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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定检刑诉(2022)17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26   阅读:

案件概述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刑诉(2022)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璐、检察官助理唐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辩护人陈连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被告人魏某通过“抖音”APP结识本区居民马某1,谎称经营海鲜加工厂。同年6月,被告人魏某赴舟山与马某1见面确立情人关系。2022年3月至5月,被告人魏某编造支付员工死亡赔偿款、工资、需要钱款疏通关系以解冻本人银行卡等虚假事由,多次骗取马某1钱款共计人民币508万元,所得钱款均被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网络赌博。

2022年6月14日,被告人魏某在舟山市定海区格林豪泰酒店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魏某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马某1陈述、证人魏某1、魏某2、马某2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不动产登记信息、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车辆轨迹记录、聊天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支付宝电子账单、微信电子账单、住宿登记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协助查明财产通知书及明细、情况说明、录屏提取视频、归案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魏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魏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魏某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二○三三年六月十四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魏某退赔赃款人民币五百零八万元,发还被害人马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成挺

人民陪审员周丽

人民陪审员冯子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岚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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