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郝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陈成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孙某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办理美团“上海市供保配送人员通行证”、解封滴滴、货拉拉平台网约车资质等虚假信息,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卢某、袁某、徐某“办理费”共计人民币4800余元(以下币种同),上述钱款均被其化用。
2022年5月8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之初供述不诚,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王某、卢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曹某的证言,微信截图、转账截图、国家反诈大数据交易平台查询的交易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孙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肸
书记员谷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