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用两个手机号分别注册滴滴出行软件乘客账户,后利用注册的乘客账户或者朋友的乘客账户发布虚假用车订单,再用其本人的司机账户接单,等待一段时间后,再次使用乘客账户取消订单,以此骗取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给予司机的空驶补偿费用。被告人马某某共刷单165笔,获利9,438.4元。
2022年6月17日,被告人马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马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同年6月21日,被告人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马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顾正仰
书记员周子扬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