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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03刑初1314号确立恋爱关系伪造验孕棒诈骗罪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2-08   阅读:

刘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2019)豫1303刑初1314号

2019年12月27日

案由:诈骗罪

案件类型: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通过聊天软件“陌陌”认识被害人黄某,自称名叫“李百合”,隐瞒自己已婚且未离婚的婚姻状况,谎称自己离异、从小跟随姨家生活。在和黄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即住进黄某家。2018年7月,刘某从网上下载两张手持显示“已怀孕”的验孕棒的照片,通过手机微信发给黄某,称自己怀孕且怀双胞胎。之后多次以结婚需要首饰、怀孕需要营养品、其姨需要治病、其要去上海保胎住院、给其侄子过生日等理由,向黄某及其家人索要财物。2019年1月27日,黄某给刘某购买价值24029元的黄金首饰。2019年2月,刘某以到上海照顾生病住院的姨及到上海生小孩需预定床位费为由,离开黄某家,并继续通过手机微信向黄某及其家属索要财物。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黄某向刘某微信转账286295.4元。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黄某的母亲钟某向刘某微信转账44400元。刘某诈骗黄某共计330695.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辩称,对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通过聊天软件“陌陌”认识被害人黄某,自称名叫“李百合”,隐瞒自己已婚且未离婚的婚姻状况,谎称自己离异、从小跟随姨家生活。在和黄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即住进黄某家。2018年7月,被告人刘某从网上下载两张手持显示“已怀孕”的验孕棒的照片,通过手机微信发给被害人黄某,称自己怀孕且怀双胞胎,之后多次以结婚需要首饰、怀孕需要营养品、其姨需要治病、其要去上海保胎住院、给其侄子过生日等理由,向被害人黄某及其家人索要财物。2019年1月27日,黄某给刘某购买价值24029元的黄金首饰。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以到上海照顾生病住院的姨及到上海生小孩需预定床位费为由,离开黄某家,并继续通过手机微信向黄某及其家属索要财物。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黄某向刘某微信转账286295.4元。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黄某的母亲钟某向刘某微信转账44400元。被告人刘某诈骗被害人黄某人民币共计330695.4元,至今被告人刘某未向被害人退赔损失。

本案在侦查过程中,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刘某黄色手镯壹只、金黄色戒指贰个、银白色戒指贰个、金黄色耳钉肆个、金黄色项链壹条、银白色项链壹条、绿色表盘镶金黄边手表壹块、OPPO黑色智能手机壹部、白色VIVO智能手机壹部、IPHONE白色智能手机壹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供述其中的黄色手镯壹只、金黄色戒指壹个、金黄色耳钉壹个、金黄色项链壹条系被害人为其购买,2019年10月21日扣押机关已将金黄色手镯发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刘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陡沟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8月2日18时30分左右,该所民警在济南市天桥区邵家庄29号将涉嫌诈骗的被告人刘某抓获的事实。

(3)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出具的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的事实。

(4)被告人刘某和被害人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刘某从网上下载手持验孕棒的照片,让黄某误以为其怀孕。刘某称自己侄子过生日需要递礼,向黄某索要8888元。刘某称怀孕需要购买孕妇装、需要买营养品、到上海生孩子需要住院、预定床位需要交钱,向黄某要钱。情人节时黄某转账5210元给刘某。

(5)被害人黄某及其母亲钟某提供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黄某自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向被告人刘某微信转账286295.4元。钟某自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向被告人刘某微信转账44400元的事实。

(6)被告人刘某自书材料,证实被告人刘某自愿将公安机关扣押自己的手镯给黄某以取得黄某及其家属的谅解。

(7)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刘某金黄色手镯壹只、金黄色戒指贰个、银白色戒指贰个、金黄色耳钉肆个、金黄色项链壹条、银白色项链壹条、绿色表盘镶金黄边手表壹块、OPPO黑色智能手机壹部、白色VIVO智能手机壹部、IPHONE白色智能手机壹部,并于2019年10月21日将金黄色上有花纹的手镯发还钟某的事实。

(8)老庙黄金购买单据,证实被害人黄某购买价值24029元的黄金首饰。

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我是2018年5月份,我和黄某是在“陌陌”软件上认识的。当时我告诉他说我叫“李百合”,我老家是泰安的。但是我嫁到红泥湾了。我和我老公是海南上大学认识的,我们两个学计算机的。但是魏某出轨了,所以,我们感情不好离婚了。我告诉黄某说我哥在镇平石佛寺做石材生意,我是负责做财务工作,我们认识没有多长时间我们两个就住在了一起。当时我住在人民路四福井的一处民房内,但是我告诉黄某说我住在高新路的蓝调街区。我当时其实并没有离婚。后来大概有半个月左右,黄某就领着我见了他的父母,他的父母对我也比较满意,没过两天我就住在了黄某的冯楼的家中。当时我没工作,基本上吃住就在黄某的家中。我住他家一两个月,也就是2018年的七八月份,我随便在网上找了一张手持怀孕试纸,显示怀孕的照片,发给了黄某,我骗他说我怀孕了,当时黄万锋和他的爸妈听说我怀孕了,都非常高兴。大概又过了两个月,我说我经过检查,我怀的是双胞胎,黄某和他的家人更加高兴了,一方面催着我和黄某结婚,另外一方面要领着我去医院做检查,但是我一直都以我母亲重病结婚不合适等借口,给他们推脱,他们要领着我去医院做检查,我也不敢去,我怕谎言败露,给他们说我在山东泰安医院有熟人,已经检查过了。他们家人也没有再催。后来一直到今年春节我感觉到我实在是对他们骗不下去了,因为我从我说怀孕到年底的时候,都六七个月了,所以我怕隐瞒不下去了,所以我就给黄某和黄某的父母说我去上海保胎,并且看我在上海看病的母亲。然后我就从他们家走了,走了以后我又多次以保胎需要钱和在上海医院生小孩,需要预定床位,需要床位费、我母亲重病住院为由,又多次向黄某要钱。黄某他们家当时也相信了,多次通过微信给我转账,黄某和他母亲也多次在微信上说要到上海陪护,但是我怕事情败露,我就一直推脱。后来推脱不过去了,我感觉他们家人也开始怀疑了,我就逐渐中断了和黄某的联系。从开始认识他到现在都是虚构的,包括所有的一切,想多弄点钱,在家人面前有地位,有面子。刚开始的时候,我也有过结婚的想法,但是我知道我的条件和黄某也不可能,一方面我没有和魏某离婚,我还有两个孩子,另外,我从开始就没有给她说我的真实情况,所有信息包括名字,工作还有我的学历这些东西都是虚构的。我也不可能和他结婚。当时我没有工作,住在四福井的民房内也是我自己租的,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所以黄某让我去他家我就去了。当时黄某的父母对我比较满意,我去他们家住的时候,黄某的父母为了我能和黄某结婚,给我和黄某我们买了一整套双人床,黄某还给我买了新的苹果手机和首饰。并且在我们的交往过程中,我发现我只要一闹情绪,心情不好,黄某就给我转账发红包,我也是贪图这些钱财。所以当时就没有说明我的身份,就在黄某家中以未婚妻的身份住在了黄某的家中,我喊黄某的父母,也是以爸妈称呼。我虚构我怀孕这个情况,我当时也是利用黄某和他的家人急于让黄某结婚生子的这个心理,我说我怀孕了这能够让他和他们家人对我更好,我问他们要钱的时候更有理由,要的更多,他们给的也更多。那些钱一方面是说怀孕了购买营养品,另外一方面是购买孕妇用品、防辐射服等物品。还有就是怀孕去医院、住院的检查费用,还有是我编造在上海医院生小孩安全性比较高为由,需要在上海生小孩,但是需要预定床位费等,黄某和他母亲通过微信将这些钱转账给我以后,极少一部分我买成营养品了,另外大部分就被我存放起来了。我就是编造过我母亲生病住院需要钱、情人节需要钱,以及我小侄子过生日需要递礼等理由要钱,利用他们家人认为我要和黄某结婚生子的心理问他们要钱。具体多少钱我也记不住了,大概有20万元左右,其中我能想起来的就有,2019年的3月份,当时我在南阳四福井我的暂住处,我说我在上海照顾我生病的养母,同时我生小孩想在上海生,我给黄某说要在上海预定床位费,需要17000元,黄某先给我转了2000元,后来黄某又给我转了7000元,后来黄某说他们家实在是没有钱了,剩余8000就没有给我转,这些情况在微信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到。还有就是,也是2019年3月份,我给黄某说我小侄子过生日,需要递礼,往年都是给8888元,黄某就给我转了8888元。这也是假的,当时我也在南阳。只是问他要钱的一个借口而已。这些钱都是我自己花了。我又编造我的养母在上海住院需要钱为由,问黄某要钱。黄某先给我转了6600元,后来没多长时间又给我转了20000元。我有养母,也是生病了,但是她没有在上海住院,我问黄某要钱也没有给我养母治病,都是我自己花了。还有很多,我也说不清。这些在我们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到。我都承认。我知道错了。黄某和他母亲会给我这么多钱都是因为他们以为我会和黄某结婚,尤其是我告诉他和他的家人我怀孕了以后,他和他的家人几乎对我的要求都是有求必应。所以才会给我钱。我当时主要还是贪图钱财。我将这些钱一方面给了我的婆婆,(也就是魏某的母亲韩明会)五万元。我给她这钱的时候是大年二十六、七。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从黄某家回到红泥湾胡阡营小胡岗村就是我真正的家中,当时是晚上,我告诉他们说这是我在山东打工挣的钱。当时魏某、魏某的父亲魏荣运也在场。他们都以为我一直在山东跟着我姐夫哥邓军干内墙涂料。其实这些钱都是黄某及其家人给我的钱,本来这些钱在微信上,我又转到我的银行卡上以后,我又提现,从银行分两次取了五万元。将这些现金给韩明会了。其余的钱都被我用于个人买衣服、外出游玩消费花了。2018年的时候,魏某家人都以为我在山东打工,其实我在去年五月份认识黄某以后,很快就住在黄某家了。也没有工作。一直到年底过春节,所有的钱都是来自于黄某家。

证实2018年5月,其在社交软件“陌陌”上认识黄某,自称名叫“李百合”,隐瞒婚姻状况,谎称自己已离婚。与黄某认识半月后,即住进黄某家。2018年7月,其从网上下载两张显示“已怀孕”的验孕棒,通过手机微信发给黄某,谎称自己已怀孕、且怀双胞胎。2018年春节期间,其称自己要去上海保胎及看望在上海住院的母亲,离开黄某家。之后以保胎需要钱、怀孕需要买营养品、去上海生小孩需要到医院预定床位费、其母亲生病住院需要钱等理由,向黄某及黄某母亲骗取30余万元的事实。

3.被害人黄某的陈述

2018年的3、4月份,我是在陌陌聊天软件上,通过附近的人,认识的自称叫李百合的女的,我们两个在陌陌上聊了大概两天左右,我们两个在南阳市高新路蓝调街区对面的一个中餐馆,我们约着见了面,并且吃了一顿饭,在我们聊天的过程中,我们相互介绍,她说她叫李百合,老家是山东泰安的,她和前夫他们两个是大学同学,他们同在海南上的大学,学的是计算机专业。她跟着她丈夫嫁到宛城区红泥湾镇,后来她老公由于有外遇,所以她就和她老公离婚了。她在镇平做石材生意,她告诉我说她的生母刚过世,父亲还在,她有一个姐,还有一个弟弟。她说她母亲不喜欢她,将她送给她姨了,她一直跟着她姨和姨夫生活,平时喊她姨夫和姨,喊爸妈,她姨夫是山东一个煤矿的领导,她姨也是煤矿的职工,但是因为要她,工作丢了,由于她姨夫的关系,她在煤矿也有一份工作,前几年办了内退手续,不用上班,每年年终还有两三万元的福利。姨夫好几年前过世了,姨夫家还有两个姐姐,一个哥哥,两个姐姐在山东上班,哥哥在镇平做石材生意。她姨两年前查出来有癌症,她哥领着她姨去上海散心,另外去上海复查看病。在我们两个确立了恋爱关系以后,我也带着她见过我的父母,我的父母基本上对她也比较认可,后来在我们两个的交往中,她多次以各种理由问我要钱,我们交往一个多月以后,她就给我发微信,说她怀孕了。并且拍了用验孕试纸测试的怀孕的图片让我看,后来还给我说怀的是双胞胎,以后就更是以各种理由问我要钱。我们家因为我还没有结婚,一听说她怀孕了,我母亲和父亲也非常高兴,也不断的给她钱让她买补品,买衣服。截止到现在我们家给她的钱大概有二十万左右。但是我们现在非常怀疑她是骗子,在骗我家的钱,骗我的感情。因为到现在一直没有见过她的家人。另外是从2018年的七月份我们在一起以后,她说她怀孕了是我的孩子,但是到现在,快十个月了她还没有生,还是在微信上给我说快生了,我也见不到人。而且在我们的交往过程中,总是以各种理由问我和家人要钱,或者是变相问我和家人要钱。快过春节的时候,也就是腊月二十八的时候,她从我家中走,给我说是要回红泥湾陪她的两个孩子过年。我也就同意了。我怕我父母心里不舒服,我和她配合说是她要去北京陪她后妈(姨)过年,后来她就从我家走了。大约过完春节的初九左右,她告诉我说是想将在我家中的个人物品收拾收拾,她想去北京和他养母(姨夫)团聚,我就将她的个人衣物收拾收拾,送到了高新路蓝调街区门口,然后我就走了。后来她给我说她在北京陪她养母(姨),2019年2月21日,她在微信上给我说她养母(姨)病情恶化,需要转院去上海,然后一直还在上海陪着照顾养母,同时说她体质比较差也比较弱,之前生小孩都有安全方面的风险,现在生小孩更是冒风险,所以,想在上海把小孩生出来。而且在上海,她的哥和叔,还有她两个姐姐都能够照顾她。我一直没有去上海照顾她,刚开始她说她怀孕的时候,我和我们家人都说要去医院检查检查,她说她在山东检查过了,而且在山东那边的医院有熟人,检查着比较方便,所以一直没有让我们陪着做过相关检查。在我们认识这么长时间中,大概给了她大约总共20万元多,大部分都是给她买首饰、化妆品、手机,还有她说她母亲是癌症,在上海看病,需要钱。还有就她说她怀孕了需要买营养品,她说她怀孕了,她想花钱买衣服的时候,都供着她花。她的要求都尽量满足,不想让她生气。2019年3月6日她给我说她侄子过生日,往年都给8888元,我没有办法了,我就说那还按往年的标准算了,我就给她转账了8888元。2019年2月13日她说她养母(姨)在上海需要转院看病需要钱,我先用微信给她转账了6600元。2月19日我有用微信给她转了20000元。3月14日,她给我发微信说需要生小孩在上海医院预定床位需要1.7万元,我家拿不出那么多钱,我就先通过微信给她转2000定金,随后再补齐。3月19日,我又通过微信给她转过去7000元,剩下8000元,我们家实在没有钱了,就给她商量,能不能先让她哥先把钱垫上,随后再给,她也同意了。我没有结婚,她说她离婚了,我和她相处就是朝着结婚去的。她从2018年7月份到2019年1月一直就在我家生活,除了短暂的她说回山东老家,之外大部分时候都在我家,我们两个在一起住。她说她和她前夫是海南上大学的同学,前夫成立了新家庭,和一个女的住在一起,两个小孩比较可怜,和爷爷奶奶在一起,两个小孩离婚的时候判给了她前夫,她说两个都是男孩,她说她离婚好几年了,具体她说她什么时间离婚的我记不清了。她说她名叫李百合,是1986年出生的,她平时在蓝调街区住,红泥湾是她前夫的家,她的微信昵称:百合,我将她标注为“老婆大人”,我将我和我母亲钟某的微信支付交易记录明细,通过财付通公司调取了出来,上面能够清晰显示出我和我母亲2018年6月30日开始至2019年3月20日通过微信转给自称叫“李百合”的人的转账记录。上面标记“支出”给“百合”和“老婆大人”的钱都是我们转给“李百合”的钱,转账主要是通过微信进行的。在这些转账记录中能够清晰显示出我们给其转的钱。我们两个刚开始交往的时候他说她曾经结过婚,有过小孩,但是她告诉我说她已经离婚了,而且单身好几年了。如果她说她没有离婚的话,我不可能和她在一起,更不可能多次、给她那么多的财物。因为我们家也是很传统的,我从没有结过婚,是不可能接受她这种没有离婚又和我在一起这种状态的。如果我们不能结婚,她又没有怀孕,我们不可能给她这么多钱。我和我的家人给她钱主要是想着我和她能结婚,而且她说她怀了我的孩子,而且还是双胞胎,结果她所有的一切都是骗我们的。为了给她钱,不让她生气,我刷了好几张信用卡。我家实在是没有钱了,我父亲还贷的有款。

证实2018年3月,其在社交软件“陌陌”上认识一个自称名叫“李百合”的女的,聊天过程中得知李百合离异、有两个小孩,从小在姨家长大。其和李百合很快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7月,李百合给其发手机微信说自己怀孕了、且怀双胞胎,并以怀孕为理由向其索要钱购买营养品、衣服。2018年春节的时候,李百合离开其家,称自己要到上海陪她姨住院、称自己身体不好想在上海生小孩,向其骗取钱财的事实。

4.证人证言

(1)证人钟某的证言

2018年6月份的时候,我儿子黄某给我说她谈女朋友了。黄某给我说是同学聚会上认识的。后来黄某就带着她,我们在仲景路的一个小饭馆内简单吃了一顿饭,我感觉也算满意。她说她跟着她哥在镇平做石材生意,是做石材雕刻,雇的有工人,她哥会画图,工人们负责雕刻,她是会计,负责管账,那个石材公司是三个人合伙,她和他哥,还有另外一个人,各占一份股份。她自我介绍说她是跟着她姨长大的,她姨夫姓李她就跟着她姨夫的姓了。她亲妈家由于当时计划生育严,想要男孩,所以一出生就被她姨抱走了。她姨为了收养她工作都丢了。她说她亲妈2017年的12月份就去世了。后来过了没有几天,我儿子领着她到我家算是认门,当时她买的还有礼物,我和我丈夫也很热情给她做了好几个菜,当时天晚了,我考虑人家女方第一次来我家中,留宿人家在家中住不是大合适,她说她在高新路蓝调街区居住。我想着也不远。就没有挽留,让我儿子把她送回家住了。在我儿子把她送回去的时候,她就给我儿子说,很生气一方面是我们家人没有留宿她住家中,另外就是我们家人没有给她红包。我儿子送了一半就不让我儿子送了,自己走了。后来说她为这事气的吐血了,住院了。我们也很紧张,感觉失礼了。就赶紧就通过微信转给我儿子1500元,我儿子又通过微信给她转了过去。才算消除了生气。后来到6月24日开始,她就住在我家中了。住在我家中大概有十多天,大概是7月份的时候,她给我说她怀孕了。她一说怀孕了以后,我们都操心订婚、结婚的事情了。后来她就提出结婚的时候需要买金银首饰、化妆品、营养品等多次暗示或者直接要钱买首饰。后来我们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她钱大约十多万元。她一直到阴历腊月28日就从我家走了,说是去北京陪她养母(姨),过春节。过完春节的时候,她说她养母的病重了需要往上海转院。一直没有回来。他们没有办理结婚手续。我们从她口中得知她怀孕的情况以后,就多次催促要办理结婚证,履行结婚程序。她就总是推脱,一种理由是她生母去世不到一年,结婚不合适,另外说她养母得在北京治病,户口本在她养母处,她的户口跟着她养母。现在没有办法登记。当时我感觉她这些就是借口。她说她在山东有个姐在医院,她回山东能去检查,不用我们家人跟着去检查。她在我家的那段时间,几乎每个月都有借口回山东十几天,她一直说她在山东检查,所以我家人也没有陪同,她也不让陪同,而且她每次回山东,找我们要钱,每次大约回去至少都要给她两千元。她回去以后她总是找其他理由比如说天冷,忘记带厚衣服,需要买衣服,需要给未出生的小孩做衣服,等理由要钱。她是7月份说怀孕,到腊月二十八(阳历2019年2月2日)从我家中走说是去北京陪她母亲,当时她的身材没发生明显变化。我给她微信转账大约三四万元钱,还有一大部分是通过黄某转的。这些钱都是她暗示我们要钱,或者直接要钱,或者是她说她怀孕,我们担心她营养跟不上给她的钱,还有她说她养母有病,需要钱,等理由给他钱。给她钱最主要是考虑到她和黄某两个人已经在一起,并且怀孕了,而且是双胞胎,将来是要结婚的。截止到现在感觉她怀孕是假的,她的家人到现在我们也没有见过,她的身份信息也是假的她给我们说她叫李百合,但是她好像叫刘某。我们聊天记录有,但是不完整。我微信给刘某44400元。我主要通过微信转账给她,中间我还给过2600元的红包,还不包括我家给她买的金银首饰。从第二次去我家就开始问我喊妈。最主要的是她和我儿在我们家住在一起大概不到一个月时间她就说他怀孕了,还怀是双胞胎。我和黄某的父亲都非常高兴,同时她不断跟黄某说她贫血需要营养品、要买孕妇套装、生小孩需要预定床位费,还有结婚要买首饰。有时候是明确提出来的,有时候是暗示我们买或者给钱,我们家庭条件不好。如果她明确提出来或者暗示没有给的话,她就会很生气,要么说我们家对她不好,要么说嫌我们家小气、对我们家不满意。我们当时想着她怀孕不敢让她生气,而且想着结婚了以后就是一家人,总想让她开心。

证实2018年6月,黄某将被告人介绍给家人。6月24日,该女子住到其家里。7月,该女子自称怀孕,之后便以结婚需要购买金银首饰、化妆品、营养品等名义向其和黄某索要钱财。该女子在其家中居住期间,每月要回山东老家十几天,以各种借口向其和黄某索要钱财。其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该女子钱财,黄某也向该女子转账的事实。

(2)证人魏某的证言

刘某我们是2008年在南阳结的婚,她是1985年出生的,老家是山东泰安肥城辛庄村,我们两个是2006年在北京打工认识的。2008年婚后生了我们第一个孩子魏宇祥,2010年又生了第二个孩子魏宇昭。她之前在南阳人民路高新路口的盛德美超市打工。2017年五六月份开始他说要去山东跟着他姐夫邓军在山东肥城建筑工地做内墙粉饰工作。一直到现在。在此期间她只是在农忙和春节,偶尔回家一下。然后就又回山东了。其他大部分时候都在山东。2018年的三四月份,她就去山东打工了。中间她回我们家一次,大概是十月份收花生的时候,她回来了一下,在家里停了大概半个月左右,就告诉我们说她又回山东打工了。一直到农历的腊月二十五左右才回到我们家。过完年的初七左右她就又回山东打工了。她告诉我们在山东肥城跟着邓军干内墙粉刷。她告诉我说管吃管住,每年五万元左右。刘某在山东肥城有她父亲,他父亲也就是农民,还有一个姐姐叫刘庆,一个弟弟刘振。我和刘某我们两个的感情很好。从2017开始,刘某告诉我们说,她的母亲有病她在肥城一方面可以照顾她的母亲,另外一方面也能跟着她姐夫挣钱。所以就大部分时候留在了山东。本来想着到2019年年底就让她从山东回来,不再出去了。因为去的太远家和孩子也顾不上。她2018年年底给家里拿了几千元钱,给我母亲了,具体是多少钱我也不清楚。平时总说工钱没有结,所以就很少给家里钱。她告诉我说她从不用微信,所以我没有她的微信号。因为她是小学文化程度,文化程度比较低,所以她说她从不用微信。我也没有和她微信联系过。我们也没有离过婚,我们婚姻一直正常。

证实其和刘某于2008年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小孩。自2017年五月起,刘某称要跟着其姐夫去山东肥城的建筑工地打工,仅在农忙和春节的时候回家。2018年3月,刘某到山东打工,中间回家一次,之后又去山东,一直到农历腊月二十五左右回家,过完年的初七即回山东打工。刘某外出打工很少往家里拿钱。刘某称自己不用微信,其未用微信和刘某联系过的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经法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以上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认罪态度、被害人损失未予退赔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逾期不缴纳将强制执行)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黄万峰人民币330695.4元的物质损失。

三、依法扣押的金黄色戒指贰个、银白色戒指贰个、金黄色耳钉肆个、金黄色项链壹条、银白色项链壹条、绿色表盘镶金黄边手表壹块、OPPO黑色智能手机壹部、白色VIVO智能手机壹部、IPHONE白色智能手机壹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冯雪松

审判员蔡军

人民陪审员彭红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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