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3)沪0107刑初321号2023年04月12日案由
诈骗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沪普检刑诉[2023]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8月4日,被害人许某在本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号XX室家中刷抖音时看到京东白条套现视频,通过视频添加被告人林某某的微信后,林某某以帮许某从京东白条套现为由,登陆许某的京东账户,使用许某的京东白条购买了一部价值人民币8,164元的远峰蓝色苹果牌IPhone13PRO手机,收到手机后,林某某将许某的微信拉黑并将该部手机销赃获利。
2022年9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林某某已向被害人许某退赔损失,并取得许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林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薛依斯
书记员詹琪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