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中宁检刑诉(2022)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马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1月份至2022年2月份,被告人杨某以可以办理驾驶证、给驾驶证增驾为由,利用快手直播发布信息,先后在中宁县、同心县骗取他人财物。
1.2021年11月7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李某谎称能帮助办理驾驶证,在吴忠市区骗取李某有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同)。
2.2021年11月28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丁某谎称能帮助办理驾驶证,在青铜峡瑞资公司大门口骗取丁某4000元。
3.2021年12月1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杨某谎称能帮助办理驾驶证,在吴忠市红寺堡区弘德新村骗取杨某1000元。
4.2021年12月19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杨某、马某、白某谎称能帮助办理驾驶证,在县分别骗取三被害人各5000元。
5.2021年12月20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马某、麻某、白某谎称能帮助办理驾驶证,分别骗取三被害人各3000元。
6.2021年12月21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马某、李某、罗某谎称能帮助办理驾驶证,在中宁县丽景豪城小区分别骗取三被害人各3000元。
7.2021年12月26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李某谎称能帮助办理驾驶证,在中宁县丽景豪城骗取李某10000元。
8.2021年12月27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杨某谎称能帮助办理驾驶证增驾,在中宁县丽景豪城小区骗取杨某10000元。
9.2021年12月27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马某谎称能帮助办理驾驶证增驾,在中宁县丽景豪城小区骗取马某5000元。
10.2022年1月3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赵某、王某、王某谎称能帮助办理驾驶证,在中宁县丽景豪城小区分别骗取三被害人各5000元钱。
11.2022年1月4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杨某、杨某谎称能帮助办理驾驶证,在中宁县大战场镇宽口井村杨某家中骗取二被害人各5000元。
12.2022年1月4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马某谎称能帮助办理驾驶证,在中宁县丽景豪城小区骗取马某5000元。
13.2022年1月4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王某谎称能帮助办理驾驶证,在中宁县丽景豪城小区骗取王某4500元。
14.2022年1月18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李某谎称能帮助办理驾驶证,在中宁县丽景豪城小区骗取李某5000元。
15.2022年1月18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马某谎称能帮助办理驾驶证,在中宁县丽景豪城小区骗取马某5000元。
16.2022年2月8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杨某谎称能帮助办理驾驶证,通过支付宝骗取杨某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及其家属赔偿上述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15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赔偿了各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1月份至2022年2月份,被告人杨某利用快手直播发布虚假信息,谎称自己可以办理驾驶证、给驾驶证增驾,先后在中宁县、同心县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15500元。
一、2021年11月7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李兴有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李兴有办理驾驶证,在吴忠市区骗取被害人李兴有1000元。
二、2021年11月28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丁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丁某办理驾驶证,在青铜峡瑞资公司大门口骗取被害人丁某4000元。
三、2021年12月1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杨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杨某办理驾驶证,在吴忠市红寺堡区弘德新村骗取被害人杨某1000元。
四、2021年12月19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杨某、马某、白某谎称能帮助被害人杨某、马某、白某办理驾驶证,在县分别骗取三被害人各5000元。
五、2021年12月20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马某、麻某、白某谎称能帮助三被害人办理驾驶证,分别骗取三被害人各3000元。
六、2021年12月21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马某、李某、罗某谎称能帮助三被害人办理驾驶证,在中宁县丽景豪城小区分别骗取三被害人各3000元。
七、2021年12月26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李某谎称能帮助被害人李某办理驾驶证,在中宁县丽景豪城骗取被害人李某10000元。
八、2021年12月27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杨某谎称能帮助被害人杨某办理驾驶证增驾,在中宁县丽景豪城小区骗取被害人杨某10000元。
九、2021年12月27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马某谎称能帮助被害人马某办理驾驶证增驾,在中宁县丽景豪城小区骗取被害人马某5000元。
十、2022年1月3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赵某、王某、王某谎称能帮助三被害人办理驾驶证,在中宁县丽景豪城小区分别骗取三被害人各5000元钱。
十一、2022年1月4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杨某、杨某谎称能帮助二被害人办理驾驶证,在中宁县大战场镇宽口井村被害人杨某家中骗取二被害人各5000元。
十二、2022年1月4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马生权谎称能帮助被害人马生权办理驾驶证,在中宁县丽景豪城小区骗取被害人马生权5000元。
十三、2022年1月4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王某谎称能帮助被害人王某办理驾驶证,在中宁县丽景豪城小区骗取被害人王某4500元。
十四、2022年1月18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李某谎称能帮助被害人李某办理驾驶证,在中宁县丽景豪城小区骗取被害人李某5000元。
十五、2022年1月18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马某谎称能帮助被害人马某有办理驾驶证,在中宁县丽景豪城小区骗取被害人马某有5000元。
十六、2022年2月8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杨某谎称能帮助被害人杨某办理驾驶证,通过支付宝骗取被害人杨某7000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上述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李某、王某、王某、赵某、白某、马某、麻某、杨某、杨某、马某、杨某、马某、李某、罗某、李某、马某、王某、丁某、马某、杨某、白某、马某、李某、杨某、杨某、李某的陈述,证人马某2、海某的证言,中宁县公安X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同心县公安X移送案件通知书,党员信息证明,中卫市公安X物证鉴定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电子数据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转账截图、微信、快手和支付宝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收据,光盘,吴忠市公安X红寺堡分局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15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赔偿了各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交的收据二册,依法予以没收,作为证据留存;
三、随案移交的手机SIM卡二张,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孟怡馨
人民陪审员高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