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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徐检刑诉〔2023〕7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06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文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被害人孔某1朋友张某介绍认识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谎称能让孔某1入职上海市XX中学及安排落户,并编造“姚局长”等关系人,使孔某1、张某信以为真,于2021年10月22日16时许骗得请托钱款人民币30万元,后周某某将所得钱款用于个人花销。

2022年9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民警抓获,至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且有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赃证物品照片,相关的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相关的刑事裁定书,相关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孔某1的陈述及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某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又实施诈骗犯罪,酌情予从重处罚,鉴于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某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13日起至2028年2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陆亚哲

人民陪审员潘立红

人民陪审员宋民建

书记员邱宗轲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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