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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开检刑诉〔2022〕12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27   阅读:

案件概述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开检刑诉〔2022〕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王金鑫、武俊亮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补充指控被告人李某诈骗被害人晏增杰、慕朝辉犯罪事实的起诉。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1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到被害人许玲玲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百物流城经营的汽车装具店维修其宝马车时与被害人许玲玲相识,后伪造自己是天方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地区的大区经理的身份,虚构高额利润,以合伙做茶叶生意为由,让被害人许玲玲垫资,并多次伪造订单骗取被害人许玲玲资金累计1431673元,后将诈骗所得用来偿还个人债务。

2、2021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相同手段多次诈骗被害人付倩倩35470元,后将诈骗所得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3、2021年3月,被告人李某以合伙做茶叶生意为由,让被害人晏增杰垫资,并多次伪造订单骗取被害人晏增杰资金累计185120元,后将诈骗所得用来偿还个人债务。

4、2021年9月,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是安徽天方茶叶(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虚构大客户订单、伪造订单合同,以借钱周转为名,诈骗被害人慕朝辉133500元。2022年3月3日下午17时许,德州市XX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石台县XX局民警配合下于石台县仁里镇恒荣和茶庄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付文文、汪海霞、汤委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许玲玲、付倩倩、慕朝辉、晏增杰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2.被告人李某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其安徽天方茶叶(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以虚构大客户订单、伪造订单合同的方式,以合伙做茶叶生意、借钱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许玲玲、付倩倩、晏增杰、慕朝辉的信任实施诈骗,共计骗取四被害人1785763元,并将诈骗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因被害人催促其回款,其未能还款,被害人许玲玲报案。2022年3月3日下午17时许,德州市XX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石台县XX局民警配合下于石台县仁里镇恒荣和茶庄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1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到被害人许玲玲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百物流城经营的汽车装具店维修其宝马车时与被害人许玲玲相识,后伪造自己是天方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地区的大区经理的身份,虚构高额利润,以合伙做茶叶生意为由,让被害人许玲玲垫资,并多次伪造订单骗取被害人许玲玲资金累计1431673元,后将诈骗所得用来偿还个人债务。

2、2021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相同手段多次诈骗被害人付倩倩35470元,后将诈骗所得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3、2021年3月,被告人李某以合伙做茶叶生意为由,让被害人晏增杰垫资,并多次伪造订单骗取被害人晏增杰资金累计185120元,后将诈骗所得用来偿还个人债务。

4、2021年9月,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是安徽天方茶叶(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虚构大客户订单、伪造订单合同,以借钱周转为名,诈骗被害人慕朝辉133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证实,2022年2月14日被害人许玲玲报案称其被朋友李某以合伙卖茶叶为名诈骗170余万元。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分局于同年3月1日立案侦查,经摸排侦查,2022年3月3日下午17时许,德州市XX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石台县XX局民警配合下于石台县仁里镇恒荣和茶庄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电子档案、党员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于1986年9月3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石台县仁里镇金钱山居委会岩下组16号,住德州市德城区泰康小区6-1-501室。被告人李某作案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李某系党员,党组织关系在XXX安徽天方集团党支部。

3、郑方斌、许玲玲及被告人李某的微信截图、微信流水、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银行流水会汇总表、手机银行截图证实,2021年3月至7月期间,被害人许玲玲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171,408元,通过银行卡向被告人李某转账1,562,040元,郑方斌向被告人李某转账38,700元,后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向许玲玲转回280,475元,通过微信向郑方斌转回60,000元,被告人李某共计诈骗许玲玲1,431,673元的事实。

4、被害人付倩倩与被告人李某的微信首页及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证实,2021年8月至9月期间,被害人付倩倩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转账64830元,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李某使用的付文文的支付宝账户转账3840元,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回款20200元、通过付倩倩同事还款13000元,被告人李某共计诈骗付倩倩35470元的事实。

5、晏增杰与被告人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晏增杰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证实,2021年3月,被告人李某实施诈骗的过程及晏增杰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人李某转款327020元,被告人李某回款141900元,被告人李某共计诈骗晏增杰185120元的事实。

6、工商银行转账记录截图、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银行流水、鲁A0M3**车辆照片及行驶证证实,2021年9月,慕朝辉通过微信、支付宝共计向李某转款143500元,李某回款10000元,李某共计诈骗慕朝辉133500元。被告人李某怕慕朝辉催促其还款而为慕朝辉出具欠条。被告人李某在慕朝辉的催促下未能还款,而将他人车辆抵给慕朝辉的事实。

7、微信截图、交易记录证实,李新和提交了被告人李某的微信首页,提交的其与被告人李某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与其陈述一致。

8、业绩表证实,汪海霞提交的被告人李某在公司的业绩统计表,2020年业绩74683.57元,2021年业绩97996.12元,2022年截至4月份业绩14857.42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付文文(系被告人李某之妻)证言证实,李某说他是天方茶叶在山东的大区经理,平时做茶叶生意,他使用的微信号和手机号都是以其个人的身份注册的,还有一张建设银行卡都是被告人李某掌握并使用,许玲玲是被告人李某在德州的朋友,跟着李某做生意,其不知道许玲玲向李某转账的事,直到李某的姐姐说李某被XX抓了才知道李某诈骗的事,以前李某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其借钱10万多元,一直没还,其现在没有替李某还款的能力。

2、证人李新和(系被告人李某之父)证言证实,其原来是天方茶叶集团的第二生产部厂长,前些年李某做电商卖茶叶、礼品等借了很多朋友和亲戚的钱,后来赔钱了其替他还了一部分,别人再催债就让联系李某,有时李某会转账给其,其再转给债主,2019年至今,其帮助李某转账13万余元,李某给其转账17万元左右,不知道李某在外欠了多少钱,被抓后才知道李某诈骗的事。

3、证人汪海霞(系天方茶叶集团销售部经理)证言证实,李某是天方茶叶集团德州市的经销商,他父亲原来是公司的生产厂长,公司不给他发工资和交保险,也没有提成,经销商们为显示实力都对外称是山东省的总代理,2020年李某业绩7万余元,2021年9万余元,2022年业绩1万余元,李某不拿提成,只是赚差价。听公司老员工说过李某之前干电商赔钱了。

4、证人汤委(系被告人李某朋友)证言证实,其是卖鞋的,李某经常在其处买鞋,逐渐熟悉,并知道李某是做茶叶生意的。2021年1月份开始,李某说做茶叶生意挣钱,让其跟着他一起做茶叶生意,李某与其说他有大客户的订单,让其垫资,至2021年5月,其前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李某转账90万元左右,期间李某也给其转回过钱,其认为他确实带其做茶叶生意,后其将其表弟晏增杰也介绍给了李某,后其与晏增杰催促李某回款,李某推脱,李某便买了一辆车挂在其名下,李某每月偿还贷款。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许玲玲陈述,2021年3月李某自称是做天方茶叶的,是山东总代理,说他那经常有大公司在他们公司订购茶叶,他可以从中操作,让其投资赚取差价(其垫资买下茶叶再卖给客户),2个月就能回款,让把钱转给他对象付文文,然后从4月至7月先后向付文文转账1,494,040元,其丈夫郑方斌用微信向李某微信账户转账38,700元,其向李某微信转账171408元,总计1,704,148元,一直没回款,在催促下从微信转回280,475元,还剩下1,423,673元,2021年11月25日他来修车,说把其中60万元借给朋友做生意了,所以其就报案了。

2、被害人郑方斌陈述,李某自称天方茶叶在山东的总代理,平时有很多大企业订茶叶的单子,其被李某以倒卖茶叶为由诈骗了170多万元,在其催要下,李某后来还了28万元,现在还差140多万元,其在微信给李某转账38700元,茶叶生意的事,大部分是妻子许玲玲和李某谈的,也是她操作的。

3、被害人付倩倩陈述,其经营一家美容会所,李某来做美容时与其相识,李某自称是安徽天方茶叶的山东大区经理,要带其做茶叶,做了5、6单,李某每次都在微信里说有订单,然后在微信中向被告人李某转账作为垫资,先后一共转了68,670元(包括支付宝3840元),李某转回33,200元,包括转给同事解雨涵13,000元,后来李某失联就报警了。

4、被害人慕朝辉陈述,其与被告人李某是朋友关系,知道被告人李某是天方茶业的业务员,2021年9月,李某与其联系,说他有几笔大客户的订单需要资金周转,当时李某还给其拍了合同的照片,就相信了李某,并向李某转款,之后其向李某催促还款时,李某一直推脱,为了稳住其,李某给其出了欠条,还将不在他名下的汽车抵给了其,结果这辆车被租赁公司拖走了。

5、被害人晏增杰陈述,其与李某系通过其表哥汤委认识的朋友关系,因为其表哥汤委与李某做茶叶生意,李某说利润不错,而且与其表哥的生意中也有回款,其便相信了李某,并向李某转款,后李某在其催促下也没能还款,听说李某被抓后,其到XX机关报案。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某供述,2021年3月在德州做茶叶销售的时候到许玲玲家开的店修车,就认识并熟悉,其自称是天方茶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区域大区经理,并向她讲了做业务的流程,跟她说利润在30-40%,回款周期2-3个月,许玲玲就想投资,当时很多债主追着其要债,就想先骗许玲玲的钱来还债,并在微信上编造了客户订单明细、合同等发给许玲玲,以这个名义从3月至7月骗了许玲玲做了10多笔业务,让她给其转账20笔左右,一共180万元左右,后期许玲玲一直催债就陆续还给她30多万元,还差140万元左右。当时好多人起诉了其,所以就用其妻子付文文的微信,以防被冻结,付文文不知道其骗钱的事,先后还了朱文英、汤委及老家亲戚的债务。其还以这种方式骗过付倩倩5、6万元、晏增杰十多万,还了一部分,套路和骗许玲玲一样。其和慕朝辉是20年的朋友,后来慕朝辉给了其2张信用卡用于倒账,2021年9月,许玲玲催得紧就跟慕朝辉说借1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慕朝辉从别人处借来10万元给其了,后来想从他这筹钱还许玲玲,就把编造的合同发给慕朝辉继续借钱但没借到,后来慕朝辉催着还钱,其就把宝马和名爵两辆车给慕朝辉开了,现在还欠慕朝辉17多万元未还。

(五)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记载,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许玲玲相互进行了辨认。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控辨双方无异议。被告人李某对犯罪事实亦当庭供认不讳,并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共同投资的形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1785763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59日),二日折抵一日,即自2022年5月2日起至2033年8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许玲玲经济损失1431673元、付倩倩经济损失35470元、晏增杰经济损失185120元、慕朝辉经济损失13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保川

审判员卢金峰

审判员李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付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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