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3〕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慧、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3日至7日间,被告人陆某某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倒卖香烟、母亲生病、前妻家中出事等事由,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邹某、朱某、吴某、张某、柏某、吉某、杨某、陈某、高某等九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2022年5月12日,被告人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赔偿九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邹某、朱某、吴某、张某、柏某、吉某、杨某、陈某、高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账号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账单详情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流水,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还款证明、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能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研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房素平
书记员曹婧怡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