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3]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诈骗罪,以认罪认罚制度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苏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被告人夏某某以上海A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的身份,谎称有能力帮助被害人李某1购买劳力士潜航者型系列116610LV-97200的绿盘腕表(俗称“绿水鬼”),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的方式骗取李某1订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并将收到的钱款用于偿还钱款、日常消费等。
2022年2月至3月,被告人夏某某又谎称能购买“全金迪通拿”“可乐圈”等款式的劳力士手表,以需要好处费、支付订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1共计人民币2万元,后钱款被花用。
2022年7月28日,被告人夏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2的证言,上海B集团亨达利钟表公司代保修单,微信聊天、微信朋友圈及通话信息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夏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被告人夏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夏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燕
书记员黄盈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