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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松检刑诉〔2023〕8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30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慧怡,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谢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周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制造虚假银行流水的方式累高被害人雷某债务,骗取钱款。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受周某雇佣,在明知雷某以房屋抵押向周某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同)且制造了26万元虚假银行流水的情况下,仍以提供借款合同、收款账户、参与转账等方式参与诈骗雷某。上述过程中,周某一方出资6.4万元为雷某归还他人债务,再以扣除借款手续费、业务员好处费等为由,最终秦某某转账2.24万元给雷某,后于2016年8月2日,以累高的借款合同从雷某处索要得23万元。

2022年10月5日,被告人秦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雷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魏某、叶某1、戚某、叶某2、赵某、李某1、李某2等人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秦某某在本案侦办过程中,所涉其他诈骗犯罪已被其他法院宣告判决,应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秦某某在本次被抓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作过相应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可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已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5日起至2023年10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人民币三万元,发还被害人雷某。

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俞德明

审判员王美娟

人民陪审员沈长华

书记员赖凌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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