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沈和检刑诉〔2023〕5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9-06   阅读:

案件概述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姜某某伙同霍迪、高峰等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被告人姜某某等人负责联系他人真实美团店铺进行合作,由高峰负责找人刷单,由霍迪负责提供刷单资金、与合作店铺结算分成,通过虚假刷单方式骗取美团平台补贴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1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姜某某伙同霍迪、高峰等人,使用高中燕(另案处理)提供的美团店铺“东洲便利店”进行虚假刷单,骗取美团平台补贴款共计人民币42283.43元。

2.2021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姜某某伙同霍迪、高峰等人,使用董盼(另案处理)提供的美团店铺“优选367”进行虚假刷单,骗取美团平台补贴款共计人民币36435.14元。

3.2021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姜某某伙同霍迪、高峰等人,使用孙蕾(另案处理)提供的美团店铺“佐客超市(爱工店)”进行虚假刷单,骗取美团平台补贴款共计人民币24258.91元。

4.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姜某某伙同霍迪、高峰等人,使用孙荣升(另案处理)提供的美团店铺“友邻便利店”进行虚假刷单,骗取美团平台补贴款共计人民币46997.25元。

2022年6月15日,被告人姜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附近被抓获。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

另查明,同案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及常住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微信照片、聊天、转账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美团公司的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被害人崔某的陈述,同案犯霍迪、高峰、高中燕、孙蕾、董盼、孙荣升的供述及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羁押31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23年5月9日起至2026年4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姜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整。(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晓楠

人民陪审员孙敬东

人民陪审员杜萍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郑萍

书记员张婷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