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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松检刑诉〔2023〕78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9-03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3〕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吴某某、赵某某、赵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晓燕,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赵秀华,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磊,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任靖,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张学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招募徐某某、吴某某、赵某某、赵某,通过网络渠道对外虚构可免试取得消防类证书,获证后可在合作企业兼职获酬的事实,以“资料审核费”、“免考免学费”等名义骗取在本区转账的被害人汤某以及陈某、贾某、闻某、张某等人合计人民币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系老板负责团队统筹管理、工资核算发放,被告人徐某某系主管负责管理、指导业务员并提供学员信息、话术、虚假文件以及业绩核算、学某,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赵某均系业务员负责联系学员,以“免考直出”、“岗位兼职”等话术引导学员转账。经审查,被告人李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赵某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1万元。

2023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吴某某、赵某某、赵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赃。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吴某某、赵某某、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汤某、陈某、贾某、闻某、张某等人的陈述,微信账号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话术单,关于消防设施操作员补录通知,业绩表,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网上比对、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吴某某、赵某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钱款,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属于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赵某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吴某某、赵某某、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吴某某、赵某某、赵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某退出了违法所得,五名被告人预缴了相应罚金,均可从宽处罚。各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扣押在案的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七、退缴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九千四百六十元,发还相关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磊

审判员陈镪

人民陪审员瞿燕

书记员郭丽娜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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