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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检刑诉〔2022〕350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10   阅读:

案件概述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22〕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群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1年5月30日,在明知吴辉钦(另案处理)冒用车主身份进行抵押车辆的情况下,仍然在取得涉案梅赛德斯-奔驰牌BJ7××××小型轿车的车辆控制权后,利用与吴辉钦质押车辆时伪造的合同、交易流水等虚假资料,虚构该车辆为车主质押的事实,骗取陆某广的信任,将该车辆再次质押给陆某广,诈骗得款项人民币93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有关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某某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已向陆某赔偿人民币58000元,并获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上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受害人陆某达成退赔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8000元,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胡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害人陆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三、江门市××局新会分局扣押的被告人胡某某的iPhone6手机一台,属作案工具,由该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iPhone6P手机一台,由该扣押机关依法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津晃

人民陪审员赵社松

人民陪审员何翠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温玉娜

书记员陈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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