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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625刑初287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2-09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鄂0625刑初287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襄樊市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张某某2犯受贿罪,于2018-10-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樊市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某1、张某某2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樊市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刘某1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被告人张某某2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杨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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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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