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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检刑诉[2023]1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28   阅读:

案件概述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2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延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周宁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在其初中同学的婚礼上遇到何某,在与何某聊天过程中,刘某谎称自己在深圳开过保安公司,吹嘘自己西安的朋友和白银市人社局的领导认识,可以通过朋友帮何某调动工作。刘某以其朋友帮忙调动工作需要费用为名,要求何某支付3万元。何某分别于2020年9月14日、9月27日两次通过支付宝向刘某转款共3万元,刘某将收到的钱款用于个人投资理财。2021年8月份,何某向刘某催问调动工作的事情,刘某编造所托之人告诉他在白银市教育局有个空缺的岗位,要想调动需要花费5万元,还需再支付2万元。何某向刘某表示自己只有1万元后,刘某让其先支付1万元,剩余的1万元帮其先垫上。2021年8月11日,何某通过支付宝向刘某转账1万元,刘某收到钱款后依旧用于投资理财。2022年3月份,何某再次催问调动工作的情况,刘某才告知何某工作调动的事情没有办成。何某多次要求刘某退还钱款,刘某以自己把钱送给委托人等理由抵赖拒不退钱。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经某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于当日退赔被害人何某全部损失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何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时未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何某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经某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周宁宁辩称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彩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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