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23)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春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24日,在沈阳市和平区砂南路附近,被告人邵某虚构其能为被害人晏某的男朋友徐文博办理减少强制戒毒时间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晏某17000元,后将该钱款挥霍。
2022年10月22日,被告人邵某被抓捕到案,现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诈骗罪的认定事实及指控罪名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银行卡、交易流水、谅解书,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晏某的陈述及被告人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晓楠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郑萍
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