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以吴红检刑诉(2022)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潘某明确表示不请辩护人亦拒绝本院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宏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被告人潘某捏造魏某某和其女儿身份,以给马某1儿子马某2介绍对象为由,通过微信发送马某3照片冒充魏某某的女儿,利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159XXXX****的手机号,使用变音软件充当魏某某女儿与马某1及其儿子马某2聊天骗取二人信任。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潘某以魏某某女儿母亲生病需要用钱为由,多次骗取马某1共计65740元,所得赃款已被其花销。2022年3月25日,被告人潘某向被害人退赔9万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57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潘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短信聊天记录及159XXXX****机主信息,证人马某2、潘某某、马某4、马某3证言,被害人马某1陈述,被告人潘某供述,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违法犯罪情况查证工作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谅解,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白色金亮典牌按键手机一部、黑色OPPO牌A32型手机一部是被告人潘某供其犯罪所用的个人财产,依法应予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白色金亮典牌按键手机一部、黑色OPPO牌A32型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丹丹
人民陪审员张晓霞
人民陪审员田颖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