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22]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俊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刘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杨某1系朋友关系。2020年5月,孙某注册“水清梦蓝”的微信号(谎称叫张某甲)并添加杨某1为好友,后孙某以“张某甲”的身份与杨某1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孙某以“张某甲”的身份,在获取杨某1信任后,谎称母亲去世、女儿生日等理由,多次骗取杨某1钱款用于归还债务及个人开支。
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本案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93055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被告人孙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遗书、微信转账信息、银行交易信息、证人杨某2、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二、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193055元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杨某1的近亲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纪付刚
审判员朱甫
人民陪审员魏长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魏帅帅
书记员张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