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张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张某及由上海市虹口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孙昕、李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7年6月,被告人许某、张某与他人结伙,使用以虚构病情的方式获取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申请提前退职,骗取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陆续发放的养老金,共计人民币162,497.8元。
2022年8月12日,被告人许某、张某在上海市杨浦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许某、张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劳动能力鉴定表》《企业人员养老金预审申报表》《企业养老金核定表》,上海市XX管理中心出具的《违规丧劳提前退休人员名单》,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人李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张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社保养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张某犯诈骗罪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张某案发后能退出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施月玲
人民陪审员安韫琪
人民陪审员刘华
书记员李宣霏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