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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徐检刑诉(2022)16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26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于同年7月15日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13日立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刘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1年4月,被告人王某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吴某办理其女儿转学至世界外国语小学徐汇校区,以收取费用为名,先后于同月6日、12日、23日骗取吴某共计人民币65万元(以下币种均同)。期间,王某又以母亲生病为由向吴某骗取借款20万元。2021年8月6日,在吴某的追讨下,王某归还3万元。

2.2021年1月,被告人王某谎称能帮助被害人陈某办理其女儿入学至虹口区A中心小学或曲阳XX小学,以收取费用等名义,先后于同年1月至3月间,骗取陈某12.3万元。陈某发现被骗后,在其追讨下,王某归还3万元。

3.2021年6月,被告人王某谎称能帮助被害人钱某办理其儿子入学至迅行中学,以收取费用的名义,骗取钱某13万元。钱某发现被骗后,在其追讨下,王某归还3万余元。

2021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不是诈骗,只是借贷、培训费预收款。辩护人对陈某、钱某二节事实和定性无异议,对吴某一节作无罪辩护,只是借贷,被告人有退费意愿,有真名和身份证号码,草拟借款协议以赚取利息,不宜定诈骗。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21年4月,被告人王某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吴某办理其女儿转学至世界外国语小学徐汇校区,以收取费用为名,先后骗取吴某共计65万元。期间,王某又以母亲生病为由向吴某骗取借款20万元。同年8月6日,在吴某的追讨下,王某归还3万元。

2.2021年1月,被告人王某谎称能帮助被害人陈某办理其女儿入学至虹口区A中心小学或曲阳XX小学,以收取费用为名,先后于同年1月至3月间,骗取陈某12.3万元。陈某发现被骗后,在其追讨下,王某归还3万元。

3.2021年6月,被告人王某谎称能帮助被害人钱某办理其儿子入学至迅行中学,以收取费用为名,骗取钱某13万元。钱某发现被骗后,在其追讨下,王某归还3万余元。

2021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

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明①2020年12月,王某自称与世界外国语学校校长汪劲松的合作伙伴关系,可以帮忙办理入学进到世界外国语小学。2021年4月,其主动联系王商议入学事宜,王分别以入学关系费、正式学籍为由向其索要41万元、19万元,其分别于4月6日、13日在家中通过招商银行手机银行转账上述款项至王银行卡。4月5日,其与王通过微信签订《咨询协议》,约定2021年6月30日前王帮助其女儿洪某入学世界外国语学校;如果没有办理成功,于7月5日之前退还所有款项;其需支付41万元,王以王鑫、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名义签订该协议。4月20日,其考虑到王能帮忙其女儿办理入学,在王因母亲生病借款10万元后,在家中通过招商银行手机银行转账20万元至王银行卡,没有借条。4月23日,王微信联系称办理入学需要资金流水及账户余额向校方展示,向其索要5万元,其在家中通过招商银行手机银行转账5万元至王银行卡。7月1日,其因《咨询协议》到期而办理入学事宜未成,向王表明不再办理入学事宜并要求退款,王自称没钱,不愿还款。7月23日,其因担心王赖账,通过微信与王打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时间、利息,王以本人名义签订。②其共计转账给王85万元,其中60万元是办理入学的钱,20万元是借款,5万元是资金流水截图。8月6日王通过微信归还3万元。③其与王通过工作结识,双方仅在杨浦区一家校区见过一次面。本案过程中,其与王、世外校长汪劲松、世外校长的儿子汪某均未见面。其与王均通过微信联系,合同均为电子合同。

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2021年1月,王某承诺为其女儿解决小学入学虹口区A中心小学或曲阳XX小学,其先后于同年1月29日、31日向王转账8万元、2万元。2月1日,王以“证明自己是合伙办这件事情的、将转账记录给他人看、很快就归还的”等理由,要求陈某转账2万元。期间,王还以请校长吃饭为由索要了3,000元。后入学问题没有解决,王承诺退款,但仅归还3万元,其余未归还。

3.被害人钱某的陈述,证明①2021年6月,王某自称认识世外的校长,可以为其儿子疏某系帮助入学,出40万元就能搞定世外学校的学位,后其选择迅行中学,王称可以用13万元搞定,成功率100%,找的领导关系很靠谱,如果不成功则退款。其于同年6月22日转账13万元至王建设银行账户,后入学没有成功,说好的安排领导和其见面,实际上也没有安排,王仅退款3.5万元,其余未归还。

4.证人汪某的证言,其系金山A学校校长汪劲松的儿子,证明王某找到自己帮忙办理学生洪某的入学,其曾经帮忙询问入学事宜,但未成功办理,亦未收取费用。4月1日,王主动联系询问帮忙办理学生转学至徐汇B学校事宜,当日其向王索要学生简历,其就办理入学事宜询问家人朋友,其父汪劲松称无法办理入学,其朋友提过“要花大价钱”。其曾在电话中和王提到过借读、“问教育局要名额”的两种入学方式。4月中旬,因其朋友告知无法办理入学,其打电话告知王无法办理入学世外学校的情况。其未与吴某见面。其与王提到过需要花钱办理入学,但未确定具体金额,王也不曾给其办理入学的相关经费。9月6日,王微信上向其借钱,其未理睬。

5.证人杨某的证言,其系XX公司法人,证明①其与王某签署合伙协议,共同经营“祝博士”托班,王负责招生和管理,2021年8月离开公司。同年1月、5月、7月三次发现王收取培训费用未上交公司,金额共计97万余元,王另向其借款21万元。公司有一枚发票专用章,用于收费时使用,王可以使用的,但公司没有代办入学的业务。文天硕、袁琳倩、朱星怡、黄佑宸是公司的学生,由王收取了费用,除文天硕的费用由公司退还,其他都没退。

二、书证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明2021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王某处手机一部。

2.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刑事控告书、个人信息资料表、咨询协议、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吴某提交的控告材料、转账情况及聊天记录情况。①吴某招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1284)分别于2021年4月6日、4月13日、4月20日、4月23日向王某建设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0328)转账41万元、19万元、20万元、5万元,共计85万元。②微信聊天记录摘要:2021年4月3日,王:“费用他也没和我说,按照我们以前的经验,徐汇世外在四十左右,金山世外在二十左右,这个价格包含了我们中间的费用”;4月4日,王向吴发送协议,“我和汪总那边商量制定的,你看看需不需要修改”;4月12日,王:“……直接要名额出来,需要再加19万,共60万,市面上在80万左右”。4月20日,王:“凌老师,我这里有个私事想请你帮个忙,我妈妈心脏一直不好,……我手里钱不太够,想请你借一些不知道可不可以”;4月23日,王:“汪总刚才和我说,明天我,他,教育局领导约见面,要把名额事强调一下。汪总说,领导的意思是这个名额非常敏感,需要我和他,中间必须收钱,绑定在一起,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意思就是你付我5万中间费,我把截图和账户余额都给他们看了之后,再把5万元退还给你,5万退给你的时间是明天聊完以后。你借我的钱,我给妈妈转过去了”;4月26日,王:“这个五万不会出问题的,您转给我以后,我就按照汪总要求,转给他指定账户了,……”;5月29日,吴询问王学校的事宜,王称学校的进展没有任何变化,现在的结果成功可能性很大的;6月23日,吴:“月底办不成就不办了”;6月30日始,吴多次敦促王还款,王始终推脱未还款,称自己无还款能力,并与吴商议分期还款;10月20日,王:“……如果你不给我机会,我们只能变成仇人,大家鱼死网破,谁也没有任何好处,换做是您,绝路的时候会做出什么呢?这钱搞得两个家庭不得安宁,是否值得?”

3.接受证据清单、收条、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①王某于2021年1月29日出具收条,今日收到龚语正培训费8万元,目标为2021年9月顺利升入虹口B中心小学,如失败,则退还全部8万元;如顺利进入虹口曲阳XX小学,则退还6万元,出结果前不能退费。收款账户为王个人建设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0328)。②王某建设银行账户明细、陈某中国银行账户明细,证明王收到陈的转账12.3万元,后归还3万元。③王某与汪某的聊天记录截图,2021年4月1日,王:“汪总,我这有两个学生,只要价格合适,肯定就可以付费操作的。1,幼升小,目标进虹口区A中心小学,目前是曲阳三小的学区……”,汪某未予答复。④陈某与王某的聊天记录截图,2021年1月26日,王:“您把小朋友的具体信息发给我吧,我问问能不能操作,还有具体费用。来消息了,1,一月底了,可以活动的时间非常紧,你这里考虑下是不是只要费用合适,你马上就能确定?2,现在费用肯定不会超过10,具体哪个学校什么数,还要等明天确认好。3,你这里如果没问题,费用需要一次性付全款再开始运作,你拿到通知书就算结束。如果出现问题,费用会全部返还。你看看这些情况是不是您可以接受的呢?按照我过往的经验来看,你的情况问题不大”;2月1日,王:“您一共拿出来12万,有2万是做个假流水给他们看,看完就退还给你,后面实际的费用也不会增加一分钱的,请放心”;3月12日,王:“突然接到消息,我朋友,教育局的,四中心校长,今晚要一起吃个饭,让我一起,这是太好的消息了。意思是,今晚我们结账是应该的,今晚吃饭了也就出结果了。你先转我三千,你看可以不?到时候我拍照给你,咱们花了多少算多少”;3月18日,王:“求你帮个忙,我现在急用4千”;3月31日,王:“不好意思帮个忙,今晚我急用五千块钱”;4月26日,王:“目前一切正常,上周五,我还见了领导,现在等着就行,这次还一起办了一个世外的,也都在等着。只要没特别情况,基本就稳的”。王发送微信聊天截图,截图为王与吴某的聊天记录,内容提到“世外你现在可以放心的”,“凌老师,41万费用已收到。”5月9日,王:“……现在我这里没有变动,名额没这么快拿到,再等等,世外也都没拿到”;7月6日,王:“你不用担心钱哦,这个没任何问题,我在这里担保……可以再放心等等的,世外也都等着呢,最后收尾阶段,别放弃的太早哦”。

4.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转账截图,证明王某建设银行账户收到钱某的转账13万元,后通过微信归还3.5万元,钱某对转账附言“迅行入学”。

5.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保证书、合伙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关于王鑫恶意挪用学生报名费情况的处理》,证明王某2021年间收取培训费后予以侵吞及欠款的情况。①2020年12月28日王出具保证书的内容,“本人保证从2020年12月28日起,按照机构财务制度规定,所有款项进入机构账户,不通过个人账户收取任何一笔款项”。②借款情况的说明显示,2021年6月王某欠杨某及公司82.9万元,王在聊天过程中予以确认。③关于挪用情况的处理显示,截至2021年1月王某挪用费用48.3万余元,截至2021年7月底王又挪用费用26.8万元,杨与王解除合伙协议。

6.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微信明细、工作情况、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证明①被害人吴某、陈某、钱某的转账及王某收到钱款的情况,王收到钱款后的去向情况,针对王涉案账户的对端账户在国家反诈平台进行搜索,曾有多个被害人报案,发现多个对端账户系电信诈骗案件的涉案账户。②王某的信用卡自2021年2月起,欠款金额保持在5万余元,每月有消费、有还款。

7.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对王某的手机进行数据恢复和固定情况,王曾经于2021年12月登录赌博网站。

四、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1.2021年12月17日供述,其承认以帮助办理入学手续为由在吴某处先后收取65万元,但实际找人运作,非诈骗;以父母生病为由向吴借款20万元,但钱款未用于父母治病。摘要:①吴某找到其为女儿洪某办理世外小学入学,其认识世外校长汪劲松的儿子汪某,汪某告诉自己可以办理,但需要60万元的费用,其将上述情况告知吴,吴在4月6日、4月13日分别向自己转账41万元、19万元;4月5日,其以XX公司名义与吴签署一份咨询协议,协议上约定6月30日前帮助吴女儿拿到入学手续,入学关系费41万元,若在6月30日前未拿到相关手续,在7月5日前退还上述费用。其在收到上述钱款后用于还借贷、学生退费及个人消费;4月20日,其因为父母生病向吴借款5-10万元,吴借给自己20万元,但该笔钱没有用于父母生病,没有签署借款协议;4月23日,其谎称汪总要看5万元资金流水截图,向吴索要5万元并称还给对方,但之后一直推脱未还;2021年6月底,接近协议限定时间,吴称不再办理入学,向自己索要钱款。7月23日吴向自己发送借贷协议,其无法还出钱款并收到长宁法院的传票。②其共计自吴某处拿了85万元,其中60万元是办理入学的钱,20万元是借款,5万元是自己收的中介费用,之后自己归还了3万元。③经济情况,其称自己有多处欠款100万元左右,没有工作,没有收入,靠女友接济。

2.王某庭审供述,其不认识陈某、钱某,只记得学生名字,否认帮助陈某女儿办理小学入学、承诺进入虹口区A中心小学或曲阳XX小学,从陈某、钱某处收取的费用是培训费预收款,只找汪某办理吴某女儿的入学,收取的是咨询费,没有帮助其他人办理入学,除了汪某,不认识本市各中小学负责人或教育局负责人员。收取钱款后用于学生退费、还款及个人花销,资金有缺口,2019年5月至2021年7月入职XX公司,每月收入1.5万元至2万元,外债130万元左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定性,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述如下:

首先,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没有帮助他人小孩办理转学、入学的能力,却向他人虚构自己有能力,是一种典型的虚构事实的行为。根据在案证据,王某案发前只是XX公司经营的“祝博士”托班负责招生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在教育部门任职的相应经历,根本不认识本市各中小学负责人或教育局负责人员,该公司亦没有代办入学的业务,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帮助他人小孩办理转学、入学的前提下,却向他人虚构、夸大自己有能力,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与其签订所谓的咨询协议、收条,以咨询费、培训费为幌子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00万余元。具体分析其所谓的努力,只是认识、联系汪某,根本没有实质性的行为,并且在汪某答复或给出承诺之前已收取被害人吴某41万元、陈某12.3万元,在汪某明确告知无法办理入学以后仍然收取吴某钱款,钱某一节事实中,王某根本没有就入学事宜联系过汪某。期间,王某还以母亲生病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借款20万元,其亦供述该款没有用于父母生病,没有签署借款协议。另王某骗取吴某的5万元、陈某的2万元,自称“需要资金流水给领导看一下,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说法均系其编造、虚构出来的,诈骗手法、说辞如出一辙。

其次,被告人王某不具有还款能力,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银行交易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工作情况等证实,王某骗取涉案被害人的钱款集中于2021年1月至6月,金额达100万余元,收到钱款后马上转给他人,经在国家反诈平台进行搜索,曾有被害人报案,发现多个对端账户系电信诈骗案件的涉案账户,且有赌博网站登录情况;根据证人杨某证言、保证书等证实,XX公司经营的“祝博士”托班没有代办入学的业务,王某在职期间违反财务制度规定通过个人账户收费及存在挪用学生培训费的事实,截至2021年6月王某欠杨某及公司82.9万元;根据王某庭审供述,其于2019年5月至2021年7月入职XX公司,每月收入1.5万元至2万元,外债达130万元左右,其信用卡自2021年2月起每月欠款金额保持在5万余元,入不敷出,在收到被害人钱款后,用于还款、学生退费及个人花销,离职后没有工作、没有收入,直至庭审,其没有退赔一分钱,根本不具有还款能力,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再次,关于被告人王某否认诈骗、只是借款及培训费预收款的辩解。根据被害人陈某陈述、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条等证实,王某于2021年1月底已收取陈某12万元,却于4月1日才通过微信询问汪某,收条上明确是为升入虹口B中心小学或曲阳XX小学收取的费用,不同的学校不同的收费,后入学问题没有解决,王某承诺退款但仅归还3万元,余款未归还;根据被害人钱某陈述、转账记录等证实,王某自称认识世外校长,可以疏通关系帮助入学,钱某选择迅行中学并转账13万元,转账明确附言“迅行入学”,后入学没有成功,王某仅退款3万余元,余款未归还;根据被害人吴某陈述、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咨询协议等证实,王某于2021年4月先后以入学关系费、正式学籍、母亲生病等为由向其索要85万元,咨询协议明确约定2021年6月30日前王帮助其女儿入学世界外国语学校,如果没有办理成功,于7月5日前退还所有款项,王某以“王鑫”、XX公司的名义签订该协议,其因入学事宜未成要求王退款时,王自称没钱,后仅退款3万元。其于7月23日通过微信与王打了借条,约定还款时间、利息等,其出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选择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性质没有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

综上,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2033年6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娟平

人民陪审员韩桂华

人民陪审员戴芳

二○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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