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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检刑诉〔2022〕14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9-06   阅读:

案件概述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22〕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巴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实行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4月4日,被告人巴某驾驶蒙GQ××**牌轻型货车装载煤从赣州瑞金出发到广昌头陂镇龙虎村张某烤烟房处,向张某称可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巴某将手机内事先拍摄的装满整车煤的过磅称重视频和图片给张某看,谎称车内煤净重10.7吨,后取得张某的信任,经协商最终以13500元的价格将煤出售给张某。经称重过磅,巴某出售给张某的煤净重5吨,实际骗取张某7182元。

2022年4月6日,被告人巴某驾驶蒙GQ××**牌轻型货车装载煤从赣州瑞金出发广昌县头陂镇锡坊村被害人杨某烤烟房处,向杨某称可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并谎称车内煤净重10吨。因杨某之前听张某说其买煤时看过称重过磅的视频和照片,故相信巴某所说车内煤净重10吨。经协商后,巴某最终以12600元的价格将煤出售给杨某。经称重过磅,巴某出售给张某的煤净重4.9吨,实际骗取张某6426元。

案发后,被告人巴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退还张某7182元、杨某6426元损失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巴某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的刑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巴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杨某的陈述,证人贾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微信截图,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巴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巴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全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汪萍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廖临怡

书记员卓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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