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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02刑初244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2-12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鄂0302刑初244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刑诉[2019]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孔庆阁、赵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7年,黄某某在担任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地方税务局局长、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以及十堰市地方税务局茅箭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吴某、李某2、卢某、李某1等17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62.9855万元(其中现金57.5万元、购物卡2.9万元、他人支付车辆维修费2.585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受吴某4万元现金

1、2006年1、2月份的一天,湖北武当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吴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吴某的车上送给黄某某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07年1、2月份的一天,湖北武当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吴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3、2007年11月的一天,湖北武当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吴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在吴某的车上送给黄某某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4、2008年1、2月份的一天,湖北武当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吴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家楼下送给其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二、收受卢某4万元现金

1、2008年1、2月份的一天,十堰新鑫座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卢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十堰新鑫座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卢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3、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十堰新鑫座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卢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4、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十堰新鑫座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卢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三、收受李某24万元

1、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湖北昌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2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安排其公司会计黄某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湖北昌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2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安排其公司会计黄某在北京路体育中心附近送给其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四、收受柯某1.5万元

1、2008年1、2月份的一天,十堰新华强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柯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其0.3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十堰新华强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柯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其0.3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3、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十堰新华强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柯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其0.3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4、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十堰新华强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柯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其0.3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5、2012年1月的一天,十堰新华强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柯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探望黄某某妻子郭燕住院的名义,在医院病房送给黄某某0.2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6、2017年6月的一天,十堰新华强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柯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探望黄某某住院的名义,在医院病房送给黄某某0.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五、收受熊某1万元购物卡和5万元现金

1、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湖北神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熊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北京路香格里拉紫荆花酒店送给黄某某0.5万元购物卡,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湖北神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熊某为感谢黄某某在其公司税收上的关照和支持,在熊某的车上送给黄某某3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3、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湖北神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熊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北京路香格里拉紫荆花酒店送给黄某某0.5万元购物卡,黄某某予以收受。

4、2011年3、4月份的一天,湖北神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熊某为感谢黄某某在其公司税收上的关照和支持,在神鹰工业园送给黄某某2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六、收受王某17万元现金

1、2008年1、2月份的一天,湖北大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1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湖北大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1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3、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湖北大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1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4、2010年5、6月份的一天,湖北大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1为其公司在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5、2011年1、2月份的一天,湖北大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1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七、收受王某20.9万元购物卡

1、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十堰祥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2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3万元购物卡,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十堰祥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2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3万元购物卡,黄某某予以收受。

3、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十堰祥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2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3万元购物卡,黄某某予以收受。

八、收受姚某0.8万元现金

1、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十堰方圆大地桥业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姚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2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十堰方圆大地桥业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姚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2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3、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十堰方圆大地桥业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姚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2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4、2012年1月的一天,十堰方圆大地桥业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姚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探望黄某某妻子郭燕住院的名义,在医院病房送给黄某某0.2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九、收受陈某2.2万元现金

1、2008年1、2月份的一天,十堰万联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十堰万联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3、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十堰万联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4、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十堰万联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5、2012年黄某某妻子癌症住院的时候,十堰万联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探望病人的名义,在医院送给其0.2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十、收受刘某1.5万元现金

1、2009年3、4月份的一天,十堰市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为感谢黄某某在其公司税收减免上的帮助,在柳林沟路边刘某的车上送给黄某某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十堰市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3、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十堰市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十一、收受林某3万元现金、并由林某支付其修车款2.5855万元

1、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湖北美瑞特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安排副总经理徐世军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湖北美瑞特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安排副总经理徐世军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3、2011年1、2月份的一天,湖北美瑞特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安排副总经理徐世军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4、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湖北美瑞特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安排副总经理徐世军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5、2012年11月黄某某母亲过七十岁生日的当天,湖北美瑞特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祝寿的名义,安排副总经理徐世军在世纪百强酒店送给黄某某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6、2013年3月黄某某过五十岁虚岁生日的当天,湖北美瑞特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在宏锦酒店送给黄某某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7、2012年9月,湖北美瑞特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在十堰市龙基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排徐世军为黄某某借用李某1车号鄂C×××**奥迪A4支付修车款2.5855万元。

十二、收受范某1万元现金

2010年5、6月份的一天,十堰市东日达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范某,为感谢黄某某在其公司土地整理税收减免上的帮忙,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十三、收受唐某14万元现金

1、2009年12月的一天,十堰日荣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唐某1,为感谢黄某某在十堰市地税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办公楼装修期间电梯采购安装和绿化建设方面的帮助,以电梯回扣款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12年8、9月份的一天,黄某某在唐某1位于体育中心羽毛球馆3楼的办公室,提出请客吃饭没有带钱,唐某1当即送给黄某某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十四、收受王某31万元现金

2009年6、7月份的一天,十堰市俊发家具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王某3,为感谢黄某某在十堰市地税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办公家具釆购方面的照顾,在其办公楼下送给黄某某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十五、收受唐某21.5万元

1、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原东风渝安车辆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唐某2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原东风渝安车辆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唐某2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3、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原东风渝安车辆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唐某2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十六、收受胡某1万元购物卡

2012年1、2月份的一天,原湖北振亚汽车科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办公室里送黄某某两张面值5000元共计1万元的十堰人民商场购物卡,黄某某予以收受。

十七、收受李某117万元现金

1、2013年5、6月份的一天,李某1为感谢黄某某在其承揽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地方税务局装修和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装修期间,对李某1施工方面的关照,在其位于华阳集团的办公室,送给黄某某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14年6、7月份的一天,李某1为感谢黄某某在其承揽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地方税务局培训中心装修和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公楼装修期间,对其施工方面的关照,以资助黄某某买车的名义,在其位于华阳集团的办公楼下,送给黄某某1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3、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李某1为感谢黄某某在其承揽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地方税务局培训中心装修和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公楼装修期间,对李某1施工方面的关照,以给黄某某报销云南大理考察费用的名义,在李某1办公室,送给黄某某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如下证据:黄某某主体身份材料、湖北武当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税务登记及纳税证明、税收优惠,十堰市奥迪4S店的票据等书证;证人吴某、黄某、卢某、李某1等20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地方税务局局长、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以及十堰市地方税务局茅箭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2.985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被留置期间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因其认罪认罚,且已积极上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孔庆阁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黄某某收受他人财物的数额没有异议,但其中有48.4555万元,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有的是春节礼金,有的是医院探望礼金等,有的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依照党纪规定不应该收取,但不能认定为受贿罪的事实,本案可以讲认定为受贿罪的金额不超过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2、被告人黄某某在2012年、2013年向组织上缴的礼金8.3万元,应当从其受贿总金额中予以扣减;3、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积极配合组织调查、积极退缴全部违法违纪赃款,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6年至2017年,黄某某在先后担任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地方税务局局长、十堰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局长、十堰市地方税务局茅箭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吴某、李某2、卢某、李某1等17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62.9855万元(其中现金57.5万元、购物卡2.9万元、他人支付车辆维修费2.585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湖北武当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北武当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吴某4万元现金。

1、2006年1、2月份的一天,吴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其车上送给黄某某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07年1、2月份的一天,吴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3、2007年11月的一天,吴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在其车上送给黄某某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4、2008年1、2月份的一天,吴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家楼下送给其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二、收受十堰新鑫座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卢某4万元现金。

1、2008年1、2月份的一天,卢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卢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3、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卢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4、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卢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三、收受湖北昌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4万元现金。

1、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李某2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安排其公司会计黄某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李某2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安排其公司会计黄某在北京路体育中心附近送给其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四、收受十堰新华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某1.5万元现金。

1、2008年1、2月份的一天,柯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其0.3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柯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其0.3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3、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柯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其0.3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4、2011年1、2月份的一天,柯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其0.3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5、2012年1月的一天,柯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探望黄某某妻子郭燕住院的名义,在医院病房送给黄某某0.2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6、2017年6月的一天,柯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探望黄某某住院的名义,在医院病房送给黄某某0.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五、收受湖北神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熊某1万元购物卡和5万元现金。

1、2009年1、2月份的一天,熊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北京路香格里拉紫荆花酒店送给黄某某0.5万元购物卡,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熊某为感谢黄某某在其公司税收上的关照和支持,在其车上送给黄某某3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3、2010年1、2月份的一天,熊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北京路香格里拉紫荆花酒店送给黄某某0.5万元购物卡,黄某某予以收受。

4、2011年3、4月份的一天,熊某为感谢黄某某在其公司税收上的关照和支持,在神鹰工业园送给黄某某2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六、收受湖北大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7万元现金。

1、2008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1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09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1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3、2010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1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4、2010年5、6月份的一天,王某1为其公司在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5、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1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七、收受十堰市祥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某20.9万元购物卡。

1、2009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2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3万元购物卡,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10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2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3万元购物卡,黄某某予以收受。

3、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2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3万元购物卡,黄某某予以收受。

八、收受十堰方圆大地桥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0.8万元现金。

1、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姚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2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姚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2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3、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姚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2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4、2012年1月的一天,姚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探望黄某某妻子郭燕住院的名义,在医院病房送给黄某某0.2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九、收受湖北万联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北万联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2.2万元现金。

1、2008年1、2月份的一天,陈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09年1、2月份的一天,陈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3、2010年1、2月份的一天,陈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4、2011年1、2月份的一天,陈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5、2012年,陈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探望黄某某妻子郭燕住院的名义,在医院送给其0.2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十、收受十堰市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某1.5万元现金。

1、2009年3、4月份的一天,刘某为感谢黄某某在其公司税收减免上的帮助,在柳林沟路边其车上送给黄某某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刘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3、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刘某为其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十一、收受湖北美瑞特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3万元现金,并由林某支付其修车款2.5855万元。

1、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林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安排副总经理徐世军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林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安排副总经理徐世军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3、2011年1、2月份的一天,林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安排副总经理徐世军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4、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林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安排副总经理徐世军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5、2012年11月黄某某母亲过七十岁生日的当天,林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祝寿的名义,安排副总经理徐世军在世纪百强酒店送给黄某某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6、2013年3月黄某某过五十岁虚岁生日的当天,林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在宏锦酒店送给黄某某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7、2012年9月,林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在十堰市龙基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排徐世军为黄某某借用李某1车号为鄂C×××**的奥迪A4轿车支付修车款2.5855万元。

十二、收受十堰东日达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范某1万元现金。

2010年5、6月份的一天,范某为感谢黄某某在其公司土地整理税收减免上的帮忙,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十三、收受十堰日荣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14万元现金。

1、2009年12月的一天,唐某1为感谢黄某某在十堰市地税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办公楼装修期间电梯采购安装和绿化建设方面的帮助,以电梯回扣款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12年8、9月份的一天,黄某某在唐某1位于体育中心羽毛球馆3楼的办公室,提出请客吃饭没有带钱,唐某1当即送给黄某某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十四、收受十堰俊发家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十堰俊发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王某31万元现金。

2009年6、7月份的一天,王某3为感谢黄某某在十堰市地税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办公家具釆购方面的照顾,在其办公楼下送给黄某某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十五、收受东风渝安车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唐某21.5万元现金。

1、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唐某2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唐某2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3、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唐某2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十六、收受湖北振亚汽车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胡某1万元购物卡。

2012年1、2月份的一天,胡某为其所在公司在税收上得到黄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黄某某办公室里送黄某某两张面值5000元共计1万元的十堰人民商场购物卡,黄某某予以收受。

十七、收受李某117万元现金。

1、2013年5、6月份的一天,李某1为感谢黄某某在其承揽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地方税务局装修和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装修期间,对其施工方面的关照,在其位于华阳集团的办公室,送给黄某某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14年6、7月份的一天,李某1为感谢黄某某在其承揽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地方税务局培训中心装修和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公楼装修期间,对其施工方面的关照,以资助黄某某买车的名义,在其位于华阳集团的办公楼下,送给黄某某15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3、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李某1为感谢黄某某在其承揽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地方税务局培训中心装修和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公楼装修期间,对其施工方面的关照,以给黄某某报销云南大理考察费用的名义,在李某1办公室,送给黄某某1万元现金,黄某某予以收受。

2018年12月5日,十堰市茅箭区监委决定对黄某某涉嫌受贿犯罪进行立案调查,12月8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黄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吴某、王某1、王某2、林某、李某1等人所送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629855元的事实。

另,2010年3月1日,黄某某向其所在单位退缴礼金28000元、购物卡4000元(共32000元),2012年2月7日,黄某某其所在单位退缴礼金38000元、购物卡13794.80元(共51794.80元),2019年3月5日,黄某某上交违法款546060.20元,以上合计62985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任职文件,证明被告人黄某某身份情况。

2、证人吴某、卢某、黄某、柯某、熊某、王某1、王某2、姚某、陈某、刘某、林某、范某、唐某1、王某3、唐某2、胡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证明向被告人黄某某行贿情况。

3、书证湖北武当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税务登记表、纳税证明、减免税表等。

4、书证黄某某购车票据及维修车辆票据等。

5、书证十堰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办公楼维修工程请示、招标材料、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等材料;十堰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办公楼家具采购材料;武当山地税局培训中心装修工程有关材料等。

6、十堰市茅箭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调查人接受调查期间有关情况的说明”,其中载明:“2018年12月5日,茅箭区监委决定对黄某某涉嫌受贿犯罪进行立案调查,12月8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黄某某到案后,对违法事实进行了坦白交代,并主动交代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吴某、王某1、王某2、林某、李某1等人所送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62.9855万元(其中现金57.5万元,购物卡2.9万元,他人支付车辆维修费2.5855万元)。……黄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其全部违法犯罪事实并真诚悔罪,具有坦白情节,黄某某本人愿意积极上缴违纪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7、十堰市茅箭区纪委暂扣款物票据,证明2019年3月5日,黄某某上交违法款546060.20元。

8、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的评判:

一、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受贿数额中有48.4555万元,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有的是春节礼金,有的是医院探望礼金等,有的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依照党纪规定不应该收取,但不能认定为受贿罪的事实,本案可以讲认定为受贿罪的金额不超过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辩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黄某某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在2012年、2013年向组织上缴的礼金8.3万元,应当从其受贿总金额中予以扣减”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多次供述其在2010年、2012年上缴收受的他人财物,是担心被调查等原因,并非真正想退钱。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因担心被调查,将赃款赃物上缴,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三、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积极配合组织调查、积极退缴全部违法违纪赃款,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其中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但本案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62.985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且能积极退赃,当庭自愿认罪,监察机关亦提出对黄某某从宽处罚的建议,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退缴的受贿犯罪非法所得546060.2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 军

审 判 员  张 雄

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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