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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检刑诉〔2022〕7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31   阅读:

案件概述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2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坤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下半年至2021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昌乐县以恋爱借钱、办驾驶证等方式为由,诈骗李爱英、张军、张**等人共计365500元。其中立案前退还31800元(郝春丽5000元、王丹2000元、张**700元、刘海峰24100元);立案后退还刘海峰4000元,通过于春超退还廖平文、于福来、李向芹、刘静各8000元、于红涛10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昌乐通过虚构自己在昌乐五图驾考中心有人,可以通过花钱找关系不用考试直接办理驾驶证的手段,诈骗廖天翠12000元钱。

2、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昌乐通过虚构自己在昌乐五图驾考中心有人,可以通过花钱找关系不用考试直接办理驾驶证的手段,诈骗王付明11000元钱。

3、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昌乐通过虚构自己在昌乐五图驾考中心有人,可以通过花钱找关系不用考试直接办理驾驶证的手段,诈骗陈明明14000元钱。

4、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昌乐通过虚构自己在昌乐五图驾考中心有人,可以通过花钱找关系不用考试直接办理驾驶证的手段,诈骗王吉福14000元钱。

5、2020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昌乐通过虚构自己在昌乐五图驾考中心有人,可以通过花钱找关系不用考试直接办理驾驶证的手段,诈骗张军12500元钱。

6、2020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昌乐通过虚构自己在昌乐五图驾考中心有人,可以通过花钱找关系不用考试直接办理驾驶证的手段,诈骗胡庆泽12500元钱。

7、2020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昌乐通过虚构自己在昌乐五图驾考中心有人,可以通过花钱找关系不用考试直接办理驾驶证的手段,诈骗郝春丽5000元钱,被告人赵某某立案前将骗来的5000元钱退还。

8、2021年6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昌乐通过虚构自己在昌乐五图驾考中心有人,可以通过花钱找关系不用考试直接办理驾驶证的手段,诈骗薛峰9000元钱。

9、2020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昌乐通过虚构自己在昌乐五图驾考中心有人,可以通过花钱找关系不用考试直接办理驾驶证的手段,诈骗王丹2000元钱,被告人赵某某立案前将骗来的2000元钱退还

10、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自己在昌乐五图驾考中心有人,可以通过花钱找关系不用考试直接办理驾驶证的手段,在昌乐通过刘海峰等人介绍下,诈骗王力、张书梅、慈建帅、慈云里、慈秀委、张**、郭永鑫、廖平文、于福来、李向芹、刘静、秦浩共计12人,每人诈骗8000元钱,诈骗于红涛1000元钱。在被害人多次索要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某立案后通过于春超将诈骗廖平文、于福来、李向芹、刘静的每人8000元退还,将诈骗于红涛的1000元退还;被告人赵某某立案前退还给张**700元、退还给刘海峰24100元,立案后退还刘海峰4000元。

11、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昌乐以恋爱借钱为由,诈骗李爱英176500元钱。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认为:1、指控的第11起犯罪事实系民间借贷纠纷或恋爱期间的不当得利返还,不属诈骗,不应计入诈骗数额。2、被告人赵某某在诈骗前返还的31800元,不应计入诈骗数额。3、被告人赵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68800元,可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9年9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为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收取廖天翠12000元、王付明11000元、陈明明14000元、王吉福14000元、王丹2000元、胡庆泽12500元、郝春丽5000元、薛峰9000元、张军12500元、于红涛1000元;通过刘海峰介绍,收取王力、张书梅、慈建帅、慈云里、慈秀委、张**、郭永鑫、廖平文、于福来、李向芹、刘静、秦浩各8000元,谎称托关系办理驾驶证。

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前退还郝春丽5000元、王丹2000元、张**700元、刘海峰24100元,共计31800元。案发后退还刘海峰4000元,通过于春超退还廖平文、于福来、李向芹、刘静各8000元、于红涛1000元。

2、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已与他人确定恋爱关系并将结婚生子的事实,继续与李爱英保持恋爱关系,其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借为名,多次骗取李爱英共计176500元。

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2年10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爱英、张书梅、张**、郭永鑫、慈建帅、慈云里、慈秀委、李向芹、刘静、陈明明、王吉福、张军、胡庆泽、薛峰、郝春丽、王丹、秦浩、于红涛、廖天翠、王付明、廖平文、于福来陈述,证人刘海峰、刘学海、李彩玲、慈建刚、于春超、汪顺义证言,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前退还的31800元不计入诈骗数额,但可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案发后退还的数额计入诈骗数额,但可作为退赃情节考虑,故被告人赵某某的诈骗金额为333700元。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1起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隐瞒已与他人确定恋爱关系并将结婚生子的事实,继续与李爱英保持恋爱关系,利用李爱英信任,其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借为名,多次骗取李爱英共计176500元,构成诈骗罪。辩护人关于该起事实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诈骗所得人民币二十九万六千七百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三、扣押的被告人赵某某的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瑞章

人民陪审员周瑞金

人民陪审员吴振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盖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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