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沪杨检刑诉〔2022〕12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28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我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采用互联网在线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洁敏在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邢建赛卿在线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本案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被害人黄聪、庄佩珍(夫妻关系)急于归还之前帮高祥东以名下本市闵行区龙柏四村83号102室房产向严日洪抵押借款的人民币(下同)30万元,高祥东因欠夏龙娣10万元债务被张雷(已判刑)等人非法拘禁亦向庄佩珍等人求助。被告人郭某利用黄聪夫妇急于借款,诱使黄聪夫妇“同意”经其安排虚高借款。

同年6月30日,被害人黄聪夫妇根据被告人郭某安排,以前述房产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外经贸信托公司,俗称“神灯公司”)抵押借款124万元,借期一年。郭某待钱款发放后,于同年7月1日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愚园路支行先“要求”黄聪将124万元全部转至高祥东的银行账户,再“要求”高祥东如数取现交回,其中郭某以“预付利息”“银行三年管理费”“服务费及保证金”等名目收取49万余元,龚普红收回先行支付的垫资款50余万元,高祥东得款17万余元。后郭某分别于同年7月30日、8月30日向对外经贸信托公司支付贷款利息共计2万余元。

2021年7月30日,被告人郭某接民警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否认有诈骗行为且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黄聪、庄佩珍已收到郭某退出的364,16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在审判阶段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郭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郭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及其辩护人亦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间,被害人黄聪、庄佩珍夫妇为归还之前黄聪用自己名下本市闵行区龙柏四村83号102室的房产作抵押帮高祥东向严日洪借款的30万元,又收到高祥东因欠夏龙娣10万元被张雷等人非法拘禁而发来的求助,经人介绍向被告人郭某借款。郭某利用黄聪夫妇急于借款,诱骗黄聪夫妇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经其安排虚高借款,先由龚普红通过转账方式提供过桥垫资再取现交还,虚增黄聪夫妇的借贷金额至100万元,其中30万元用于归还严日洪涤除抵押权,再于同年6月27日哄骗黄聪夫妇以上述房产向对外经贸信托公司抵押借款124万元,借期一年。7月1日,郭某待放款后,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愚园路支行先要求黄聪将124万元全部转至高祥东的银行账户,再要求高祥东如数取现交给其,其中,郭某以收取“预付利息”“银行三年管理费”“服务费及保证金”等为名共计骗得49万余元,龚普红收回前期过桥垫资50余万元,高祥东实际得款17万余元。7月30日、8月30日,郭某向对外经贸信托公司支付贷款利息共计2万余元。当年9月,黄聪为偿债将上述房产以180万元的价格出售。

2021年7月30日,被告人郭某接民警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否认有诈骗行为且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郭某向被害人黄聪、庄佩珍退赔364,160元。在审判阶段,郭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向法院交纳20万元用作退赔和预交罚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黄聪、庄佩珍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6月,黄聪、庄佩珍因急于归还之前用自己名下房产作抵押帮高祥东向他人借款的30万元,同时又收到高祥东因欠夏龙娣10万元债务被他人拘禁而发来的求助,经他人提议和介绍向郭某借款,在实际只需要40余万元的情况下,受郭某的诱骗并在其一手操办下,先通过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再取现交还等方式向龚普红借款100万元,之后稀里糊涂地就以自己名下的房产向对外经贸信托公司抵押借款124万元。同年7月1日贷款公司放款,124万先打到黄聪的账户,再转到高祥东的账户,转账是郭某和两个工作人员操作的,黄聪、庄佩珍和高祥东当时都在场,之后全部取现装进郭某带来的钱箱,一起去了龚普红位于延安西路一个大厦(大概是1590号)里的办公室,周菊萍也在,郭某分给高祥东17万元左右,其他钱都在郭某那里,具体怎么分不清楚。高祥东全程参与,他也见过贷款合同,放款前高祥东给庄佩珍看过一张列着各种名目的单子,黄聪、庄佩珍以为这些名目都是高祥东要承担的,跟他们没关系,所以都听郭某的安排。后来靠卖房还了这124万元。

2.证人周菊萍陈述,2016年6月某日,贷款公司的郭姓男子和黄聪、庄佩珍夫妇及庄佩珍的儿子加上我一行五人到市中心的一幢大楼里。过了不久,庄佩珍等人提出借我的房产证办点事,我没多想就答应了,和郭姓男子及庄佩珍的儿子到我家里把房产证拿给郭姓男子,再一起回来继续等。大约过了2个小时左右,另一个工作人员拿出很多材料让我和黄聪签名、按手印,我也没看就照做了。当时我问黄聪这些是什么东西,黄聪说他也不知道,我也就没再问。等签好字,按好手印又过了3个小时左右,房产证还给我了。

3.证人夏龙娣、张雷、张焕文等人的证言证明,夏龙娣因高祥东欠其10万元长期不还,找讨债公司的张雷、张鹏、王国新、张焕文等人上门讨债,吃住在高祥东家里,后来是高祥东向黄聪、庄佩珍夫妇求助,庄佩珍找贷款公司贷款帮他还了钱,一共还了好像20多万元,夏龙娣将欠条还给高祥东,庄佩珍是和贷款公司的一个男的,还有庄的一位女性朋友一起到高的住处。

4.《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等证明,2013年9月,黄聪以名下本市闵行区龙柏四村83号102室的房产作抵押帮高祥东向严日洪借款30万元。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高祥东提供的《借条》《担保人承诺书》《收款收条》等证明,2016年6月23日,龚普红提供为期17天的借款100万元给黄聪做过桥垫资,周菊萍做担保人。

6.《贷款合同—房屋抵押》《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等证明,黄聪、庄佩珍夫妇以名下房产向对外经贸信托公司抵押借款124万元、期限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并经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公证赋予《贷款合同—房屋抵押》强制执行效力。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及银行提供的涉案人员银行账户的历史交易明细、柜面交易凭证、取款凭条等证明,郭某通过银行转账“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造成被害人收到虚高借款的假象后,再通过取现交还等方式回流资金,以及黄聪收到龚普红、对外经贸信托公司的借款后按照郭某的要求进行处置等事实。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高祥东提供的借条、收条等证明,2016年7月1日,高祥东待黄聪收到放款后向黄聪借款124万元并出具借条、收条。

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高祥东提供的费用明细清单和郭某提供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境内汇款电子回单等证明,郭某以“预付利息”“银行三年管理费”“服务费及保证金”等为名共计收取493,952元,之后向对外经贸信托公司支付了两个月的贷款利息。

10.《接受证据清单》及《房屋买卖协议》《“房款签收”见证收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证明,2016年9月22日,黄聪将名下本市闵行区龙柏四村83号102室的房产以180万元的价格出售偿债。

11.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21年7月30日,郭某接民警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否认自己有诈骗行为。

12.《收条》证明,2021年8月18日,被害人收到郭某退赔给高祥东的钱款364,160元。

1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代管款收据》证明,郭某向法院交纳20万元用作退赔和预交罚金。

14.被告人郭某的供述证明,郭某到案后承认其在黄聪、庄佩珍124万元的贷款中得款40余万元,但否认存在诈骗行为,后在法院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的,本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再取现交还的“套路贷”手段来虚增被害人债务,隐瞒真相,编造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郭某在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郭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郭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颖

审判员严亦贾

人民陪审员张芸梅

二Ο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顾佳慧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