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检察院以黑建检刑诉〔2022〕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三江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韩玉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向涉嫌赌博犯罪的被害人杨某谎称可以帮助其疏通关系免受刑事处罚或是判处缓刑,但疏通关系需要费用,杨某信以为真,遂给付给王某人民币13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于2022年7月3日被**机关传唤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出示了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等;证人于某、杨某、路某1等人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分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并已经偿还了被害人人民币100000元,建议判处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份,被害人杨某因涉嫌赌博罪被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通过朋友得知杨某想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对杨某谎称可以帮助其疏通关系免受刑事处罚或是判处缓刑,但疏通关系需要费用,杨某信以为真,遂给付给王某人民币130000元疏通关系。
2022年6月21日,杨某被本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2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杨某母亲人民币10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于2022年7月3日被**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接警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证人周某、齐某、李某、路某2、张某、潘某、池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认罚,构成坦白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因未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不宜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4日起至2025年7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三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丁立昌
人民陪审员于娜
人民陪审员方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董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