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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麻检刑诉[2022]21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24   阅读:

案件概述

湖南省麻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怀麻检刑诉[2022]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麻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滕勤、检察官助理黄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湖南省麻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9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交友聊天平台认识了被害人郑某丈夫滕某后,其向滕某谎称自己是教师,愿意免费帮其儿子补课,滕某遂介绍郑某与刘某某认识。刘某某在与郑某交往其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先后骗取郑某共计8200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2年9月24日,郑某邀请刘某某一起用餐,在此期间,刘某某得知郑某母亲身患癌症,便谎称其可以帮郑某为其母亲办理低保。次日,刘某某以办理低保手续需要宴请相关工作人员为名,骗取郑某现金1200元人民币。同时,向郑某虚构自己堂哥刚去世的事由,博取郑某同情后,收受郑某赠与1000元人民币礼金。

2、2022年9月27日,刘某某再次以为郑某母亲办理低保需要给相关工作人员送礼为名,骗取郑某现金5000元人民币。

3、2022年9月30日,刘某某虚构儿子结婚事由,再次骗取郑某、滕某夫妇1000元人民币。

刘某某诈骗所得的7200元人民币均用于个人挥霍;2022年10月6日麻阳县依法扣押刘某某1000元人民币现金赃款,并于当日发还给被害人郑某。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2年10月7日被麻阳县刑事拘留,因疫情影响,怀化市看守所无法收押,2022年10月7日至2022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临时羁押在麻阳县锦江派出所,并于同年10月9日被麻阳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麻阳县万豪悦城大酒店。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82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的起止日期以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为准;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千二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滕怀

书记员李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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