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采用互联网在线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雅琴在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宋开诚、侯晨晨在线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依法对本案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至9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租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文冲葵龙尾5号首层110单元作为办公场所并招募宋某、王某、陈某2、蒋某(均已判刑)担任业务员组建团队,统一配发手机、微信账号等聊天工具,在抖音APP上投放有关白发转黑发的广告,吸引被害人添加为微信好友,通过冒充中医药专家、使用固定话术并制作虚假诊断报告、出具虚假诊疗方案等方式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黑发产品及附加调理产品,并邮寄至本市杨浦区及全国各地。经审计,该团队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下同)500余万元。
2021年9月2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团队办公场所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XX街XX号XX中心XX室进行搜查,查扣硬盘、手机等涉案物品。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董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同时查获并扣押其手机一部。到案后,董某某拒不认罪。
该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董某某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见证下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及其辩护人亦均无异议,并当庭供认自己是管理者,违法所得约12万元,之前未如实交代是心存侥幸;单小梅是其管理的团队成员,曾任二组组长,大概在2021年6月离职,继任组长是叶晓红。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9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租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文冲葵龙尾5号首层110单元作为办公场所并招募宋某、王某、陈某2、蒋某等人组建业务团队,统一配发手机、微信账号等聊天工具,在抖音APP上投放有关白发转黑发的广告,吸引被害人添加为微信好友,通过冒充中医药专家、使用固定话术并制作虚假诊断报告、出具虚假诊疗方案等方式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黑发产品及附加调理产品,并邮寄至本市杨浦区及全国各地,至案发,该诈骗团伙骗得包括被害人谷某、刘某2等人在本市杨浦区等地支付的钱款共计500余万元。
同年9月27日,该诈骗团伙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XX街XX号XX中心XX室的场所被警方查获,硬盘、手机等涉案物品被依法查扣。10月29日,被告人董某某被警方抓获,涉案手机1部被一并查扣。董某某到案后未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判阶段供认自己主要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其亲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谷某的陈述、被害人刘某1等人的电话记录、微信账号及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及账单详情截图等,同案关系人雷某、宋某等人的供述,证人陈某1的电话记录、《租赁合同》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电子数据光盘、话术本、发质转黑规划书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XX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中浦鉴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同案关系人雷某、宋某等人的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延吉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转账凭证,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并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具体作用在量刑上予以区分。董某某当庭供认自己主要罪行并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在审理期间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董某某的共同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32年10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颖
人民陪审员宋伟芳
人民陪审员张芸梅
二Ο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顾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