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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检刑诉[2022]1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31   阅读:

案件概述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以莲检刑诉[202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张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份左右,严博(已判刑)伙同被告人严某、张某等人想从网络上诈骗他人非法获利,便到湖南吉首一个推广工作室学习,回来后,严博、张某在莲花县碧云天酒店旁的民房振兴物流二楼租了一间套房作为办公区域,成立“三影工作室”,后购置了电脑、手机等设备。“三影工作室”以高提成招募曾晓莹(已判刑)、梁梅玲(已判刑)、王小晋(已判刑)、陈幸(已行政处理)、贺萍(已判刑)、刘丽霞(已判刑)为工作人员,该工作室严博为负责人,严某负责管理财务,张某协助管理工作室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引流”工作。2021年以来“三影工作室”安排工作人员在“附近约”、“附近约爱”等APP内联系男性客户添加男性客户微信,按照之前准备好的话术与男性客户聊天,后通过在网上搜索虚假的美女照片及视频,制作虚假推荐成功约会开房性交易的聊天记录推送至微信朋友圈内,并在与男客户聊天时谎称可以线下精准约会开房发生性关系等虚假信息,让男性客户下载“悦聊”APP并充值会员。男性客户下载“悦聊”APP充值会员后,“悦聊”app平合将充值会员的460元费用按90%返还给“三影工作室”,严博、严某等人拿出这90%中的50%发给业务员作为工资提成。经调取“悦聊”app公司(深圳亿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现明细,严某从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15日利用自己的支付宝共提现585470.44元、利用张某的支付宝提现203399.31元,严某共计提现788869.75元。经查实,2021年3月份严博非法获利43122元,曾晓莹非法获利14887元,王小晋非法获利5867元,刘丽霞非法获利5052元,梁梅玲非法获利2595元,贺萍非法获利16000元,严某、张某从中非法获利10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在网络上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人严某系主犯,张某为从犯;两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张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被害人彭某1、彭某2、武某、薛某、袁某1、周某、程某、孟某、严某、孙某、裴某、余某、樊某、袁某2的陈述,同案人严博、贺萍、王小晋、曾晓莹、刘丽霞、梁梅玲的供述,证人高某、黄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提现财务账单、微信支付记录、微信账号截图、人口信息、归案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2022年3月14日被告人张某退赃10000元;经莲花县社区矫正监督中心调查,被告人严某在村里表现尚好,对社会危险性低。所述事实,有退赃凭证、调查评估意见书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严某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被告人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两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严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严某、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建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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