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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松检刑诉〔2022〕100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9-09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1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成,被告人潘某某及其辩护人谢永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潘某某从我国境内非法出境经越南至柬埔寨,参与柬埔寨柴桢省巴域市的境外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潘某某伙同杨某1、杨某2、唐某(均已判决),通过在交友平台上物色被害人,包装人设、聊暖昧等方式与被害人培养感情,并将被害人引流至“中国银河证券”“纽约交易所”等虚假平台进行“投资”骗取钱款。

2022年8月23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1、杨某2、唐某、崔某、汪某、位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报案材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入境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潘某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潘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潘某某退出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发还相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文燕

审判员周轶

人民陪审员杜敏韩玲

书记员韩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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