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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检刑诉[2022]51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27   阅读:

案件概述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22]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鲍艳艳及检察官助理许正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春源、施佳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某以建立恋爱、婚姻关系为由结识被害人吴某,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了“陈思佳”的身份,隐瞒自身已婚的事实,以此骗取被害人吴某信任,并编造了支付彩礼、还房贷等理由骗取了被害人吴某钱款共计15024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吴某钱款80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黄某、夏某的证言,提取笔录,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支付宝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屏、谅解书、和解协议、收条,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50240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愿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某诈骗所得并非用于个人挥霍,而是家庭开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对方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分别依法及酌情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周内缴纳。)

二、被害人的其余损失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啸崎

人民陪审员仲玉祥

人民陪审员杨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于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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