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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嘉检刑诉〔2023〕11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29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3〕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依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7月起,被告人杨某某经微信结识被害人管某1,通过分享虚假投资途径、宣传虚假成功案例等方式,冒充投资专家,以高额收益为饵,骗取对方投资款,后挥霍一空。具体如下:

1、2022年7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管某1谎称入股圣商(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可获取高额回报,骗取管向其转账人民币59,99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2022年7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以邀请被害人管某1投资“孔子商学院”并担任副院长为由,骗取管向其转账2,999元。

3、2022年7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以邀请被害人管某1投资“凤凰资本”并担任副总裁为由,骗取管向其转账19,800元。

4、2022年8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管某1谎称入股国科天成股份有限公司,可获取高额回报,骗取管向其转账50,000元。

2022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经被害人管某1多次要求后,陆续向管退还了22,000元。公安机关接管某1报警后经侦查,于同年10月31日将杨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管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有关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及工作情况,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2月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顾军伟

人民陪审员吴娟

人民陪审员顾俊杰

书记员唐磊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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