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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盐检刑诉(2022)20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9-07   阅读:

案件概述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刑诉(2022)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及其辩护人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1年5月,被告人解某通过手机交友软件“Soul”认识被害人荆某,慌称其是航空西北分公司的飞行员,在相处的过程中,解某虚构一名叫“王某2”同事,将“王某2”的微信推送给荆某,后解某利用“王某2”的身份和荆某在网上发展为对象关系(二人未见过面,也未视频通过话),在相处的过程中,解某利用虚构的“王某2”的身份以出售航空公司套票、给公司缴纳罚款、还高利贷等理由骗取荆某117344元,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和网络赌博。

2.2018年8月,被告人解某通过手机交友软件“探探”认识被害人彭某,慌称其叫“张某”,经营一家华润投资公司,姐姐是皇冠假日酒店老板娘,后以公司走账、员工发放工资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28514元,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和网络赌博。

3.2018年3月,被告人解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张某2,慌称其叫“谢奇”,是盐湖某某分局刑警队一名临时工,后二人发展成对象关系,在相处的过程中,以好朋友“宁宁”生病、还信用卡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263230元,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和网络赌博。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解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彭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解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解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解某犯诈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二、被告人解某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1.被告人系坦白,且认罪认罚;2.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3.被告人归案后,其家属尽力筹措款项,与被害人彭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4.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可改造性较大。综上,恳请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解某通过手机交友软件“陌陌”认识被害人张某2,慌称其叫“谢奇”,是盐湖某某分局刑警队一名临时工,后二人发展成对象关系。在相处的过程中,被告人解某以好朋友“宁宁”生病、还信用卡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263230元,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偿还债务和网络赌博。

2018年8月,被告人解某通过手机交友软件“探探”认识被害人彭某,慌称其叫“张奇”,日常经营一家华鹏投资公司,其姐姐是皇冠假日酒店老板娘。后其以公司走账、给员工发放工资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28514元,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21年5月,被告人解某通过手机交友软件“Soul”认识被害人荆某,慌称其是东方航空西北分公司的飞行员,在相处的过程中,解某虚构了一名叫“王某2”的同事,并将“王某2”的微信推送给荆某,后解某利用“王某2”的身份和荆某在网上发展为对象关系(二人未见过面,也未视频通过话)。在相处的过程中,解某利用虚构的“王某2”身份以出售航空公司套票、给公司缴纳罚款、请客吃饭借钱、家人生病住院、还高利贷等理由骗取荆某117344元,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偿还债务和网络赌博。

同时查明,2022年3月10日,运城市某某局盐湖分局民警在××区将被告人解某抓获归案,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解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彭某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彭某的谅解。被告人解某对被害人张某2、荆某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未予赔偿。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解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建议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知悉并认可。当庭自愿认罪,对认罪认罚具结内容的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被告人解某的涉案人员身份核查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害人荆某提供的微信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及交易明细、被害人彭某提供的转账记录、被害人张某2提供的与解某在陌陌上的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解某欠款明细表、被骗金额统计表及转账记录、王某2提供的解某、“王某2”的微信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盐湖某某分局刑警东城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王某2、贺瑞泽、董文静的询问笔录、被害人荆某、彭某、张某2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被告人解某的供述和辩解、荆某、彭某、张某2、王某2的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解某多次诈骗且诈骗多人,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综合全案,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解某犯罪违法所得180574元,应当继续追缴,分别退赔被害人荆某117344元、被害人张某263230元。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2026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解某犯罪违法所得180574元,分别退赔被害人荆某117344元、被害人张某263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程佳宁

人民陪审员董运武

人民陪审员姚丽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吕亚蓉

书记员苏钰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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