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津和检刑诉〔2022〕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前夫王某某于2020年12月初死亡,其生前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残疾人生活补助等福利待遇。被告人刘某某隐瞒王某某死亡的真相,将遗体置入冰棺冷冻,存放于住所。2021年1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持王某某天津银行存折(帐号:0830********)、中国工商银行存折(账号:0302********)冒领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平区人民政府新兴街道办事处发放至上述银行账户王某某最低生活保证金、失独人员一次性救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残疾人护理补贴及慰问金等款项,共计人民币47925.85元。
经群众报警,办案机关于2021年11月16日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调查,次日将其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刘某某在本案案发期间有辨认及控制能力,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王某某各项补贴发放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人孙某、常某等十余名的证言,扣押清单、涉案资金缴存通知书(回执联)、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缴款凭证、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鉴定书、法医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退缴全部赃款并主动预缴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刘某某退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7925.85元,发还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26835.85元,发还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8640元,发还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10250元,发还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道办事处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