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珏,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孙志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张某在网上以谈恋爱为名,虚构自己受伤需要做手术等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沈某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所得钱款均被其挥霍殆尽。
2023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接到民警电话后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到案经过、案发经过表格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数额巨大。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9日起至2028年10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违法所得后发还被害人沈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伟敏
人民陪审员崔锦霞
人民陪审员戴燕群
书记员庄云婧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