都去了我家,说是让我和冯某某父亲出她们结婚期间和找对象期间花的钱,刘某某刚开始是要10万元钱,后来又要10万元钱,还要10万的精神损失费,一会儿又是不给了明天翻倍了,郝某某家要5万元钱,我家不给他们钱,对方的人就打我老公,我儿子就过去问为什么打我老公,对方的人就打我儿子,后来我老公就去了医院了,对方就问我要钱,我说没有钱,对方就说不给钱了就打了杀了的威胁之类的话,对方就让我给打条,还让我卖家和卖车还钱,我实在没有办法了,对方强迫我给刘某某家打了一张10万元的条,郝某某家因为我女儿前面给打的条是每年还5000元,还的太慢,又让我给打5万元的条,我由于紧张,把五万元钱给写成5元钱了,后来我就来了刑警队,他们在我家,后来他们发现我写的条有问题了,就来刑警队找我改条了,我说谁欠你钱了你找谁去,不要找我了。

(10)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冯某某是我亲闺女,她和刘某某举行了婚礼,但是我和她母亲都不知道这事,她俩办事的时候也没有通知我和她母亲。大概是2017年冬天腊月的一天,她回了家给了她妈一个手机,说是让她妈用了,她妈翻看手机时,看见里面有冯某某跟别人结婚的照片了,问冯某某她才承认跟刘某某结婚的事情。冯某某跟我和她母亲平时关系挺好的,她要什么我给她什么。冯某某与刘某某结婚一事,刘某某家属没有跟我家商量过。冯某某户口本是我保管着了,她的身份证自己保管。冯某某没有跟我们要过她的户口本。我认识郝某某,他和我闺女是初中同学,我不知道郝某某和冯某某找对象的事情。郝某某家属没有跟我家谈过郝某某和冯某某结婚的事情。冯某某名下没有房产。我不知道冯某某是否买过房。我不知道冯某某是否以买房、装修房子的名义跟刘某某和郝某某借过钱。冯某某在美容院干过,她没有给家里拿回来过钱,只是偶尔买点水果和蔬菜。冯某某母亲郝某1写过欠条,2019年2月27日下午,刘某某的家人在宏泰新城我家里打了我和我儿子冯某1,还在我家肆意打砸,我就去了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当晚我回家后,郝某1跟我说刘某某的家人和郝某某的家人逼着她写了欠条,给刘某某写了十万元的欠条,郝某某家人要求写5万元的欠条,但是笔误,写了5元钱的欠条。

(11)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我与刘某某是父子关系,刘某某是我儿子。我认识冯某某,她是我儿子刘某某的女朋友,大约在2017年11月份,我儿子刘某某跟我和他妈说他处了一个对象叫冯静,也就是冯某某,他还来过我家一次。他们举行过婚礼,但是没有领结婚证,过了一段时间就不过了。我们家里当时不同意他们找对象,理由是处的时间太短,后来冯某某说她怀孕了,我们没办法才同意他们办事。商量办事的时候,冯某某说她妈是后妈,经常打她,她和家人关系不好,不敢告诉家人,也拿不出身份证、户口本领不了结婚证,我家人和刘某某都相信了,办事时还给了她11万的彩礼,一直到举行婚礼,办事后冯某某基本就没有在家住过,我们都没有见过冯某某家人。除了这11万元彩礼钱,冯某某还跟我们家借过钱,共借过17万多。冯某某跟刘某某说她有个干妈叫刘某3,在北京开母婴会所打官司需要钱,后来还说她干妈死了也需要钱等等,反正是编造各种理由,经常和刘某某借钱,刘某某就跟我拿钱,前前后后刘某某跟我拿了17万多,这钱刘某某都给了冯某某了。后来到了2019年2月份,我家的一个邻居告诉我说西郊村的一个男的打问冯某某了,问冯某某是不是结婚了,现在冯某某要跟西郊村的这个男的谈结婚,我们才知道冯某某背着我们跟西郊村的一个叫郝某某的男的谈婚论嫁,我们把冯某某叫到中社家中,问她和郝某某谈婚论嫁的事情,以及他借钱到底是要干什么,冯某某才承认了她跟郝某某谈婚论嫁来,以前跟我们借钱的理由都是假的,刘某3不是她干妈,也没有打官司,也没有死。所有的都是冯某某编造下的,我们才意识到被骗了,刘某某就到公安机关报案。冯某某当时跟我们借钱时没有打条,没有相关凭据,我们借给冯某某的钱都是跟亲戚借的,还有我的工资。(出示2019年1月1日借条)这张借条你是否见过?见过,这张借条是冯某某于2019年1月1日在我家亲自给我本人打的借款39700元的借条。经过是2018年11月之前,冯某某共向我们借钱14万元,并于2018年11月2日给我们打借条14万元,并承诺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除支付本金外一并支付违约金一万元整。后来冯某某又去我家和我儿子过了几天,在此期间又以给她干妈处理后事等需要钱为由跟我们借钱,先后借走近30000余元,这些钱都是我们给了我儿子以后,由刘某某转给冯某某的,后来冯某某又亲自从我手里拿走16000元现金。这些钱是分好几次拿的。打借条时间(即2019年1月1日)是后来一次性打的条,钱是以前借的,不是当天借的。大约在2019年过年以前,16000元钱是在我家里给的,给钱时我老婆刘润琴、儿子刘某某还有家里的邻居叫殷某某也在场。这钱都是100元面额的,这钱是我当月的工资。除了这14万元和39700元的借条外,我们没有借给过冯某某其他的钱,也没有让冯某某打过其他条,打这两支借条时我们没有采取过暴力胁迫手段。

(12)签名为冯某某时间2019年2月25日“我自愿向刘某某澄清所有一切事实真相”证实:我和刘某某所说的干妈一切都是假的,所谓我说的干妈偷税漏税打官司、死亡、火化一切都是为了让刘某某相信我有干妈,干妈有钱有财产可以分到刘某某以及刘某某亲戚头上,我才可以向刘某某家人借到钱,都是骗刘某某的,以上所说全部真实,我愿承担一切相关的法律责任。

(13)欠条、借条等证实被告人冯某某出具的借条及冯某某之母郝某1出具的欠条;

(14)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存款利息凭证、储蓄存单、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查询明细、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查询明细等证实被害人被骗钱款聊天、转账详细情况及被告人冯某某账户资金详细流水;

(15)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告人冯某某辨认出刘某3;

(16)录音证实本案相关情节;

(17)平定县人民法院移送函、(2019)晋0321民初1124号民事裁定书等证实平定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刘某某诉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冯某某涉嫌犯罪,依法移送案件等相关情节;

(18)平定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冯某某供述39700元欠条不是2019年1月1日打的,而是2019年2月26日打的,当时因刘某某和他家人对其进行殴打后出具”;“冯某某供述2019年2月26日在平定县冠山镇中社村刘某某家,其在刘某某及其家人殴打、逼迫下打条总数为60万元,派出所民警到刘某某家处警。”我局侦查员已于2019年7月1日和7月2日对冯某某进行询问(询问笔录已附卷起诉),冯某某称其被刘某某和其家人殴打、威胁的情况下打了60万欠条,后称60万为误解,实际为18.97万,并称还想跟刘某某继续生活,就没有再追究以前的事。通过询问刘某某和其母亲以及调取东升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均无法证实冯某某被刘某某及其家人殴打、威胁的情况下打了60万欠条(后改为18.97万)一事,故我局刑警一中队未受理此案。

关于刘某某报警被冯某某诈骗179700元一案,我局经过侦查认为,冯某某在和刘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编造理由、捏造事实(开美容院,其在北京的干妈做生意、死亡等事)对刘某某进行诈骗,冯某某已涉嫌构成诈骗罪。

(19)平定县公安局东升派出所2019年12月24日出警经过及接处警受理单等证实:2019年2月27日4时1分,我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冯某某报警称在平定县冠山镇维社村发生纠纷。我所民警迅速出警赶赴现场,出警到现场经了解,冯某某的女儿冯某某和维社村刘某某因找对象发生纠纷。刘某某称冯某某和自己找对象已办事,但未领结婚证,双方在处对象期间冯某某约花费刘某某十几二十万元人民币,据刘某某反映冯某某除与自己处对象外,还与平定县西郊村一名男子、太原的一名男子都处着对象,怀疑冯某某的行为属于骗婚。我所民警将现场了解的情况当场反馈给110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将该警情转派给刑警大队,我所民警与刑警大队取得联系,告知双方当事人到刑警大队报案具体反映情况,且事后双方当事人到刑警大队报案,我所民警当天在处警过程中未发现刘某某及其家属逼迫、威胁、殴打冯某某打欠条一事等接处警详细经过。

(2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证实被告人冯某某与刘某某就本案所涉汽车过户等相关手续材料。

(21)被告人冯某某供述:我和一个叫刘某某的举行过结婚仪式,他现在把我起诉到法院说我借了他钱,后来我和刘某某分开,又找了一个叫郝某某的,我们分开后,他和我要我们找对象期间,他给我花的五万元。

我和刘某某是在2017年9月21日晚十点左后,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认识的,加微信后我们就开始聊找对象方面的事情,我当时就和他说我找对象的标准是年龄不能大我四岁,没有疾病,有房有车有工作,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就不要聊了,他当时告我这些都行,就这样我们在微信上聊了二十多天,他就提出和我见面,我也同意了,第一次见面时我去的他家,因为他当时砸伤脚了,行动不便,后来我们又见了几次面,到了大概10月底的时候,我们就同居了,过了一段时间,他就提出想和我结婚的想法,然后我们就协商结婚的事情,协商的过程中我要求他家要买辆车,另外结婚不能有外债,他家人这两点都同意了,我还和他家人说结婚的事情如果告我家的人,我家人是不会同意的,家人不同意就领不了结婚证,刘某某的母亲和我说要是我家人不同意就不用告了,以后有了孩子,让我抱着孩子回我家,家人看见也就同意让我和刘某某领结婚证了,这些事情都解决后,我们就定了日子举行了结婚仪式,那天刘某某的亲朋好友都来了,但我家人一个都没有来,因为当时我家人都谁也没有告诉过。结婚前刘某某母亲给了6万元让我们买车,后来我们买车、上户花了5万多,剩下多少钱我记不清了,这钱我给他妈来,但她没有要,说我们结婚呀,自己买点东西,我就用剩下的钱给我买了一身衣服(多少钱我记不清了),买了一个钻戒(3000元左右)、一个金手链(3400元左右),一副耳钉(900元左右),当时买这些东西的时候剩下的钱就不够,我还自己贴了一些,但贴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其他的钱我就没有花过了。

结婚前刘某某家里也没有给过我11万元的彩礼,我和刘某某结婚也没有告父母,怕他们不同意我们结婚。我和刘某某也有了感情了,我就是怕告诉我父母后他们不同意,不让我们结婚所以才没有告他们。刘某某家及家人他们也没有告诉过我父母,他们也没有去过我家说过结婚的事情,我当时还让他们去和我父母说结婚的事情,但他们家人不去,他妈说怕去了我家人不同意结不成婚。从我们结婚到2018年3月期间,我一直在他家住着,期间我发现他家的房还有贷款,另外刘某某比我大五岁,还有其他的琐事,因为这些事,我和刘某某经常吵架,最主要的事过年期间我还叫刘某某到我家走亲戚,但他说他没有法子,所以就没有去,过完年以后,我叫刘某某去了一次我家,见了我父母,把我们结婚的事情告诉了他们,我父母就提出要在我家这边也举行一次婚礼,大概费用3、4万元,因婚礼费用一事双方一致没有商量下结果,后来就因为这事刘某某让我在家等结果,过了几天,刘某某的家人来和我家人说刘某某不和我过了,其中提到了我和刘某某共同生活期间的各种费用的问题,但这件事情没有商量下结果,最后说把结婚时买的车退回来,双方走开就算了,过了几天我就把车过了户给了刘某某。分开以后我和刘某某偶尔也要联系,也见过几次面,吃过几次饭,但没有在一起居住过。结婚以后他家总共给过我4万元,其中1万元是结婚前照相时我垫付的,这1万元是还给我的,另外3万元我买了手机、平板、手表等物品,还购买了家用电器,剩余的我都日常消耗了。2018年11月的时候,刘某某说他和我结婚花了14万元,这些钱都算到了我头上,当时打欠条是刘某某及他的父母和我在场,让我写的欠条,大致内容是冯某某欠着14万元,最后有我的签名,还摁了手印。这张欠条在他家人手里。我没有给刘某某及家人打过39700元的欠条。

我和刘某3认识,她以前是我一个工作地方的经理,她认了我做干女儿,她是吉林人,四十多岁,原先在阳泉滨河四楼有个叫“十二愿SPA”的美容院,她在那儿当经理时,我是那儿的员工,她现在怎么联系我不知道,2016年以后我从北京回来就没有联系了,以前她的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我都记不得了。我也没有以安排刘某某家人到刘某3店里挂职工作、安排刘某某到矿上上班、以及我干妈得癌症死亡处理后事等理由向刘某某借过钱。

我收到过刘某某的微信转账,每次200元到1500元不等,次数记不清了,总共转了多少钱我也记不清,这些钱我平时消费花了。总共从刘某某及家人处拿过前面提到的60000元和40000元,还有就是刘某某微信给我转的钱,微信具体转了多少我记不清了。

我和郝某某是初中同班同学,初中时我们就找过对象,后来初中毕业后我们就没有联系了。2018年9月份的时候,当时我在家闲着没有事看“快手”时看到了郝某某,我们就在网上聊了起来,我就和他说了我和刘某某的事情,聊了一段时间,郝某某就提出和我找对象,我就和他说我找对象的标准是有车有房养活起我就行,但当时我没有答应和他处对象,期间我父亲弄伤了手,我和郝某某借了2000元,过了几天,郝某某叫我去吃饭,当时饭桌上有他妈、他老板、他同事,吃饭时他妈问我想找个什么条件的,我就把我的标准告诉了他妈,他妈说郝某某现在就能达到我要求的标准,想让我俩处处对象,但我没有表态,后来也没有说什么了,当天晚上我在平定京澳开了个房间,郝某某也没有回家,我们在那儿发生了一次性关系,过了一段时间,郝某某叫我去了他家,那次我们又发生了一次性关系,那个月我该来例假的时候没有来,我就怀疑是不是怀孕了,我用验孕棒验了两次,都不是太明显,但我告郝某某说我好像是怀孕了,他就说要带我去检查,我说稍等等,万一是例假不准,这期间我和郝某某借过3000元用来还款,这3000后来我还给他了,还有一次是我以前开美容店的时候一个顾客要退产品,郝某某给我转了700元,我把这700元退给顾客了。后来郝某某的母亲知道了我可能怀孕的事情,他妈就到了我家说要带我去医院检查,当时我妈就问是什么事,我说例假没有来,有可能是怀孕了,然后他妈就和我妈说我们两个结婚的事情,说到了彩礼上,我妈说彩礼的事情让我拿主意,我就说了个66000,当时彩礼也没有说下长短,我也不同意和他们去医院检查,他妈就说要不去检查,我和郝某某找对象花的钱要赔他们,还要赔精神损失费共计50000元,我妈就问我这是什么钱,怎么花的,我让我妈问他们,他们也没有具体说就走了。过了几天,我家人就让我把郝某某和他妈叫到我家说这50000元的事,他们去了后说了说,最后他妈说不要了,就离开了。到了2019年2月23日下午的时候,郝某某和他妈及亲戚,还有我们的同学到了我家,问我要那50000元,让我打了个50000元的欠条,欠条上还写明了什么时间还钱,每年最少还5000,他妈拿上欠条就走了。后来我还听我妈说郝某某和他妈又去我家要钱,我妈当时因为紧张写了一张5元的欠条给了他妈,再后来郝某某和刘某某家都报了警,当时郝某某说原先那张50000元条撕了,让我又打了一张50000元的条,这张条上没有写具体的还款时间。从那以后我们就没有联系过了。在微信聊天时我问过郝某某如果要买房的话,他能不能借给我20000元,他说可以,但是他没有给过我这钱,我也没有在他家拿过他的钱。也没有以装修家为由和郝某某要过4000元、20000元。我和郝某某商量结婚时提过要131400元的彩礼钱。我和郝某某联系是从2018年9月份开始一直到2019年2月份,期间有时我们一起吃饭,我结账后,郝某某就通过微信把饭钱给我转过来了,转了几次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有一次是一百元,总共转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

我和刘某某认识,我俩是在2017年阴历10月24日我和刘某某在平定县冠山镇中社村他家举办了结婚典礼,但是我俩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这种关系一直持续到2018年3月份,我俩因为种种矛盾,说好不过了,他的要求是我名下的车过户给他。

我用尾号是8693的手机号注册过微信昵称,我记得用过两个微信昵称,一个是“你身后的我”,2018年9月份左右的时候,我跟郝某某谈论找对象的时候,将“你身后的我”这个微信昵称换成“顾我新安i”,这个微信昵称用到2019年2月份左右。我有一个干妈,叫刘某3,但是已经有三年多不联系了,我有个微信号,跟别人介绍是我的干妈刘某3,我以我干妈刘某3的名义用这个微信号跟刘某某和郝某某聊过天,大致意思是我跟他俩生气了,就用这个微信号以我干妈的名义劝劝他俩。微信号我记不清了,昵称好像是“你”。我用这个微信号以我干妈名义跟刘某某聊天是我俩结婚前后吧,跟郝某某聊天是2019年1月份左右的事情。我没有买过房,我以买房的名义跟郝某某借过两万元钱,但是没有借下,他说他上班了,他妈也不同意,所以没有借下钱,我记不清以装修房子的名义跟郝某某借多少钱,但是肯定说过这事,因为他妈不同意,所以也没有借下。这两件事在微信上说过,私下里我俩也聊过。因为我当时需要还网贷了,我不能直接跟他说是还网贷了,跟他说买房或者装修房子可信度高,还能借出钱,但是最后也没有借下钱。我跟郝某某开始找对象是2018年9月份底左右,我以我父亲手指头断了为由,问郝某某借过2000元钱,他是通过微信转账给的我这2000元钱。我父亲的手指头没有断,是我父亲给我打电话跟我说的时候,我没有听清,其实是跟我父亲一个班的人手指头断了,不是我父亲的手指头断了,但是我借钱的时候并不知道不是我父亲的手指头断了。后来我告诉过郝某某不是我父亲的手指头断了,是跟我父亲一个班的人手指头断了,他说你拿上这钱花吧,我也就没有给他退这2000元钱,当时我俩已经开始找对象了。我记不清是否以装修家的名义向郝某某借过4000元、以经营美容店赔钱为由,向郝某某要过3600元钱、以干妈得癌症,帮忙经营她的店,需要给工人开工资,向郝某某要两千元,我就没有帮我干妈经营过店。我记得以给干妈买药为由,向郝某某要了3000多元,他是通过微信转账给的我钱。因为我需要还网贷了,不愿意跟他说我借着网贷了,就编了个借口跟他要钱。跟郝某某要下的这3000多元都还网贷了。我直接跟他说还网贷的话,有损我的形象了,所以才跟他编了个借口要钱。我以店里面需要赔偿顾客1000元为由,跟郝某某要了700元,他是通过微信给我转的钱。

我跟刘某某说过干妈得了癌症死了,需要处理后事,但是没有跟他借过钱。

2018年11月2日,我给刘某某打过一张14万的欠条,因为我俩结婚,买家具、办酒席什么的花了14万元,不找我来也花不了这么多钱,让我给打个14万的欠条了,我想着跟他诚心过日子了,就打了。2019年1月1日给刘某某了一张39700元的欠条,但是不是2019年1月1日打的,是2019年2月26日打的,他让我把日期写到2019年1月1日,我当时不愿意,刘某某和他家的人还打我来,我没有办法,才给他们打了这个39700元的欠条,而且刘某某和他家人逼着我打了60余万元的欠条,我已经向平定公安局刑警一队报案了。60余万元的欠条是在平定县冠山镇中社村刘某某家里面打的,我不给打,他们就不让走,还打我,我才打的欠条,这件事我已经向平定县公安局刑警一队报案了。

我用我的身份信息办过一张农行储蓄卡、一张建行储蓄卡、一张建行信用卡,额度是2万2千元。刘某某在我们办事前后的那段时间,给我往农行卡存过四万元。我的建行储蓄卡存过钱,有零碎存过几千块钱,最多一次性存过一万多元,具体我现在想不起来了,都是我自己存的,一部分是我自己从网上贷款的,一部分我和我妈要或者我妈给的,总共存了多少我想不起来了。我拿现金不方便就存在建行卡了,那钱我和刘某某一块生活的时候花了。我的亲爷爷在我十几岁的时候就死了,我告刘某某的是另一个爷爷(我爸的大爷),去年大概八、九月份死的,因为这事刘某某没有给过我或我家人钱。我名下没有房产,我父母名下有宏泰新城6-2-402,大概是在2014年买的,是我父母自己买的。2017年年底,我没有以开美容院买产品补货款为由和刘某某借了两万元;我和我干妈刘某3已经四年没有联系了,我也不知道她是否打过官司;2018年期间,我以我干妈刘某3打官司为由跟刘某某借五万元钱,但没有借出钱来;2018年期间,我以我干妈的公司补税款为由,跟刘某某借三万元,但没有借出来钱。(问:既然你不跟你干妈刘某3联系了,那你为什么还要以你干妈刘某3打官司和公司补税款为由,跟刘某某借钱)这只是个借口,因为我需要还网贷了,不想让他知道我贷的款了,所以才编这些借口跟刘某某借钱,但没有借出来钱,2018年我不知道我干妈刘某3公司是否补过税款;2018年期间,我没有以我干妈住过看守所,需要送礼保人为由跟刘某某借一万元的话,也没有借出来钱。2018年我不知道我干妈是否住了看守所。2018年期间,我没有说过以给干妈处理打官司的事情,需要还借朋友的三万六千元为由,向刘某某要了三万六千元钱的话,也没有这事。2018年期间,我没有说过以给刘某某的家人办工作,到干妈的公司入职,需要买苹果手机和苹果平板电脑才能入职,跟刘某某要两万元的事。2018年期间,我没有以干妈得了癌症,在北京医院住院,要去北京看干妈问刘某某要5200元钱的事,2018年期间,我不知道干妈是否得了癌症。2018年期间,我没有以干妈得了癌症死了需要火化和去东北办理销户为由跟刘某某借5000元的事,2018年期间我不知道干妈是否得了癌症死了,我们已经四年没有联系了。2018年6月份,我以爷爷死了需要上礼为由,问刘某某要3500元,这事我说过,但是跟他说的是我叔叔冯华涛的爸爸死了,但没有以这个理由跟他要过钱。

2019年2月26日晚上,刘某某和他家人打我的时候,逼着我写过五、六张欠条,其中有几张欠条都是我写好还签字按手印后,他们又说我写的数额不对,还有精神损失费等等,又让我继续写,而且我爸妈到了刘某某他家后,他们一会儿和我爸妈说需要我还60万,一会儿又是30万,一会儿又是20万,具体我也不知道写的那五、六张欠条哪张算哪张不算,我就按那五、六张欠条总数加起来大概是60万报的警,但是后来刘某某在平定县法院起诉我说的是18.97万,现在看来是我给刘某某打的欠条,刘某某只起诉了18.97万,其他的都作废了。我当时不报案原因是,当时虽然刘某某打了我,还把我带到东升佳园他的楼房住,但刘某某说还想跟我一块过,也给我在石家庄找了份工作,还说要跟我共同偿还他父母的债务,我也想继续跟他一块过,所以就没有再继续追究以前的事情。后来平定县法院给我下传票说刘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去法院起诉我了,昨天我去平定县法院咨询答辩状怎么写的时候,顺便问了问法院的工作人员说刘某某还逼我打了60万的欠条怎么办,法院的工作人员说让我去公安机关报案才能处理,我才过来的。

2019年7月2日,我到平定县公安局报案时被平定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我认罪,我都诈骗过郝某某和刘某某。我和刘某某是2017年9月21日认识的,于2017年12月11日举行了婚礼,但没领结婚证,也没生过孩子。我总共和刘某某要过三次钱,总额大概11万元多。第一次结婚时刘某某他妈给的6万元现金买车,后面又零零碎碎给了4万元钱买结婚用的东西,还有1万元是微信转账,平时花了。具体情况是第一次是2017年10月中旬还是11月,当时没有进家,就在刘某某家门口,刘某某母亲在车上给我的现金,面额都是100元的。当时在场的就我、刘某某和他母亲三个人。第二次是因为结婚照相、买家具等,他家当时没钱,先是我自己垫的钱,后来他母亲1万1万给我的,总共4万。这4万是刘某某给我打到银行卡里的。第三次是微信转账的1万,这一万就是平时买菜什么的花了。这些钱都是他主动给的。这11万中6万元买了个车,拍结婚照花了1万,另外还买了个手机、平板电脑还有一些家具,平时也花了点。2018年3月份刘某某和我分手后提出把车过户给他,之后就把车过户给刘某某,他就把车开走了。我没有退钱,但东西都给他了,包括手机、平板电脑、家具以及钻戒、项链、手链。给他买的手表及给他弟弟买的学习机都在他家。婚纱照也在他家。我以我干妈开会所偷税漏税打官司需要花钱向刘某某借过钱,但没借出来。今年我以干妈得癌症处理后事向刘某某借过大概2000元。我没有以给刘某某及他家人、亲戚在干妈开的会所办理挂职手续开工资为由向刘某某借钱。我没有以干妈住了看守所、需要送礼保人为由向刘某某借钱。我没有以爷爷死了需要上礼为由向刘某某借过钱。2018年11月2日我给刘某某打过一张14万的欠条,但不是在那时打的,是在2019年2月27日打的在刘某某家打的。2019年1月1日给刘某某打的3.97万元的欠条也不是当时打的,都是在2019年2月27日打的。我没有真的欠刘某某这么多钱,因为他们当时打我打得不行,他们说不找我来就花不了这么多钱,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我个人有三张银行卡,一张农行的,两张建行的。我收到的钱都打在农行卡上了。到现在为止,我给刘某某打过大概70万元的欠条,其中11万元是真的。(你说只有11万元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是否报过案?)没有,因为当时他们家人多,把我的手机都摔坏了,后来刘某某和我说还一起过日子呢,还到石家庄找了工作。后来我妈和我说他把我起诉了,传票贴到我家了。后来我去法院咨询,法院工作人员说去公安机关报案,这事才能处理,后来我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就把我抓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诈骗刘某某17.97万元,刘某某就该款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其又取消报案,又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而后公安机关又立案侦查;且就该款被告人冯某某曾以被刘某某及其家人暴力逼迫下出具欠条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该指控诈骗款项17.97万元中无法排除其中包含有彩礼钱,举行结婚仪式时的彩礼钱11万元,应予核减。故被告人冯某某诈骗刘某某69700元郝某某54730元诈骗数额共计124430元。辩护人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经平定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冯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4430元,依法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刘某某69700元、郝某某54730元。

上诉人主张

上诉人冯某某的上诉理由为:1.原判认定诈骗刘某某的事实、证据不足;2.原判认定诈骗郝某某的部分事实不清,上诉人也给郝某某花钱了;3.量刑重。

二审法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该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且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对于上诉人冯某某所提认定诈骗刘某某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经查,现在案证据有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陈述材料、冯某某给刘某某、刘某1出具的借条、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够证实,冯某某以其开美容院买产品补货款、给其干妈公司补税款等各种虚假理由骗取刘某某钱财的事实。其所提上诉理由没有证据予以支持,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冯某某所提认定诈骗被害人郝某某的部分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经查,现在案证据有被害人郝某某的报案陈述材料、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冯某某的母亲郝某1给郝某某出具的欠条、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够证实,冯某某以找对象为名等各种理由骗取郝某某钱财的事实,其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冯某某所提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计元

审判员付建红

审判员侯仲才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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