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襄高新检刑诉〔202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焕川及检察官助理石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结识被害人李某,二人当天下午见面约会。次日,被告人杨某某编造忘带房门钥匙、房东不在家等事由住进被害人李某家中,当晚二人发生性关系。之后,被告人杨某某虚构自己身份和隐瞒已婚事实(自称叫“周倩”,1996年出生,广东河源人,目前单身),以谈男女朋友名义和被害人李某某进行交往,两人在一起同居十余日。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1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交往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手机卡顿要买新手机、不慎将手机店内六部手机摔坏要赔偿、结婚索要彩礼定金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财物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4288元,后用于网络赌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徐某、宋某、乔某、何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身份信息及结婚证复印件、接受证据清单及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截图、交易明细、银行卡信息截图、购买手机票据、赌博网站截图等、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本案基本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基本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
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被害人李某退赔被骗款人民币二万四千二百八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旻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诗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