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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3刑初273号受贿、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5   阅读:

案由    受贿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案号    (2019)豫1723刑初273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9]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受贿罪、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磊、韩宪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丙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1.被告人吕某某于2016年、2017年、2018年春节前利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西平县旭隆皮革购销有限公司(蔡寨乡招商引资企业)负责人宛学义现金共计7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取得企业发展金谋取利益。

2.被告人吕某某于2012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利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乡长和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14次收受西平万顺、路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蔡寨乡招商引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肖某现金7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取得企业发展金谋取利益。

3.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于2016年年底至2018年春节前分5次收受河南兴博益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蔡寨乡招商引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赵某现金共计4.8万元人民币,为该企业协调建厂、取得企业发展金、协调违法占地等问题谋取利益。

4.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于2017年下半年和2018年春节大年初一收受西平县穆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现金共计2.2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争取光伏发电扶贫贷款谋取利益。

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18年春节的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朱某1现金1万元人民币,为朱某1无偿使用蔡寨乡寺后郭村委刘园村29亩左右的土地谋取利益。

5.被告人吕某某于2015年春节前至2018年5月利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乡长和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8次收受西平县斯苑食品有限公司(蔡寨乡招商引资企业)主要负责人朱某2现金2.7万元人民币和喜盈门购物卡3张(共计1500元),为该企业扩厂占地、协调违法占地等谋取利益。

6.被告人吕某某于2015年春节前至2017年秋天利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乡长和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收受驻马店市森林塑业有限公司(蔡寨乡招商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现金共计2.2万元人民币,为该企业建厂、取得企业发展金、协调企业违法占地、协调环保不达标等问题谋取利益。

7.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18年春节前收受河南得华、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寨乡招商引资企业)实际负责人孔某现金2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取得企业发展金、协调施工环境方面提供帮助。

8.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18年6、7月份的一天通过蔡寨乡肖洼村村民吕某1收受西平县玖安商砼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现金2万元人民币,为该企业解决村民阻工问题谋取利益。

9.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乡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于2012年5月至2013年春节前分2次收受西平县蔡寨乡崔庄村委原文书佟志有现金1.3万元人民币,为该村争取省级生态文明村谋取利益。

10.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乡长和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15年和2017年春节期间先后2次收受蔡寨乡乡干部李争超现金共计1.5万元人民币,为李争超的叔叔李顺喜协调中标该乡“村村通”工程及拨付工程款方面谋取利益。

11.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乡长和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14年至2018年逢年过节期间先后6次收受西平县柏源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现金共计1.1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取得企业发展金谋取利益。

12.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蔡寨回族乡乡长和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于2013年至2017年分3次收受驻马店市安吉门业有限公司(蔡寨乡招商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焦某现金共计2000元人民币和铁门2个(价值4800元),为焦某取得企业发展金、协调银行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

13.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乡长的职务便利,积极推选吕某2于2014年11月当选蔡寨乡肖洼村党支部书记,后于2015年中秋节期间收受吕某2现金1000元人民币。

二、骗取贷款罪。

2012年7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刘杰(已判刑)以购买门面房的名义,采取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夸大偿还能力等欺骗手段,在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原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5次取得银行贷款共计426万元,该5笔贷款贷出后全部转给黑社会组织头目刘杰供其个人面粉厂使用。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对被告人吕某某进行了讯问,并向法庭出示了吕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和视频光盘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现金35.25万元人民币和2个铁门,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以欺骗手段多次骗取银行贷款共计42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吕某某在被依法留置后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犯受贿罪、骗取贷款罪,我认罪、悔罪,我今后一定吸取教训,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关于受贿罪。吕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退赃36万元,应对其减轻处罚。关于骗取贷款罪。刘杰本人及乡政府的工作人员身份均真实,不存在贷款难以追回的风险,这五笔贷款每笔均不超过100万元,均用于刘杰面粉厂的正常生产经营,五笔贷款均按期归还了本金和利息,未给银行造成损失,其骗取贷款罪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吕某某适用免刑或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1.被告人吕某某于2016年、2017年、2018年春节前利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西平县旭隆皮革购销有限公司(蔡寨乡招商引资企业)负责人宛学义现金共计7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取得企业发展金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我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乡长和党委书记期间,曾经收受过别人的钱物,我前段时间向调查组谈过我收受别人钱物的情况。我在蔡寨乡任职期间,宛学义在蔡寨乡办的有个旭隆皮革购销公司,这个公司属于蔡寨乡引进的项目,主要经营回民屠宰的牛羊皮革,宛学义在蔡寨经营旭隆皮革购销公司期间,我和他接触就比较多了,宛学义给我送过钱。后来宛学义在蔡寨乡投资建设了旭隆皮革购销公司。我记得在2016年春节前一天宛学义给我送3万元钱,2017年前一天宛学义给我送2万元,2018年前一天宛学义给我送2万元,共计给我送7万元人民币。宛学义给我送这7万元钱一方面是感谢我之前在拨付企业发展基金方面对旭隆皮革购销公司的支持给企业返还了60%的发展基金。另一方面也是和我搞好关系,请我以后尽可能按照比较高的比例给旭隆皮革购销公司拨付企业发展金,也是宛学义在建厂初期说好的要从返还的发展基金中给我20%的好处费。

(2)证人宛学义的证言,我于2015年初投资300万元成立了西平县旭隆皮革购销有限公司,法人是我弟弟宛学友。我于2015年、2016年、2017年临近春节前,我都给吕某某送了现金,2015年是3万,2016年和2017年都是2万,我共计分3次给吕某某送去7万元现金。我给他送钱的目的就是想多获得资金的扶持。我提出来每年想获得60%的返还比例,并承诺给吕某某20%的好处。吕某某听完就同意了。

(3)西平县旭隆皮革购销有限公司证明,西平县旭隆皮革购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宛学友,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为宛学义,宛学友与宛学义是兄弟关系。证明该公司实际负责人是宛学义。

(4)西平县旭隆皮革购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附表法定代表人宛学友信息、崔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公司住所产权和责任承诺证明、西平县旭隆皮革购销有限公司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该公司的注册和基本信息情况。

(5)西平县旭隆皮革购销有限公司申请资金报告21份、各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记账凭证共62页。证明该公司申请返还企业发展金共计503784元。

(6)吕某某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其收受宛学义贿赂的情况。

(7)宛学义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给吕某某送钱财的情况。

2.被告人吕某某于2012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利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乡长和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14次收受西平万顺、路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蔡寨乡招商引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肖某现金7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取得企业发展金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我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乡长和党委书记期间,14次收受肖某所送现金共计7万元。肖某是在蔡寨回族乡办物流运输公司的老板,经营的有万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路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盛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他名下主要经营的是万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其他两个是他负责经营管理的。我在担任蔡寨回族乡乡长期间,为西平万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盛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路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返还企业发展基金大部分都是我签字同意的。2015年底我接任党委书记之后,都是我先安排乡长吴某签字,他签字后再拨付给这三个公司企业发展基金的。

(2)证人肖某的证言,我是西平县万顺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至2018年我一共分14次给吕某某送7万元现金。我给他送钱的目的就是多返还企业发展金,争取返还的比例高些。

(3)吕某某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其收受肖某贿赂的情况。

(4)肖某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给吕某某送钱财的情况。

(5)西平万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肖某信息、房屋租赁协议。证明该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公司基本信息、住所地情况。

(6)蔡寨回族乡拨肖某企业发展资金明细申请资金报告、各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记账凭证。证明蔡寨回族乡拨付给肖某企业发展金的往来票据情况。

3.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于2016年年底至2018年春节前分5次收受河南兴博益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蔡寨乡招商引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赵某现金共计4.8万元人民币,为该企业协调建厂、取得企业发展金、协调违法占地等问题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我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党委书记期间,曾经5次收受赵某所送现金,共计4.8万元,他2016年下半年来蔡寨回族乡投资了兴博益科教设备公司。我是蔡寨回族乡党委书记,手上有一定的职权,能给他的企业提供便利,带来效益。赵某在肖洼村建厂就在蔡寨辖区内。协调建厂、与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等等,很多时候都需要我帮忙。赵某给我送钱,就是看中了这一点,我是党委书记一把手,我有这个权力。他建厂时我就很操心,经常去他厂里现场办公,我还专门安排包村干部王珉负责协调解决用地、用电、修路等实际问题。

(2)证人赵某的证言,2008年至2015年年底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任河南兴博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2016年9月至今在西平县蔡寨回族乡肖洼工业园任河南兴博益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该公司是我出资成立的。2016年年底至2018年春节前分5次我给吕某某送4.8万元现金。吕某某是西平县蔡寨回族乡时任乡长、党委书记,我的企业是他乡里的招商引资企业,给他送钱的目的,是为了让他协调建厂提供帮助、处理违法占地等事宜,在返还企业发展金方面提高比例。

(3)吕某某情况说明,证明其收受赵某贿赂的情况。

(4)河南兴博益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档案,河南兴博益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相关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基本信息情况。

(5)蔡寨乡拨河南兴博益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资金明细申请资金报告59份、各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记账凭证5卷。证明蔡寨回族乡拨付该公司企业发展金往来票据和金额,共计82300元。

1(6)西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01号,赵某违法占地被处罚的情况。

4.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于2017年下半年和2018年春节大年初一收受西平县穆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现金共计2.2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争取光伏发电扶贫贷款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我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党委书记期间,西平县穆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为了该公司能争取到光伏发电扶贫贷款资金,先后于2017年下半年和2018年春节年初一给我送了现金2.2万元,让我协调扶贫贷款资金,后来扶贫贷款资金虽未办成,但需要乡里出的手续都给他出了。

(2)证人周某的证言,2016年我成立西平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由我出资400万元,我同学朱某1任法人代表。我认识蔡寨乡党委书记吕某某,大概2017年秋季我给吕某某送过2万元现金,2018年春节我还给吕某某送过2000元现金,我给他送钱的目的请他帮忙办理有关贷款的手续,根据国家相关扶贫政策我可以通过贷款回收前期光伏电站投资。

(3)吕某某情况说明,证明其收受周某贿赂的情况。

(4)西平县在建工业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蔡寨乡精准扶贫概况、西平县穆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资料、水塘租赁合同、光伏扶贫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证明周某的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发电运营、申请贷款情况。

5.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18年春节的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朱某1现金1万元人民币,为朱某1无偿使用蔡寨乡寺后郭村委刘园村29亩左右的土地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我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党委书记期间,我和村民朱某1是一个村的,很早就认识。朱某1为了无偿使用蔡寨乡寺后郭村委刘园村29亩左右的土地,2018年春节的一天在我办公室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后来这块地让朱某1用了,乡里没收他的租金。

(2)证人朱某1的证言,我的同学周某在义乌市做生意,回来投资在郭庄村兴建了村级光伏发电站,同时成立了西平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让我任法人代表,给他管理着。我认识蔡寨乡党委书记吕某某,2016年的时候,因为我承包蔡寨乡的土地给吕某某送过来1万元钱,2017年我和周某因为光伏发电站贷款的事给他送过2万元钱。2016年春季植树造林期间,我村搞美丽乡村建设,乡政府征了郭庄村刘小园庄二、三十亩地搞绿化,乡里说把地承包给个人好管理些,后来这块地被我承包了。

(4)吕某某情况说明,证明其收受朱某1贿赂的情况。

(5)朱某1提供材料,证明吕某某让其租地搞绿化的地块,与村里没签协议,没交租金。

6.被告人吕某某于2015年春节前至2018年5月利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乡长和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8次收受西平县斯苑食品有限公司(蔡寨乡招商引资企业)主要负责人朱某2现金2.7万元人民币和喜盈门购物卡3张(共计1500元),为该企业扩厂占地、协调违法占地等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2015年春节前至2018年5月我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乡长和党委书记期间,西平县斯苑食品有限公司是我乡的招商引资企业,该企业负责人朱某2给我认识,他为了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占用乡里的土地建厂让我从中协调,他先后8次给我送了2.7万元现金和1500元的喜盈门购物卡3张。

(2)证人朱某2的证言,我是西平县斯苑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2011年之后,我注册成立了西平县斯苑食品有限公司,仍旧做水饺加工销售生意,规模比之前的小作坊大了些。2015年春节至2018年5月期间我分8次给吕某某送2.7万元现金和3张喜盈门购物卡(1500元),我的水饺加工作坊因扩大规模需占地建厂房,我找吕某某帮忙是为了协调建厂、违法占地等相关事宜。

(3)吕某某情况说明,证明其收受朱某2贿赂的情况。

(4)朱某2情况说明,证明其给吕某某行贿的情况。

(5)西平县斯苑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基本信息情况。

(6)西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第209号、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西平县斯苑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被处罚的情况。

7.被告人吕某某于2015年春节前至2017年秋天利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乡长和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收受驻马店市森林塑业有限公司(蔡寨乡招商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现金共计2.2万元人民币,为该企业建厂、取得企业发展金、协调企业违法占地、协调环保不达标等问题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2015年春节前至2017年秋天,在我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乡长和党委书记期间,驻马店市森林塑业有限公司是我乡的招商引资企业,老板张某找到我想在我乡占地建厂让我协调。后来厂子投产后张某想多得企业发展金也让我帮忙,我给他办了。在他的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环保不达标,又让我给他协调环保方面的问题。为了办这些事,张某先后7次给我送2.2万元现金,他托我的事能办的都给他办了。

(2)证人张某的证言,2011年底通过招商引资我把驻马店市森林塑业有限公司搬迁至现在的西平县蔡寨乡107国道旁。2015年春节前至2017年先后7次给吕某某2.2万元现金。2017年夏季,因我公司的厂房扩建,扩建后被卫星拍到,县土管局要求我交24万元罚款,我当时去找吕某某帮忙协调,看能不能处罚轻点,我送给他1万元现金,让他帮我协调协调,吕某某就同意了。后来,我公司因为环保方面的事以及返还企业发展金的事也需要找吕某某帮忙,也给他送过钱。

(3)王珉的证言,1997年至今在蔡寨乡政府工作,负责肖洼村委脱贫攻坚具体工作。我认识驻马店市森林塑业有限公司的张某,张某在蔡寨乡投资建的有工厂,他的工厂建在我所分包的村委,我是在他投资建厂过程中认识的,之后慢慢就熟悉了。2017年的时候,张某所建的厂房中间有一块地被卫星切片执法发现违法占地,时任党委书记吕某某安排我,让我尽快给乡土管所所长张春亭联系对接,让张春亭协调尽量少交罚款别拆房子。我就和张春亭一块去找到张某,商量这个事怎么协商解决,我给张春亭和张某签过线以后,张春亭和张某就一块去西平县国土局协调这个事,后来就协调成了。

(4)谢明伟的证言,我于2018年5月调到西平县土管局监察大队任监察员至今。我任西平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二郎中队中队长的职责是负责中队的全面工作,驻马店市森林塑业有限公司这个企业在我们辖区,因有机废气排放治理工作方面的问题,从2017年3、4月份开始我多次找到张某要求他按照环保局统一安排,进行有机废气排放治理,安装有机废气污染治理的转向设备。直到2017年9月份的时候张某才把有机废气排放合格的检测报告交到我们中队。

(5)吕某某情况说明,证明其收受张某贿赂的情况。

(6)张某情况说明,证明其向吕某某行贿的情况。

(7)驻马店市森林塑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西平县蔡寨乡肖洼村委出具的公司住所证明。证明该公司的注册信息及公司基本情况。

(8)蔡寨回族乡拨张某企业发展资金明细申请资金报告、各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记账凭证。证明蔡寨回族乡拨付张某企业企业发展金285000元。

8.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18年春节前收受河南得华、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寨乡招商引资企业)实际负责人孔某现金2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取得企业发展金、协调施工环境方面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我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党委书记期间,2018年春节前河南得华、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孔某给我送2万元现金。孔某给我送这2万元钱一方面是感谢我之前对他的得华建筑公司的关照支持。另外他在施工美丽乡村项目过程中,我也给他协调了一些纠纷,使他的工程顺利进行了。在得华建筑公司的企业扶持金拨付方面我也同意了,并签字给得华建筑公司拨付企业扶持金了。另一方面,孔某的河南得华建筑公司当时已经中标了蔡寨乡的美丽乡村项目,孔某给我送这2万元钱也是想请我帮忙,为他这个美丽乡村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此外,孔某的河南得华建筑公司在蔡寨乡的辖区,他给我送钱也是请我以后多关照支持他的企业,尤其是在拨付企业扶持金方面多关照支持他的公司。

(2)证人孔某的证言,我2014年成立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这个公司是我家的私营企业,注册没有用我的名字,但实际经营者是我,公司地点在西平县产业集聚区。2017年在西平县蔡寨回族乡承揽了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我公司以1140万的价格中标,截至目前,除了路面建设和绿化没有完工,其他基本上完工,2018年春节前,我为了感谢吕某某在施工中的协调帮助,我给吕某某送了20000元现金。

(3)吕某某情况说明,证明其收受孔某贿赂的情况。

(4)孔某情况说明,证明其向吕某某行贿的情况。

(5)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协议、驻马店市产权产籍管理局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王华雨、孔小红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变更信息。证明该公司的基本信息情况。

(6)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股东出资信息、房屋租赁协议、李书红身份证复印件、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件、房屋登记信息、孔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基本信息情况。

(7)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孔某是西平县2017年蔡寨乡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县试点项目负责人。

(8)西平县2017年蔡寨回族乡美丽乡村建设施工合同。证明孔某是该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负责人

(9)蔡寨回族乡拨孔某企业发展资金明细申请资金报告59份、各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记账凭证、西平县乡镇预算指标通知单。证明蔡寨回族乡拨付给孔某企业发展金的往来票据和金额,共计6416700元。

9.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18年6、7月份的一天通过蔡寨乡肖洼村村民吕某1收受西平县玖安商砼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现金2万元人民币,为该企业解决村民阻工问题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我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党委书记期间,2018年6、7月份的一天通过蔡寨乡肖洼村村民吕某1收受西平县玖安商砼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2万元现金。郑某在我乡开了一个沙料场,吕某1和郑某关系好,我是通过吕某1认识的郑某。郑某这个厂来往运沙石的车辆把肖洼村委徐庄至107国道的路压坏了,徐庄的群众不愿意了,有时候就堵着沙料厂的大门,还到乡政府去反映情况。吕某1和郑某给我送钱是想让我给肖洼村委等有关人员打招呼,让郑某先做生意,等沙子石子卖了后,再把徐庄碾压坏的路修好。我帮吕某1和郑某把事情办好了。

(2)证人郑某的证言,我认识西平县蔡寨乡的党委书记吕某某,我开沙料厂的时候他是蔡寨乡的党委书记。2018年6、7月份,我通过蔡寨乡肖洼村村民吕某1给吕某某送了20000元现金。2018年上半年,我在蔡寨乡肖洼村107国道西通过吕某1介绍,租赁了一个停产的饼干厂开沙料厂,在销售沙子石子时,运输物料的车把厂区北边的肖洼村委徐庄的一条生产路压坏了,肖洼村委的村民就站在路中间不让进料的车通行,影响我的沙料厂经营,肖洼村委的老百姓不但堵路,还去乡政府反映情况。后来,通过吕某1找到吕某某把事情处理好了。

(3)证人吕某1的证言,我是西平县蔡寨回族乡肖洼村委13组群众,吕某某是西平县蔡寨回族乡蔡寨村委人,都是回民,本乡本土的也就认识了。2018年5、6月份,郑某在107国道原裕隆饼业院内建个沙料厂,主要是销售沙子、石子,一个多月后,由于运送沙子石子的运输车吨位太大,把肖洼村委的徐庄至107国道的道路碾压坏了,徐庄的群众到村委反映,路不修好就不让郑某再往外销售沙子石子,郑某的生意做不成了,他很着急,没办法找到我,让我到村委做工作,村委不同意,郑某让我到乡里找吕某某做工作,大概6、7月份的一天,郑某开车带着我到蔡寨乡政府院内,拿出一个信封说,这里面是2万元钱,你给吕书记送去,我就拿着装有2万元的信封进了他的办公室,把钱给吕某某了,后来吕某某把事情给他处理好了。

(4)吕某某情况说明,证明其收受吕某1贿赂的情况。(5)吕某1情况说明,证明其向吕某某行贿的情况。

(6)郑某情况说明,证明其纱厂被村民阻工委托吕某1向吕某某行贿并处理阻工事宜的情况。

(7)西平县久安商砼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基本信息。

10.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乡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于2012年5月至2013年春节前分2次收受西平县蔡寨乡崔庄村委原文书佟志有现金1.3万元人民币,为该村争取省级生态文明村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在我担任西平县蔡寨乡乡长期间,于2012年5月至2013年春节前我分别收了蔡寨乡崔庄村委原文书佟志有1.3万元现金。当时佟志友任职的崔庄村委正在积极参评省级生态文明村,他给我送这1万元钱是请我帮忙协调,争取让崔庄村委评选为省级生态文明村。另外他利用过节的机会给我送3000元钱也有和我搞好关系的意思,当时佟志友是崔庄村的村委干部,他给我送钱也有让我以后关照他个人工作,想继续保住文书职务。

(2)证人佟志有的证言,原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崔庄村委文书。2012年或2013年过春节前,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我到吕某某家以村里名义给吕某某送了3000元现金,我是村干部,送钱是为了给他搞好关系。2013年或2014年春季的时候,为了让吕某某给我们村跑省级生态文明村项目,我拿10000元现金交给了吕某某,这10000元现金是在乡政府大门口偏东一点的路上给他的。

(3)吕某某情况说明,证明收受佟志有贿赂的情况。

(4)佟志有情况说明,证明其吕某某行贿的情况。

(5)蔡寨乡崔庄村关于创建省级生态村验收请示及会议记录、省级生态村申报表、驻马店市环保局关于命名第五批市级生态村的决定、驻马店市第五批生态村名单。证明蔡寨回族乡崔庄村创建生态文明村的有关情况。

11.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乡长和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15年和2017年春节期间先后2次收受蔡寨乡乡干部李争超现金共计1.5万元人民币,为李争超的叔叔李顺喜协调中标该乡“村村通”工程及拨付工程款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我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乡长和党委书记的职务期间,于2015年和2017年春节期间先后2次收受蔡寨乡乡干部李争超1.5万元现金,为李争超的叔叔李顺喜协调中标我乡“村村通”工程及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后来,李顺喜顺利中标我乡的“村村通”工程。

(2)李争超的证言,现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政府统计助理。我之前不认识蔡寨回族乡党委书记吕某某,吕某某到我们乡工作之后我才认识他。与吕某某之间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我为了做乡里的“村村通”工程给吕某某送过1万元钱,为了要修路的工程款给吕某某送过5000元钱。我四叔李顺喜以前经商,手里有资金,我就想着“村村通”修路让我叔来干,我叔也同意出资修路了,但让谁做这个项目得经过乡里同意。2015年春节后,经过招投标等各项程序,我叔顺利承包了蔡寨村的“村村通”项目。

(3)李顺喜的证言,2014年的时候,我侄子李争超找到我,说乡里有“村村通”项目想给我合伙干,要求先垫资修路然后再拨工程款,因为李争超是乡干部,他看准的活我就同意了。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李争超给我商量,想把这个活定下来咱需要给书记吕某某送点钱,当时商量的是送1万元钱,我也同意了,这1万元钱送给吕某某了,这个活也让我们做了,后来因为拨工程款又给吕某某送5千元,这些事都是李争超办的。

(4)吕某某情况说明,证明其收受李争超贿赂的情况。(5)李争超情况说明,证明其向吕某某行贿的情况。

(6)西平县2015年村村通公路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西平县资产购置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及批复表、关于申请拨付2015年通村公路建设工程资金的报告、上级财政投资工程资金拨付审批表、西平县蔡寨乡2015年通村公路项目蔡寨村委陈庄至遂平县界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增值税发票、西平县2015通村公路建设项目计量支付证书、中间计量支付汇总表、西平县2015年通村公路建设项目蔡寨村委陈庄-遂平界道路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质量检验评定表、西平县2015年村村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他相关材料。李争超和李顺喜中标蔡寨回族乡“村村通”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和资金拨付情况。

12.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乡长和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14年至2018年逢年过节期间先后6次收受西平县柏源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现金共计1.1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取得企业发展金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我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乡长和党委书记的职务期间,于2014年至2018年逢年过节期间先后6次收受西平县柏源船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1.1万元现金,他送钱的目的是为了多得一些企业发展金,后来乡里足额给他拨付了企业发展金。

(2)证人王某的证言,我2010年5月开办西平柏源船务有限公司经营至今。2010年的时候,我姐夫杨某是县交通局副局长,对这一块业务比较熟,他和蔡寨乡吕某某沟通协调后,我公司成为蔡寨乡的招商引资企业,具体成立公司的手续是我办理的,杨某给我们沟通协调并提供政策上的指导。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收取挂靠船舶的管理费和税收返还。为了税收返还逢年过节的时候我给吕某某送过钱。经我回忆,2014年至2018年逢年过节分6次给吕某某送的有1.1万元现金。

(3)证人杨某的证言,原任西平县交通运输局原副局长,现任主任科员。我认识西平县蔡寨回族乡党委书记吕某某,2010年前后,根据县招商引资政策,蔡寨乡有招商引资任务,当时王某有投资意向,因为我在交通局任副局长时分管过招商引资工作,对这项工作比较熟悉,所以王某找我让我跟蔡寨乡协调这个事,我首先给当时蔡寨乡党委书记杨华平打电话沟通,双方初步达成合作意向后,我又和当时的蔡寨乡乡长吕某某联系,商量选址等其他相关事项,我跟乡里说好后,成立公司是王某他们公司办理的,我只是从政策上给王某指导,协调相关事项。公司的税收顶蔡寨乡的税收任务,蔡寨乡对收取的税收按一定比例返还王某公司,公司的收入主要是上述所说的船舶管理费和税收的返还,吕某某对王某的公司进行了关照。

(4)吕某某情况说明,证明其收受王某贿赂的情况。(5)王某情况说明,证明其向吕某某行贿的情况。

(6)杨某情况说明,证明其介绍王某与吕某某认识,对王某给予帮助的情况。

(7)西平柏源船务有限公司证明、西平柏源船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基本信息情况。

(8)蔡寨乡拨王某企业发展资金明细申请资金报告、各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记账凭证。证明蔡寨回族乡拨付王某企业发展金的往来票据和金额。

13.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蔡寨回族乡乡长和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于2013年至2017年分3次收受驻马店市安吉门业有限公司(蔡寨乡招商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焦某现金共计2000元人民币和铁门2个,为焦某取得企业发展金、协调银行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我在担任蔡寨回族乡乡长和党委书记期间,先后于2013年至2017年分3次收受驻马店市安吉门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焦某2000元现金,我家的铁门坏了,他送我两个铁门。焦某给我送钱和物的目的是为了多得一些企业发展金,还让我协调银行贷款方面提供帮助,他托我的事我都给他办了。

(2)证人焦某的证言,2012年4月,我来蔡寨投资兴办了安吉门厂,2012年10月,我出资50万元成立了驻马店市安吉门业有限公司。2013年春节和2016年春节,我分2次送给吕某某现金1000元,共2000元现金。另外,2017年吕某某装修房屋,我送给吕某某2个门并安装好,2个门价值4800元。吕某某对我的企业没少关照,在返还企业发展金和为企业争取贷款方面没少帮忙。

(3)王珉的证言,1997年至今我在蔡寨乡政府工作,负责肖洼村委脱贫攻坚具体工作。我认识驻马店市安吉门业法定代表人焦某,2012年焦某到蔡寨乡肖洼村投资建厂,我负责肖洼村委包村工作,在建厂租地协调会上认识焦某。之后我们就渐渐熟悉了。我帮助过焦某协调过租地建厂的有关事项,因工作关系我给焦某协调过租地建厂的有关事项。为了让肖洼34户贫困户增加收入,吕某某让我和焦某一起去协调去西平县农商银行给安吉门业贴息贷款170万元。

(4)王盘生的证言,2011年12月至2018年5月任西平县农商行行长。2017年的时候因为蔡寨乡有个叫安吉门业,需要企业带贫贷款,有一天蔡寨乡党委书记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乡的安吉门业的扶贫贷款牵涉到扶贫,要尽快办理,加快进度。”我听到后说:“贷款需要按制度办理,需要履行贷款审批程序,需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我们一定尽快办理”。过了一段时间,这笔贷款经过调查核实,也及时审批了,并支付给安吉门业170万的扶贫贷款。

(5)吕某某情况说明,证明其收受焦某贿赂的情况。

(6)焦某情况说明,证明其向吕某某行贿的情况。

(7)吕某1情况说明、吕某1农商行转账记录、安吉门业借款合同及相关材料。证明吕某某帮助焦某贷款的有关情况。

(8)蔡寨乡拨焦某企业发展资金明细。证明蔡寨回族乡拨付焦某企业发展金的往来票据和金额。

(9)安吉门业营业执照及其他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基本信息。

14.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乡长的职务便利,积极推选吕某2于2014年11月当选蔡寨乡肖洼村党支部书记,后于2015年中秋节期间收受吕某2现金1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我在担任西平县蔡寨回族乡乡长期间,2014年11月我积极推选吕某2当选蔡寨乡肖洼村党支部书记,他当选后为了感谢我于2015年中秋节给我送了1000元现金。

(2)证人吕某2的证言,2015年过中秋节,我给吕某某送1000元现金。2015年中秋节当天,我从郑州办完事回西平,我在县法医院门诊东边一个洗车的地方把一个装有1000元现金的信奉递给吕某某,说这是过节我的一点心情,吕某某也没有推脱。在我当肖洼村委党支部书记时,吕某某为我说话,我才当上支部书记的。

(3)吕某某情况说明,证明其收受吕某2贿赂的情况。

(4)吕某2情况说明,证明其向吕某某行贿的情况。

56.西平县蔡寨乡文件(西蔡发[2014]86号)。吕某2任党支部书记的任职文件。

另查明,在吕某某被留置期间,其向办案机关退赃款36万元。

受贿罪的综合证据有:

(1)证人陈某的证言,现任西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我认识西平县蔡寨乡原党委书记吕某某,我到西平县工作之后通过工作关系认识的吕某某。我和吕某某有过工作上的联系,2017年上半年,国土部门在动态巡查中发现蔡寨乡有企业有违法占地的情况,然后进行调查处理。5月上旬的一天,吕某某到我办公室找我给我说:“蔡寨乡招商引资企业存在未批先建违法占地的情况,被你们查处了,看能不能少罚点款,尽可能不拆除违法建筑,给企业尽可能给予照顾”。我听到这个情况后当时表示说:“违法占地的情况是存在的,肯定得处罚,但也会在规定的处罚范围内给予从轻处罚”。说过这些事之后,吕某某就走了。我记得吕某某说的有一个是斯苑食品有限公司,另一个是兴博益科技有限公司,还有一个公司的名字我记不清了。5月19号我因病住院了,在住院治疗修养期间,我局监察大队向党组提请,对违法占地企业的处理情况。我就安排召开土地违法案件集体会审会议,对这些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并拿出处理意见。我给相关人员安排,对这些违法占地企业也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执行时在原则范围内尽量少处罚,能不拆除尽量不拆除,后来他们怎么具体处理的我就不清楚了。

(2)证人吴某的证言,我到西平县蔡寨乡任职后主要负责蔡寨乡政府的全面工作,具体是脱贫攻坚、环境保护、财政税收、企业发展等工作。根据工作安排,我负责的也有蔡寨乡的招商引资方面的工作。在我们辖区内的万顺物流、路顺物流、盛丰物流、旭隆皮革、兴博益科、得华建筑、炳焱建筑等公司享受的有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其他公司应该没有享受过。

(3)吕某某身份及户籍证明,证明其身份和任职情况。

(4)西平县委组织部文件关于张群良等通知职务任免的通知、西平县委组织部文件关于李轩等通知职务任免的通知。吕某某任蔡寨回族乡乡长、党委书记的任职文件。

(5)西平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出具吕某某家属李珍医保转诊材料。证明吕某某妻子李珍因病转诊治疗的情况。

(6)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平县鼓励外来投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西平县鼓励外来投资返还企业发展金的文件。

(7)杨华平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返还企业发展金的情况。

二、骗取贷款罪。

2012年7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刘杰(已判刑)以购买门面房的名义,采取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夸大偿还能力等欺骗手段,在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原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5次取得银行贷款共计426万元,该5笔贷款贷出后全部转给黑社会组织头目刘杰供其个人面粉厂使用。

另查明,该426万元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已全部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吕某某供述,我在2012年至2017年期间在驻马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过五笔贷款。2012年,几月份我记不清了,我在驻马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购买门面房为名,贷款98万元;2013年几月份我记不清了,我在驻马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又续贷了88万元;2014年几月份我记不清了,我在驻马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购买门面房为名,贷款85万元;2015年几月份我记不清了,我在驻马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购买门面房为名,贷款80万元;2017年几月份我记不清了,我在驻马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购买门面房为名,贷款75万元。这五笔贷款是刘杰找我出面贷的,他是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我只负责签字办理贷款手续。2012年7月9日这笔贷款资料,这笔贷款手续上面的名字,是我本人签的。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20002)是刘杰拿给我的,我只是在合同上面签的我自己名字,这份合同不是真实的。交款人吕某某、编号0016308、金额540000、日期2012年3月10日,我没有交过任何钱,这份收据也是刘杰提供的。这笔98万元贷款是刘杰使用的,用于他自己开办的面粉厂的生产经营。2013年7月19日吕某某贷款88万元贷款资料复印件,这是我本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这笔贷款手续上面的名字是我本人签的。这笔88万元贷款还是刘杰使用的,用于他自己开办的面粉厂的生产经营。2014年5月1日吕某某贷款85万元贷款资料复印件,这是我本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这笔贷款手续上面的名字是我本人签的。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012)也是刘杰拿给我的,我只是在合同上面签的我自己名字,这份合同也不是真实的。这份交款人吕某某、编号0016308、金额670000、日期2014年4月20日,也是刘杰提供的,我没有交过这个钱。这份土地承包合同(甲方:崔庄村委委员会,乙方:吕某某,签订日期2011年10月16日)是假的,但是我确实承包了崔庄村委的土地,有100亩左右,但是没有与村委会及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这份合同还是刘杰提供的,为了增加我的个人收入,这样贷款好通过审批。这笔85万元贷款是刘杰使用的,用于他自己开办的面粉厂的生产经营。2015年5月22日吕某某贷款80万元贷款资料复印件,这是我本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这笔贷款手续上面的名字是我本人签的。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河南阳辉置业有限公司,乙方:吕某某,小区:宏泰花园10号楼1单元门面3间,总价1859000元,签订日期2015年4月15日)也是刘杰拿给我的,我只是在合同上面签的我自己名字,这份合同是假的。这份交款人吕某某、编号0630485、金额1022450元、日期2014年4月20日,也是刘杰提供的,我没有交过这个钱。这笔80万元贷款是刘杰使用的,用于他自己开办的面粉厂的生产经营。2017年6月12日吕某某贷款75万元贷款资料复印件,这是我本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这笔贷款手续上面的名字是我本人签的。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河南阳辉置业有限公司,乙方:吕某某,小区:宏泰花园10号楼1单元门面3间,总价1859000元,签订日期2015年4月15日)也是刘杰拿给我的,我只是在合同上面签的我自己名字,这份合同也是假的。这份交款人吕某某、编号1020747、金额1022450元、日期2017年5月15日,也是刘杰提供的,我没有交过这个钱。这笔75万元贷款是刘杰使用的,用于他自己开办的面粉厂的生产经营。因为刘杰是蔡寨回族乡崔庄村委原支部书记,他在西平县产业集聚区开办了一家宜民面粉厂,这个厂是我乡的招商引资企业,他当时说为了他面粉厂的生产经营,才找我帮忙贷款的,我就同意了。贷款前刘杰说贷款的一切手续由他提供,我可以出面签字,贷款下来后,用于他面粉厂的经营,贷款的利息及本金他按时归还。当时我办理贷款,办了一张驻马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卡,我把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刘杰,至于这五笔贷款的资金流向我不清楚,我只负责签字办理贷款手续,后续的工作我就不清楚了,全是刘杰操办的。这五笔贷款都是还清本息以后,又重新贷的款,现在已全部还清了。

(二)、同案人刘杰的供述

我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在村里做了一段时间电工,1994年自己开了一家面粉厂,1996年在西平县蔡寨乡崔庄村当治安主任,2008年任支部书记至今。2018年12月31号,泌阳县人民法院判我15年。我认识西平县蔡寨乡的吕某某,他是蔡寨乡的党委书记。我给吕某某担保过贷款。实际上是我以吕某某的名义从驻马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改制为驻马店市农商银行)贷款的,我是实际用款人。吕某某一共贷了就一笔八、九十万的贷款,具体金额记不清了。这五本贷款资料是同一笔贷款,每笔贷款到期还清后,又重新做资料贷的。吕某某的贷款,实际上是我以吕某某的名义从驻马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改制为驻马店市农商银行)贷款的,我是实际用款人。我把贷款的钱投资到我开的西平县益民面粉有限公司上了。我用吕某某的名义贷款是因为我的面粉厂是我们乡招商引资的企业,公司需要资金的时候我去乡里反映这个问题,想以吕某某公务员的身份在银行贷款,吕某某就同意了,然后我们按照要求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的手续都是我提供的,手续中需要吕某某签字的时候再去找吕某某签字。2012年贷款资料中合同编号为2012000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12年3月10日NO.0016308号收据,因为银行规定贷款需要有贷款用途,我为了能把钱贷出来才找人出具的这份合同和收据。吕某某实际没有买这房子也没有交过钱,这些手续是我找人弄的。2014年贷款资料中合同编号为2014001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14年4月20日NO.0016308号收据,这跟2012年的一样,手续是我找人弄的,实际上并没有购买房屋也没交过钱。(土地承包合同:甲方崔庄村委居委会,乙方吕某某,签订日期2011年10月16日)这份合同也是我提供的,合同是假的,主要是为了贷款使用。2015年贷款资料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河南阳辉置业有限公司,乙方吕某某及2015年4月15日NO.0630485号收据,这跟以前一样,手续是我找人弄的,实际上并没有购买房屋也没交过钱。2017年贷款资料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河南阳辉置业有限公司,乙方吕某某及2017年5月20日NO.1020759号、NO.1020747号收据,我为了办理贷款找人出的这些手续,实际上没有购买房屋也没有交过钱。按照贷款流程,吕某某贷出来款先打到开发商账户里面,我再找开发商把钱打到我银行账户内。开发商的银行账户是我提供给银行的。在办理贷款中,我没有给吕某某任何好处。

(三)、证人证言

1.蔡彦霞的证言,我是河南阳辉置业有限公司的员工。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河南阳辉置业有限公司,乙方:吕某某,身份证号码:,住房位于西平县交通路南段,小区名宏泰花园,10号楼1层门面3间,面积332平方米,单价5600元/m3,总房款1839000元,签订日期2015年4月15日)是我们公司与吕某某签订的,当时吕某某到售楼部找到我说让我公司给他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他用合同去贷款,等贷款下来后,再买我们公司的门面房。我把情况向公司老板吕某2电话汇报,老板同意后,然后我以河南阳辉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给吕某某提供了这份商品买卖房合同复印件,吕某某拿着合同复印件去办理贷款,至于他贷没贷到款我不清楚。后来吕某某也没有到宏泰花园买房子。这份合同不是真实的。这份收据(编号:0630485)复印件,交款单位吕某某,现金1022450元,收款事由房款,日期2015年4月15日,是我给吕某某的,我当时给他的是空白收据复印件,这份收据内容是后来填写的,我没有收过他的钱。这份2017年5月15日河南阳辉置业有限公司与吕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当时吕某某又到售楼部找我说之前签的合同过期了,没有用了,让我再给他提供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贷款用,我打电话给吕某2说明情况,吕某2同意后,我就给吕某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我把这份合同的复印件交给吕某某,吕某某又让我给他开了两份收据,一份收据编号1020759,金额86550元,另一份收据编号1020747,金额1022450元,我把这两份收据复印件给了吕某某,让他办理贷款用,这份合同也不是真实的,我给他开收据内容也是虚假的,没有收他的钱。这两份收据现在在我们售楼部,我可以提供给你们。

2.杨贺娇的证言,我是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合同编号20120002),出卖人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受人吕某某(身份证号码),这份合同我看过了,经查询,我公司无该合同原件,该合同显示的西国用(2011)016号土地项目名称为“华泰花园”,该项目第一座楼为住宅无商铺,该合同是虚假合同。这份商品买卖合同复印件,(合同编号20140012),出卖人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受人吕某某(身份证号码),签订日期2014年4月20日,我看过了,这份合同与合同编号20120002那份合同内容完全一样,只是签订日期和合同编号不一样,经查询,我公司无该合同原件,这份合同也是虚假的。出示收据复印件,你看一下这有两份收据,一份是2012年3月10日吕某某交实小对面2F26号房款54万元的收据,另一份是2014年4月20日吕某某交实小对面2F26号房款67万元的收据,两份收据的编号均为0016308,我看过了,这两份收据编号一致,是虚假的。

3.吕某2的证言,我是河南阳辉置业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15年4月15日吕某某与河南阳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我知道,当时我公司售楼部经理蔡彦霞打电话告诉给我说老家的党委书记吕某某想买我们的房子,想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我说你看着办吧,说过以后我就没有过问这个事了。过了一段时间,蔡寨乡崔庄支部书记刘杰打电话给我说他有一笔钱转到我们公司(河南阳辉置业有限公司)账户里了,让我把钱给他转过去,当时他把卡号和金额发给我,我安排会计给他转过去了。这笔钱是什么钱我不知道,从什么地方转到我们公司帐上的我也不知道,转到我们公司账户80万。我们公司的账户在售楼部是公开的,我不知道谁给他提供的。2017年5月15日吕某某与河南阳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我知道,我公司售楼部经理蔡彦霞打电话告诉给我说了,我让她看着办,后来的事情我也没有过问,过了一段时间刘杰又给我打电话说用我们公司的账户过一笔钱,钱已经到我们公司账户了,让我给他转过去,我就安排会计把钱转到他卡里了。我不知道这笔钱是什么钱,我也不知道是从什么地方转到我们公司帐上的,转到我们公司账户75万。吕某某没有购买我们公司的房子。吕某某用我们公司这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贷款的事情,我不知道。

4.陈忠良的证言,我是2018年4月份任崔庄村委支部书记的,这份合同(合同复印件,甲方崔庄村民委员会,乙方吕某某,日期2011年10月16日)我看过了,是我们村委与吕某某签订的,但是合同显示承包的土地数量不对,合同显示承包的是200亩土地,实际这块土地只有100亩左右。合同期限2011年10月20日至2021年12月20日,2017年,崔庄原村委副主任吕国华组织土地所在组的几个村民组长找吕某某终止合同,不让吕某某承包了,后来这块土地吕国华承包了。这份土地承包合同是前任村委会与吕某某签订的,数量为什么显示为200亩我不知道。我问过村委文书佟志有吕某某承包这块地的情况,他说他不清楚。我听说吕某某把土地租金给群众了,村委没有收取过租金。吕国华组织村民终止合同,是为了自己承包这块地。我们村委原村委支部书记、村委主任都是刘杰,村委副主任是吕国华。

5.张晓萍的证言,我现在是驻马店市农商银行驿城区中心支行金融业务部信贷客户经理。2011年9月份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联社做信贷员,2016年12月份驻马店农村信用社改制为驻马店农商银行。这份吕某某2012年7月9日98万元贷款资料复印件,我看过了,这笔贷款是我主办的,我们单位办理贷款需要两名信贷员,分AB岗,A岗主办负责出具调查报告、整理贷款资料等,B岗协办,吕某某2012年这笔贷款我是A岗,我是主办,另一名信贷员是李瑛协办。吕某某这笔贷款,贷款人和担保人都到现场签字了。吕某某当时提供的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收款收据,他说贷款是为了购买西平县力源新城的商铺。当时我只是在网上查询到合同上售房公司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个公司是真实存在的,合同上面盖的有这个公司的公章,我没有到这个公司核实吕某某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吕某某这笔贷款审批通过后,先发放到吕某某本人银行卡内,根据买房合同,然后受托支付到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吕某某2013年7月19日88万元贷款资料复印件,我看过了,是我主办的,协办人是刘静雨,吕某某2012年那笔98万贷款还完后,办理的这笔贷款。这笔贷款是调据贷款,吕某某把原贷款还清后,因资金紧张又申请的贷款,贷款直接转到吕某某银行卡内,他怎么使用的,我们不再监管了。吕某某这笔贷款,贷款人和担保人都到现场签字了。这份吕某某2014年5月1日85万元贷款资料复印件,我看过了,是我主办的,协办人是张琦。他这笔贷款的用途还是购买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铺。这笔贷款也是先发放到吕某某本人银行卡内,然后受托支付到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同一套房子不可以办理两次贷款。吕某某2012年2012年7月9日98万元贷款与2014年5月1日85万元贷款提供的商品买卖合同,合同除了编号和签订日期不同外,合同内容完全一致,两份收据编号同为0016308,但是收据金额和日期不同,且两次贷款都受托支付到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这种情况我没有进行核对,以前的贷款资料存档了,当时我管理的贷款户比较多,以上情况我没注意到。吕某某2015年5月22日80万元贷款资料复印件,我看过了,这笔贷款是我主办的,协办人是刘勇。他这笔贷款的用途是购买西平县河南阳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宏泰花园的门面房。吕某某这笔贷款,贷款人和担保人都到现场签字了。对于吕某某提供的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我也是在网上查询到合同上售房公司河南阳辉置业有限公司,这个公司是真实存在的,合同上面盖的有这个公司的公章,我没有核实吕某某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这笔贷款是先发放到吕某某本人银行卡内,然后受托支付到河南阳辉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吕某某2017年6月12日75万元贷款资料复印件,我看过了,是我主办的,协办人是张惠杰。他这笔贷款的用途还是购买西平县河南阳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宏泰花园的门面房。吕某某这笔贷款,贷款人和担保人都到现场签字了。这笔贷款也是先发放到吕某某本人银行卡内,然后受托支付到河南阳辉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吕某某2015年5月22日80万元贷款与2017年6月12日75万元贷款提供的商品买卖合同,合同除了签订日期不同外,合同内容完全一致,且两次贷款都受托支付到河南阳辉置业有限公司账户,这种情况,我没有认真核对,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贷款前我不认识吕某某,贷款后他是我客户,没有其他关系。

6.张惠杰的证言,我在驻马店市农商银行驿城区中心支行金融业务部工作,2017年5月初到驻马店市农商银行驿城区中心支行金融业务部做信贷员。这份吕某某2017年6月12日75万元贷款资料复印件,这笔贷款是我们单位另一位信贷员张晓萍主办的,信贷工作分AB岗,这笔贷款张晓萍是A岗,我是B岗,我是协办的。这笔贷款我没有参与审核调查,贷款资料张晓萍整理好后,我只配合签我的名字。我们单位实际工作中,都是A岗负责调查审核,B岗只配合签字。这笔贷款的用途我不清楚,我不认识贷款人吕某某,吕某某的贷款资料我没有看过,我不知道是不是真实有效的。

(四)、书证

1.蔡彦霞提供收据及复印件7份。证明吕某某伙同刘杰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骗取银行贷款。

2.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吕某某2014年4月20日与河南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20002,20140012)均为虚假合同。

3.河南农村信用社客户交易明细、河南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登记证、河南力源伟业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吕某某骗取贷款成功后,银行该款转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账户。

4.吕某某西平农村商业银行柏城支行交易明细。证明吕某某将骗取的银行贷款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转入其个人账户。

5.刘杰建行客户交易明细清单、河南阳辉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信息、存款明细、刘杰中国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刘杰将骗取的银行贷款转入其个人账户。

6.市纪委监察委第五审查调查室情况说明。证明市监察委在查办吕某某案件时,发现吕某某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嫌疑,因骗取贷款罪为公安机关管辖罪名,随将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8.吕某某情况说明,吕某某将伙同刘杰骗取银行贷款的有关事实向办案人员予以坦白。

9.对客户借款人的面谈记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河南力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收据等相关材料、土地承包合同、河南阳辉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刘杰、吕某某身份证复印。吕某某伙同他人骗取银行贷款银行所需资料。

10.吕某某贷款资料目录、借款方信贷资料、担保方信贷资料、内部信贷资料。吕某某伙同他人骗取银行贷款银行所需信贷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先后利用担任蔡寨回族乡乡长和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5.25万元和2个铁门,数额巨大,以欺骗的手段多次骗取银行贷款共计42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在被留置期间除了交代监察委已掌握的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外,还如实交代了监察委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的事实,故其所犯的受贿罪系自首,且在留置期间将其所收受的赃款已全部退出,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虽多次采取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夸大还款能力等欺骗的手段骗取银行贷款,但其所骗取的五笔贷款均在贷款期限内归还银行,未对银行造成实际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吕某某受贿罪系自首、积极退赃,骗取贷款罪未给银行造成损失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吕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对被告人吕某某向侦查机关退出的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艾薇

审判员  王晓锤

审判员  骆云亚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罗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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