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2]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1月,被告人王以共同开设游戏工作室为由,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2万余元;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以为游戏工作室员工交社保为由,骗取沈某8,400元;2022年1月1日被告人王以支付游戏工作室员工工资为由,骗取沈某9,000元。
2022年7月4日,被告人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年8月1日、9月8日,被告人王赔偿了被害人沈某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之刑罚。
被告人王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4日起至2024年10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伟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