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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检刑诉〔2023〕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26   阅读:

案件概述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祝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至8月,被告人艾某因经济拮据,通过虚构身份背景、工作情况、经济实力等信息,结识被害人王某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以办事、黄金首饰做成金条能升值、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走私手机被海关查扣需要补货款和打点关系、发现网络资金平台有漏洞可以投资、购买苹果手机等虚假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黄金首饰等财物共计人民币493270.34元(其中黄金首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770元)。被告人艾某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生活挥霍。

2022年9月20日,被告人艾某被GA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贷款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流水及回单;金首饰价单及淘宝截图;支付宝交易流水;交易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3270.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侦查机关没有调取被告人艾某的支付宝微信及被害人王某的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导致2022年7月12日3000元、500元两笔转账以及7月25日1145元、855元两笔转账,没有银行交易信息无法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予以排除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转账金额有被害人王某提供的转账凭证,被告人艾某对上述金额在GA机关及庭审时也予以了认可,因此上述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涉案黄金首饰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该鉴定结论是鉴定机构根据办案单位提供的被害人购买黄金的凭证,确定了涉案的黄金首饰购买的基准日、品牌、品种、重量,通过市场调查,确定认定标的在认定基准日时的市场价格,采用市场法,对认定标的在2022年3月1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而作出的,该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真实,因此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艾某有举报立功情况的辩护意见,经查,举报线索无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2030年12月20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艾某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九万三千二百七十元三角四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宇

人民陪审员闵保贵

人民陪审员熊朝晖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邓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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