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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浦检刑诉〔2022〕2595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31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2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辩护人武玉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徐某、方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招募十余人分别担任讲师、检测员、主持人、经销商、前台接待人员,安排经销商在本市各小区通过发放宣传单或报纸登广告等方式,以免费赠送小礼品为诱饵,诱骗老年被害人至该公司参加健康讲座,由检测员对被害人实施虚假检测,由讲师冒充中央首长保健医生、慢病防治组组长、主任医师等对被害人进行讲座洗脑、虚假诊疗,虚构或夸大被害人心脑血管等方面的疾病,谎称低价购入的“通络心”“参虫草”“863复活丹”“NGF”等普通食品具有治疗功效,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截至2022年1月案发,共计骗得60名被害人的人民币118万某(以下币种同)。被告人曲某作为讲师,参与诈骗数额为10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曲某退赔违法所得4万某。2022年8月18日,被告人曲某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害人汤某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洪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转账凭证、商品及现场照片、检测报告、审计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与他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曲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曲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某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曲某辩称其本人没有冒充中央首长保健医生,是被公司包装利用,每次只是分享10分钟的养生知识。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第一,被告人曲某具有从犯、自首、退赃情节,同为讲师,综合参与时间、是否假冒医生身份、违法获利金额及退赃情况、宣讲内容,被告人曲某参与时间短、本身就是保健医生、已全额退赃、宣讲保健知识为主产品介绍其次,其刑期不应高于李某2。第二,曲某犯罪情节轻微,其退休工资高、出生在军人家庭,家庭环境优越,没有非法占有钱财的主观愿望,只是痴迷保健养生;曲某作为讲师主要是介绍医疗保健知识,不会过多涉及对产品的介绍,谈不上虚构产品或掩盖事实。第三,曲某从未假冒中央首长的保健医生,她本人是部队保健办公室主任,长期从事对部队高级官员的保健工作,被害人陈述中也没有提到她冒充中央首长保健医生,主持人对其中央首长保健医生的虚假介绍不能归责于曲某;谎称“涉案产品是给国家领导人吃的”是生产厂家,不是曲某。第四,曲某加入讲师团的动因是她出于对药物副作用的职业敏感,想唤起人们的保健意识,并希望将运用于部队高官的医疗知识普及到普通百姓。第五,被告人曲某盲目自信误入歧途,是XX公司利用了她的身份实施诈骗。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徐某、方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XX公司,招募十余人分别担任讲师、检测员、主持人、经销商、前台接待人员,并安排经销商在上海市各居民小区发放宣传单或发布报纸广告等进行宣传,以免费赠送小礼品为诱饵,诱骗老年被害人至XX公司参加所谓健康讲座,由检测员对被害人进行虚假检测,由讲师冒充中央首长保健医生、慢病防治组组长、主任医师等身份对被害人进行讲座洗脑、虚假诊疗,虚构或夸大被害人心脑血管等方面的疾病,谎称XX公司低价购入的“通络心”“参虫草”“863复活丹”“NGF”等普通食品具有治疗功效,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截至2022年1月案发,该团伙共计骗得60名被害人118万某。

被告人曲某于2021年9月至12月在XX公司担任讲师,采用上述手段参与诈骗金额近100万元。

2022年8月18日,被告人曲某经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案发后,退缴自述违法所得44,036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汤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转账凭证、现场讲课照片等,证明其听信免费领取小礼品的宣传,参加XX公司的讲座,被告人曲某穿着军装推销“通络心”等,自称是给部队首长看病的,并以所谓的检测报告警示被害人有严重健康问题,称“通络心”等是给领导吃的,原价很高,其可以对老年人进行减免,被害人心动后出资购买其推销的保健品。

2.同案关系人徐某、方某、李某1、李某2、陶某等人的供述,证明徐某、方某等人通过销售人员以免费发放小礼品等方式将老年人诱骗至XX公司,李某1、曲某、李某2等人以慢病防治组组长、部队首长保健医生、主任医师等身份,从讲授老年人常见病引入对“通络心”“参虫草”的宣传,并在虚假检测环节后安排讲师向老人一对一推销产品,以虚假检测报告和申请援助减免费用等噱头高价销售产品,讲师均有底薪和销售提成。

3.证人洪某等人的证言,证明“参虫草”等是普通食品,不是保健品或药品,对心血管疾病没有疗效。

4.商品照片、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海市XX研究院监测报告,证明本案中涉及的商品是食品。

5.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证明涉案诈骗金额。

6.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曲某的到案情况。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曲某的基本身份事项。

8.被告人曲某的供述及辩解,证明被告人曲某对涉案事实的交代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老年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曲某及辩护人有关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冒充中央首长保健医生等意见,本院结合证据,评判如下:关于被告人曲某有无冒充中央首长保健医生的问题,经查,公诉机关移送至本院的证据中,不仅有多名被害人均证明本案中的女军医(被告人曲某)自称是中央首长的保健医生,被告人曲某当庭亦供称有一次听到主持人介绍其是中央首长的保健医生,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曾经以中央首长保健医生的身份在XX公司针对老年人的讲座中亮相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从在案的被害人陈述中看,被告人曲某并不是每次都以上述身份出场,有时也以部队保健医生面对老年人,被告人曲某退役前确实是部队保健医生,但本院认为其是否以真实身份出场并不能反映本案诈骗手段的关键特征,本案是一起团伙型共同犯罪,被告人曲某在徐某诈骗团伙中担任讲师,其以或真或假的身份出现在讲座中,重点是宣传该团伙用于谋取暴利的所谓特效保健品,并非如其当庭辩称的主要是分享养生知识,在案的涉及到被告人曲某的被害人陈述中几乎无一例外地提到女军医宣称“通络心”等是给领导吃的,具有神奇疗效,在由曲某做一对一检测答疑的被害人中,也是比较一致地证明被告人曲某称老年人患有或即将出现严重疾病,“通络心”能替代药物治疗、原价很高、其可以给出大幅优惠等。由此可见,被告人曲某并不单纯分享健康知识,其在本案中的主要作用就是以其军医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为犯罪团伙大力推销“通络心”等牟取暴利。是否具有军队保健医生的真实身份并不能改变被告人曲某在本案中实施行为的性质。关于被告人曲某的犯罪情节问题,综合在案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曲某作为讲师在徐某诈骗团伙中的表现是比较活跃的,身着军装在会场中大力宣讲的女军医对众多被害人来说都是印象深刻的,有许多被害人陈述就是基于对部队的信任而上当受骗。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涉及的犯罪金额特别巨大,其自述个人违法所得4万某,而且是针对老年被害人实施的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利用了军队保健医生的身份,使诈骗活动更具欺骗性,同时也损害了群众对人民军队的信任,不能认为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曲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曲某有自首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某退缴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2027年12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凌鸿

人民陪审员顾睿明

人民陪审员翁宁宁

书记员白杨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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