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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003刑初500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30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豫1003刑初500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许建检公诉刑诉(2018)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晓艳、周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郭耀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证人李某1等人93万元人民币,为证人李某1等22人办理房产手续、按揭手续、安排工作提供帮助。

1、2013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房管中心办公室,收受禹州市锦丰鞋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1所送3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在建的厂房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

2、2014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的办公室,收受河南维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贾某所送5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在禹州产业集聚区的厂房、办公楼办理房产手续提供帮助。

3、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到禹州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挂面厂)内部餐厅吃饭,临走时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董某所送1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厂房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

4、2013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河南统一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某1所送5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项目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

5、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商博城老板李某2所送5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商博城项目办理按揭贷款提供帮助。

6、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中华药城南路家楼下收受坪山集团副总魏某1所送5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开发的永合苑小区项目办理按揭手续提供帮助。

7、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房管中心张某1所送1万元人民币,为张某1儿子在房管中心下属单位的安排工作提供帮助。

8、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收受刘某1所送10万元人民币,为刘某1公司开发的“粮苑”项目办理房产预售和按揭手续提供帮助。

9、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西街老房管中心二楼东边的办公室,收受禹州市大昌祥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所送5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开发的“鼎盛时代小区”项目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提供帮助。

10、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的办公室,收受禹州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申某所送10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开发的“颖河湾”项目办理房产预售和按揭手续提供帮助。

11、2016年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中华药城南路18号的家中,收受河南万家中药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所送10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办理房产手续提供帮助。

12、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与州政府后楼房管中心的办公室,收受禹州市森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某2所送2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开发的“颖园公寓”项目办理房产手续提供帮助。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禹州市森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某2所送2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开发的“一号公馆”项目办理按揭手续提供帮助。

13、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冀某公司内部餐厅(禹州市财富大厦18楼)收受冀某所送5万元人民币,为冀某四季花城项目办理按揭手续提供帮助。

14、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市政务大楼后人防办五楼东头510房间的办公室,收受张某2所送5万元人民币,为张某2开发的锦绣东方项目办理房产按揭手续提供帮助。

15、2015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市政府大楼后面人防办五楼东头510房间的办公室,收受禹州中盛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1所送3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承建的“禹州市体育馆”项目A、B座办理房产手续提供帮助。

16、2013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魏某2御湖湾售楼部职工餐厅,收受魏某2所送3万元人民币,为魏某2御湖湾项目办理按揭手续提供帮助。

17、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禹州市东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冯某1的办公室,收受证人冯某1所送2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开发的“东腾南郡”项目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提供帮助。

18、2016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到“夏都大厦”内部餐厅吃饭,饭后收受天合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时某所送2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开发的“夏都大厦”项目办理按揭手续提供帮助。

19、2015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市政府大楼后面人防办五楼东头510房间的办公室,收受证人娄某1所送5万元人民币,为证人娄某1开发金玉兰湾项目办理按揭手续提供帮助。

20、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禹州西街办公室,收受禹州市恒达房地产副总经理马某1所送1万元人民币,为“恒达·阳光城”项目办理预售许可证手续提供帮助。

21、2014年年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西街老房管中心二楼东边的办公室,收受原禹州市亿晟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2所送2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开发的“禹州上东国际小区”项目办理房产按揭手续提供帮助。

2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禹州市政务大楼后面人防大楼五楼东头510房间的办公室内,收受禹州市文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侯某所送1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文峰大厦”项目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由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某某在许昌市建安区监察委对其谈话期间,主动交代了许昌市建安区监察委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李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适用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1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李某1等人93万元人民币,为李某1等22人办理房产手续、按揭手续、安排工作提供帮助。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93万元至许昌市建安区监察委员会。

1、2013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房管中心办公室,收受禹州市锦丰鞋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1所送3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在建的厂房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

2、2014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的办公室,收受河南维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贾某所送5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在禹州产业集聚区的厂房、办公楼办理房产手续提供帮助。

3、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到禹州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挂面厂)内部餐厅吃饭,临走时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董某所送1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厂房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

4、2013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河南统一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某1所送5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项目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

5、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商博城老板李某2所送5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商博城项目办理按揭贷款提供帮助。

6、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中华药城南路家楼下收受坪山集团副总魏某1所送5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开发的永合苑小区项目办理按揭手续提供帮助。

7、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房管中心张某1所送1万元人民币,为张某1儿子在房管中心下属单位的安排工作提供帮助。

8、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收受刘某1所送10万元人民币,为刘某1公司开发的“粮苑”项目办理房产预售和按揭手续提供帮助。

9、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西街老房管中心二楼东边的办公室,收受禹州市大昌祥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所送5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开发的“鼎盛时代小区”项目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提供帮助。

10、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的办公室,收受禹州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申应杰所送10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开发的“颖河湾”项目办理房产预售和按揭手续提供帮助。

11、2016年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中华药城南路18号的家中,收受河南万家中药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所送10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办理房产手续提供帮助。

12、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与州政府后楼房管中心的办公室,收受禹州市森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某2所送2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开发的“颖园公寓”项目办理房产手续提供帮助。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禹州市森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某2所送2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开发的“一号公馆”项目办理按揭手续提供帮助。

13、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冀某公司内部餐厅(禹州市财富大厦18楼)收受冀某所送5万元人民币,为冀某四季花城项目办理按揭手续提供帮助。

14、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市政务大楼后人防办五楼东头510房间的办公室,收受张某2所送5万元人民币,为张某2开发的锦绣东方项目办理房产按揭手续提供帮助。

15、2015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市政府大楼后面人防办五楼东头510房间的办公室,收受禹州中盛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1所送3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承建的“禹州市体育馆”项目A、B座办理房产手续提供帮助。

16、2013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魏某2御湖湾售楼部职工餐厅,收受魏某2所送3万元人民币,为魏某2御湖湾项目办理按揭手续提供帮助。

17、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禹州市东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冯某1的办公室,收受证人冯某1所送2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开发的“东腾南郡”项目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提供帮助。

18、2016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到“夏都大厦”内部餐厅吃饭,饭后收受天合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时某所送2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开发的“夏都大厦”项目办理按揭手续提供帮助。

19、2015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市政府大楼后面人防办五楼东头510房间的办公室,收受证人娄某2所送5万元人民币,为证人娄某2开发金玉兰湾项目办理按揭手续提供帮助。

20、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禹州西街办公室,收受禹州市恒达房地产副总经理马某1所送1万元人民币,为“恒达·阳光城”项目办理预售许可证手续提供帮助。

21、2014年年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西街老房管中心二楼东边的办公室,收受原禹州市亿晟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2所送2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开发的“禹州上东国际小区”项目办理房产按揭手续提供帮助。

2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禹州市政务大楼后面人防大楼五楼东头510房间的办公室内,收受禹州市文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侯某所送1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文峰大厦”项目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立案调查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工作简历、干部基本信息表、关于李某某同志涉嫌受贿问题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金域蓝湾、四季花城、统一电器等公司预告抵押登记存根、禹州市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禹州市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禹州市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审核表、征地预存款缴纳通知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书证、招收劳动合同中职工备案登记表、工人商调表、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人李某1、贾某、董某、郑某1、李某2、魏某1、张某1、刘某1、赵某、申某、宋某、冯某2、冀某、张某2、王某1、魏某2、冯某1、时某、娄某2、马某1、郑某2、侯某、刘某2、马某2、吴某、张某3、张某4、朱某、王某2、王某3、申某、李清河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许昌市建安区监察委对其谈话期间,主动交代了许昌市建安区监察委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93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长  李常青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李 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卜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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