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2]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本院中止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严学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供货渠道及发货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快团团”平台发起团购诱骗被害人下单付款,先后骗取被害人杨某等人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
2022年7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缴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等人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订单截图、上海XX有限公司电子数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经过表格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在案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顾杨
审判员徐明敏
人民陪审员周梅娟
书记员胡晓奕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