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沪松检刑诉〔2023〕7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9-03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莹,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颜美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江苏省昆山市XX路XX号XX广场XX室XX室,在“一嗨么”网络直播平台开设直播间,先后招募朱某、武某(均已判决)、梁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冒用女主播身份通过互联网与被害人结识聊天并引入直播间,虚构踢黑粉、与平台解约等理由,诱骗被害人范某、姜某、柴某、孙某向平台充值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2022年10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首次供述未交代犯罪事实,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被害人孙某等人的陈述、转账记录,证人王某、朱某、武某、梁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退出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8日起至2025年10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钱款,发还相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文燕

审判员周轶

人民陪审员施建华

书记员吕秋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