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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顺检刑诉〔2022〕179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19   阅读:

案件概述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2〕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变诉〔2022〕129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1月24日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2022年12月7日以补充侦查完毕为由向本院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均予准许。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阳、舒新军;检察官助理梁嘉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閤明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21年7月底,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冯某虚构其母亲现经营一条口罩出口生产线,如果有意向投资的话就把钱转账给其进行操作,利润在本金的百分之五十浮动。冯某和其丈夫黄某开始投资几单后发现刘某能很快把本金和利润返还,投资收益很高。之后冯某和黄某多次转钱给刘某进行口罩投资,2021年11月,刘某就开始拖欠本金和利润。直至2022年2月底,冯某夫妻二人被诈骗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242922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刘某将投资款均用于购买高档小汽车、名牌包包和日常生活高消费。

2022年1月28日晚上,被告人刘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高某,虚构投资口罩出口生意利润很高,急需借款,并对高某许诺可用车辆抵押担保。刘某又跟高某说还有一个投资奢侈品包,其有朋友能拿到低价货源,拿货之后可以高价卖给商家,从中获取差价,也是按照投资比例分利润。随后高某答应转钱给刘某借款并投资。刘某在返还部分利息后无法还款,2022年2月,刘某在车行租用一辆粤T5××**保时捷放在高某处。截至2022年2月底,刘某共诈骗高某503700元。

2021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某向李某借款320000元,约定若未能按期还款,则刘某将梅赛德斯-奔驰牌粤ED××**小车过户到李某名下,几天后,刘某借故将车辆开走,现已无法找到该车。截至2022年2月,扣除刘某归还的利息72600元,刘某诈骗李某247400元。

2021年11月4日,刘某向陈某借款400000元。11月8日,刘某向陈某又借款350000元。11月12日,刘某又向陈某借款200000元。上述三次借款均在合同约定若未能按期还款,则刘某将抵押的保时捷718小车和特斯拉牌小车过户到陈某名下,但该抵押未去相关部门登记。2022年1月,刘某在未告知陈某的情况下,将保时捷小车再次抵押给其他人,现已无法找到该车。2021年11月22日,刘某又虚构要和陈某一起合作转卖爱马仕包包,从11月22日至29日,陈某共转账680000元投资款给刘某。截至2022年2月,扣除刘某转回的本金和利息共计400000元,刘某诈骗陈某123000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共诈骗金额为3224022元。

2022年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到大良派出所南国民警中队自动投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冯某、黄某、陈某、李某、高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人樊某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流水;对账单;聊天记录;借据及协议;机动车登记信息及发票;租车合同;情况说明;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就量刑方面提出如下情节:1.刘某具有自首情节;2.刘某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好;3.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4.刘某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虚荣心;5.刘某已向本案被害人进行退赔,并取得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刘某从轻处罚。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收据、银行业务回单、申明及谅解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底,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冯某虚构其母亲现经营一条口罩出口生产线,如果有意向投资的话就把钱转账给其进行操作,利润在本金的百分之五十浮动。冯某和其丈夫黄某开始投资几单后发现刘某能很快把本金和利润返还,投资收益很高。之后冯某和黄某多次转钱给刘某进行口罩投资,2021年11月,刘某就开始拖欠本金和利润。截至2022年2月底,冯某夫妻二人被诈骗投资款共计1242922元。刘某将投资款均用于购买高档小汽车、名牌包包和日常生活高消费。

2021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某以抵押梅赛德斯-奔驰牌粤ED××**小车的方式向李某借款320000元,约定若未能按期还款,则将小车过户到李某名下,但该抵押未进行登记。几天后,刘某借故将小车开走,现已无法找到该车。截至2022年2月,扣除刘某归还的利息72600元,刘某诈骗李某247400元。

2021年11月4日,被告人刘某向陈某借款400000元;11月8日,向陈某借款350000元;11月12日,又向陈某借款200000元,上述三次借款均在合同约定若未能按期还款,则刘某将其保时捷718小车和特斯拉牌小车过户到陈某名下,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只是将两本机动车登记证放在陈某处,后又借故取回其中一本。2022年1月,刘某在未告知陈某的情况下,将保时捷小车再次抵押给其他人。2021年11月22日,刘某又虚构要和陈某一起合作转卖爱马仕包袋,从11月22日至29日,陈某共转账680000元投资款给刘某。截至2022年2月,扣除刘某转回的本金和利息共计400000元,刘某诈骗陈某1230000元。

2022年1月28日晚上,被告人刘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高某,虚构投资口罩出口生意利润很高,急需借款,并对高某许诺可用车辆抵押担保。刘某又跟高某说还有一个投资奢侈品包,其有朋友能拿到低价货源,拿货之后可以高价卖给商家,从中获取差价,也是按照投资比例分利润。随后高某答应转钱给刘某借款并投资。刘某在返还部分利息后无法还款,2022年2月,刘某在车行租用一辆粤T5××**保时捷放在高某处。截至2022年2月底,刘某共诈骗高某50370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诈骗的金额共为3224022元。

2022年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到大良派出所南国民警中队自动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家属对本案全部被害人进行退赔,各被害人均对刘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案赔偿、谅解方面查明的事实有辩护人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本案各被害人已得到赔偿,并均对被告人刘某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刘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及其家属积极对各被害人进行赔偿,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对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进行修补,最大程度的降低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结合被告人刘某的犯罪动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棠

人民陪审员陈志雄

人民陪审员植惠卿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郑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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