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2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纪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张卫杰、陈建文(均已判决)、简书龙(另案处理)经预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并招募付某、李某(均已判决)及被告人乐某等分别担任讲师、经销商。此后,经销商乐某等人以免费赠送小礼品为诱饵,诱骗老年被害人至A公司参加所谓健康讲座,再由付某、李某等人冒充中医医生等身份对被害人进行讲座洗脑、做实验、一对一看手相诊疗、谎称青元気固体饮料具有治疗各种疾病功效,以高于进货价十余倍的价格诱骗被害人购买青元気固体饮料,致使被害人被骗。其中被告人乐某参与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4,980元。
2021年4月起,徐应能、方帅帅(均已判决)经预谋,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并招募李小强、曲志伟(均另案处理)、李宏斌(已判决)及被告人乐某等人分别担任讲师、检测员、经销商等职。此后,按照徐应能、方帅帅的安排,B公司经销商乐某等人在本市各小区通过发放宣传单或报纸登广告等方式,以免费赠送小礼品为诱饵,诱骗老年被害人至B公司参加所谓健康讲座,再由检测员对被害人实施虚假检测,由讲师冒充中央首长保健医生、慢病防治组组长、主任医师等身份对被害人进行讲座洗脑、虚假诊疗,虚构或夸大被害人心脑血管等方面的疾病,谎称B公司低价购入的“通络心”等普通食品具有治疗功效,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致使被害人被骗。其中被告人乐某参与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4,000元。
2022年8月18日,被告人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陈某、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的供述,证人丁某、王某等人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及谅解书,相关同案犯的判决书,案发经过,被告人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退赔了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酌情考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乐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倪建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