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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南检刑诉(2022)49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25   阅读:

案件概述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22)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

控辩方主张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冬冬出庭,指控:

2021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杨某某谎称送礼、托关系,帮助被害人张某1、张某2办理餐饮店营业执照,骗取被害人张某1、张某2合计70000元。后被告人杨某某缴纳退赔款6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合计7000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如退赔全部金额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向检察机关缴纳退赔款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退赔款70000元发还被害人张某1、张某2;扣押苹果手机1部返还被告人杨某某(由扣押单位办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永杰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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