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长朝检刑诉(2023)3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31   阅读:

案件概述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2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马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7日至9日,在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德昌路德昌小区6号楼8单元301室,被告人于某假冒房主身份,以出租德昌小区6号楼8单元301室的名义骗取租客被害人李某人民币7700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于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所居住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社区矫正,对于某可适用缓刑。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亚南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聪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