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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金检刑诉〔2022〕63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31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及其辩护人彭逸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鲁某某虚构冷库拆迁项目,通过制作虚假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骗取被害人王某1信任,并编造项目需缴纳工人保证金、个人所得税及疏通关系等具体事由,先后从被害人王某1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

2022年7月7日,被告人鲁某某在被害人王某1一方报案后,配合等待民警到场处理,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鲁某某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且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人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及被害人均确认的微信账号信息照片、被告人鲁某某制作的虚假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合同照片、业务申请书照片、完税凭证照片,被告人及被害人均确认的相关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接受证据清单及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鲁某某的以往供述及提供的转账凭证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鲁某某系初犯、偶犯,年纪较小,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退赔,目前确无能力继续退赔,但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则有助于被告人早日完成退赔;建议对鲁某某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鲁某某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鲁某某的犯罪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对其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7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鲁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德锋

审判员沈磊

人民陪审员丁忠心

书记员王珠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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