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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铅弹1214枚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11   阅读: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鲁0683刑初69号

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杰,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高中文化,个体,住莱州市。2021年6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被莱州市XX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刑诉〔202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杰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2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丽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21日,莱州市XX局办案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姜某杰经营的莱州市夏邱镇东意石材厂进行搜查,现场查获秃鹰气枪1支、铅弹1214枚及铅弹模具、恒压阀等物品一宗。姜某杰自称以上物品系通过网络购买。经烟台市XX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姜某杰非法持有的1支嫌疑枪支认定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214枚嫌疑子弹认定为气枪弹。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杰经莱州市XX局民警电话传唤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杰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认为被告人姜某杰经XX机关电话传唤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且有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抓获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烟台市XX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附物证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笔录,被告人姜某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杰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杰非法持有弹药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杰经XX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本案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杰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童 睿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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